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那么一、总那么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策、处理学院日常行 政工作的会议。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 要,也可临时召开。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 长,院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重大议题邀请集团分管领导 参会。要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 委托一位副院长主持。二、主要议事范围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是:(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二)研究制定落实关于学院开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
2、施。(三)酝酿和拟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 方案。(四)研究决定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请示或重要报告。(五)讨论拟订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案。(六)讨论拟订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方案。(七)讨论拟订行政机构设置及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人 才引进、人事制度改革,师生员工的奖惩、教职工工资和福 利待遇的调整等事项。(八)讨论拟订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使用及加强财务 管理的相关事项。(九)研究部署和讨论处理日常院务工作,研究决定教育 教学、科研工作、安全稳定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 项
3、。对专业设置或调整、教学、科研改革、专业建设、实验 室建设等提出实施意见。(十)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建立、修订和废止。(十一)听取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 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十二)讨论决定学院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事项。(十三)其它需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三、会议的组织与程序第六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收集汇 总,提前两天与分管院领导协商、审查后提出,报经院长确 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确定提出。第七条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或相关 职能部门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拟 一致的方案、
4、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 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方法 的方案、意见或建议。第八条 凡涉及资金问题的议题必须先由财务处提出方 案后方可上会;凡不成熟的议题、技术性问题的议题、分管 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予上会。第九条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每次院长办公会的议 题及相关材料,应于会前一至两天交办公室送呈与会院领导 预阅,以便作好议事准备。第十条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 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夫 妻、直系亲属、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回避。第十二条议事程序一般为:
5、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 作简要说明,必要时,列席会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作适当 补充,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征求与会成 员意见后,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对有较大分歧 的重要议题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 要求。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事时,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等相关会务工作。会后,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第十四条 凡会议和会议纪要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 密,违者按规定追究责任。四、会议召开及议事决策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 出席方能召开。未达上述规定人数,除讨论处理突发性应急 事件外,会议应改期进行。第十六条会议成员如不能出席,需
6、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其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第十七条会议议事应逐题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 题或分管该议题事项的会议成员或列席会议的责任部门负 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应依据说明,充分发表意 见。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讨论情况,提出明确意 见,并在充分征求会议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假设多数 会议成员有异议时,应暂缓决定;会后进一步交换意见,增进 共识,下次再议;也可将分歧意见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五、会议决定的实施与反应第二十条会议主持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 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及办理时限。必要时,由院办公室整理会 议纪要。第二十一条 院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负责向承 办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发送会议决定事项办理通知,承办单位 应在规定时限内反应办理情况。六、附那么第二十二条 本规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那么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