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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道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 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 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 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四条 扶
2、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 算安排和从中央、省财政补助我县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 排的资金。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1 -(一)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 奖补。(-)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三)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 标注册补贴。(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五)其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 面的支出。第六条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业载体进行 扶持奖补。创新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 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 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一)创业
3、孵化基地奖补。每两年评估认定2个县级 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基地15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奖补。每年组织评选 认定1-2个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并给予基地15 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申请孵化基地和示范基地的条件(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 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2)基地的面积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3)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 络等基础配套设施。(4)基地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10家,安置 从业人员合计数不少于70人。(5)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2.申报材料(1)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奖补
4、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 进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3)企业或其他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基地设立及基地管理组织批准文件。(5)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表复 印件、企业员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6)经审批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申报评选 表复印件。(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绩显著企业扶持奖补。每年 根据公开评选,择优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 个个体工商户、5个专业合作社(含家庭农场)、5个优质 初创企业,并分别给予2万元/个、3万元/个、5万元/个的 一次性奖补资金。1 .申
5、报条件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 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 规模相对较小、具有发展潜力;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 以内;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个体工商户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2人以上,专业 合作社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5人以上,初创企业每年平均 带动城乡就业8人以上;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比例较高或生产经营项目科 技含量高的可优先评选。2 .申报材料(1)申报对象文字推荐材料。内容包括创业就业简要 事迹、亮点、效果等(1000字以内)。(2)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绩显著企业扶持奖补
6、资金 申报表。(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复印件。(4)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 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20机(5)员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创业型乡镇、村(社区)奖补。每两年评选创新 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乡镇3个左右、村(社区)16个左 右,并分别给予5万元/个、3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1 .申报条件(1)创业型乡镇申报条件:当地党委政府制定出台了推 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规划和相关措施文件;上级下达 的年度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且带 动城乡就业效果稳定、显著;由于创新创业引领拉动,当地 GDP增速高于同期
7、其他乡镇平均水平,并涌现了 一些新产业、 新业态和突出的工作亮点。(2)创业型村(社区)申报条件:上级下达的创新创业 带动就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且带动城乡就业效果稳定、显 著;近两年各项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本村(社区) 涌现了一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突出工作亮点。2 .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文字材料。内容包括:推进创新创业带 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工作成绩和亮点(2000字以内)。(2)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3)相关部门出具的对应每项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经营场所场租金、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一次 性商标注册补贴。对符合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
8、、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 鼓励的行业企业外)或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领域 创业者,在本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的,并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后,可凭创业 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一 次性经营场所场租金、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一次性商标注册 补贴。(一)补贴标准1.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标准:初创小微企业或初次注册个 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满6个月的,可一次性给予自主 创业开办费补贴:企业实体20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 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等15000元,个体工商户100
9、00元。2. 一次性商标注册补贴标准:初创小微企业注册商标成 功的给予一次性商标注册补贴2000元。3. 一次性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标准:初创小微企业或 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体 3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元,个体工商户1500元。实 际租金低于补贴资金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享受过政府给予的经营场所场租金(租赁)补贴、开办 费(创办)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补贴。(二)申报材料L按要求填写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扶持资金申报 表;4. 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 人员、就业困
10、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的 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 .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4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5 .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6 .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7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第八条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服务和项目库建设 补助。由人社部门组建本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 业项目库,并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适当补助:(一)专家服务团队和项目库建设费用;(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赛用;(三)各
11、级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四)对经评选纳入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适当补 助。第九条 支持鼓励相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 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搭建创新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等活动, 对于在各类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大赛中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企 业单位,可以根据竞赛活动的范围、规模和影响效果等因素, 确定具体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扶持资金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方面的其他支出。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具体流程1 .公开申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政策 文件和申报流程,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向县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扶持资金。2 .部门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辖区内 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在实地考察后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 加盖单位公章。审核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是否符 合政策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3 .专家评审。对应评审的项目,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 家从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中选取。4 .结果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结果和 专家评审结果,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 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文予以公布。5,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财政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 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 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 范、专款专用”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