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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 为,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维护学生权利的核心理念, 做好我校学生因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复议复 查工作,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俣学校正常教育 教学秩序与教育公平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学生 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又称申诉人, 本办法统一称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 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
2、生申诉工作。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授权的决策咨询机 构,具有建议权。第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人为不涉及原处理、 处分做出部门的分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学生申诉处理牵 头部门为党政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 的党委副书记、法律顾问,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 科研处、招生就业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的负责人和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11人组成,其中党委副书记、法律顾问和 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为常任成员,参加每一个申诉案例处理; 其他组成成员,根据申诉案例的性质和需要选任。教师代表原则上从学校优秀教师中遴选。学生代表原则为学校学生会。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不得由原学生处分中的直接
3、关系 人或申诉人所在学院师生担任。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接受 学生申诉、提交调查报告、组织会议、会议记录、办理复查 结论,通知有关部门以及通知学生复查结论等工作。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受理工作中,应树 立“以生为本”的核心理念,突出彰显处理或者处分的育人 性和适当性,严格坚守程序的正当性,切实做到合法合规合 理合情。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不记名表决方式形成 复查结论,并对所形成的复查结论负责。第三章申诉的提出第十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
4、学生 的申诉。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相关处理 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决定书起10日内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 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立即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后,视为申诉时 限内提出,并按实际收到申诉之日算起。第十二条学生的申诉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书 面提交。提交的书面申诉申请中必须包括学生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所在学院及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学生与代理 人住址、邮政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和原处理或处分原因、 原处分结论、申诉理由、申诉要求等
5、。第十三条学生提交申诉申请时应在所提交的申请上 签名,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学生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有申诉学生 本人签名的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四条学生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准;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以书面申请寄发地邮戳日期 为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暂不受理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 交的申诉申请。第四章申诉的受理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的书面申请。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诉 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 做出如下决定送达学生:(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
6、要求学生在3日内补齐;(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 书:1 .学生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2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超过申诉期。第五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0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 应在受理申诉申请之次日起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 并告知学生。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经学校负 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提前告知学生。在延长时期,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 决定。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
7、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申诉理 由和申诉要求,提取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予以复 查;对学生提出的新的材料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 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有权要求各职能部门 提供申诉涉及的资料、文件,各职能部门不得推诿。在条件 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 式予以复查。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 的有关规定,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适用 的依据、处理的程序、处罚程度等进行审查。第二十条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合规,内容适当的,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应维持原处分决定。如学生提交的新证明材
8、料 未构成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维持原决 定,作出结论并告知申诉学生。第二十一条认为原处分决定存在以下列情况之一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建议改变原处分决定: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2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的;.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和必要的重 新取证后要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建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 复查结论建议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须经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复查结论 建议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制发复查结论书直接答复 学生,并抄送相
9、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复查 结论建议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提请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 究决定,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形成复查结论,并通知学生。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学生 提交申诉书面申请时留注的通信地址送达或邮寄复查决定 书。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校内书面公告的形式送达。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完备申诉 的申请接收、结论送达等各种手续。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 交学生签收,并告知学生对复查决定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 复查决定书15日内向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无法送交 本人的,采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10、必须有回执, 学生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接受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 有关学校负责人或者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 复查决定书留置在申诉人处,即视为送达。第二十七条 自处理决定、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未 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 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复查决定前
11、,学生申请 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 关于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第六章听证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或代理人的申 请举行听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 听证,但在举行听证前应征得学生或代理人同意。听证机构 的组成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听证主持人由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担任。第三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12、(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 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三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 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 举证。第三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 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三十五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 依据进行陈述;(三)学生或代理人就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申辩,并 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 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五)学生或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三十六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 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盖章。对与 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可要求补正并签名确认。第三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出具听 证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报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