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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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列简称征收条例),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按照征收条例的规 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 XX县区、XX县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下列称被 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 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拆迂单位

2、与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下列简称 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市进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 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 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 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与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 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项 目基本条件具备后,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向市进展改革、 国土资源

3、、规划部门发出征询函。市进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XX县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 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年度计划。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公布征收冻 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与个人不得 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新建、改建与扩建房屋及附属物;(二)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 与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与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 入户、分户的除外);(五)企业工商登记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六)其

4、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冻结通告公布的同时书面通知有 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有关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做好被征收范围 内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与配套设施等情况 的调查登记,并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拟定的征 收补偿方案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后,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 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公布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 批小组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

5、情 况与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很多于 30日。旧XX县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 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 由被征收人与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 方案。第九条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项目所在地维稳部 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固风险评估工作,并出 具征收项目社会稳固风险评估报告。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住 房保障等部门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对认定为 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 记房屋,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

6、与超过批准 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被征收人主动自拆违法建筑与超 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第十一条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 户存储、专款专用;按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列简 称市拆迁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补偿 资金的使用监督,办理征收补偿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第十二条征收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 应当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与确定的征收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 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评估价格 的公平、真实。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三

7、条在房屋征收准备工作就绪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提 请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 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 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与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与配套设施等情 况的调查结果。(四)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第十四条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 人在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条例及市拆迁办法、XX市国有 土地收购储备办法(下列简称市收购储备办法)的有关规定 分别订立征收

8、安置补偿协议。第十五条房屋的征收补偿仍按市拆迁办法、市收购储备 办法规定的范围与补偿标准执行。其中市拆迁办法规定的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缺失补偿费、安置房屋 分摊面积计价作下列调整:(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 房屋每平方米2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 1000元计发。(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 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 方米30元。(四)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通常不得低于被

9、征收房屋的 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在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内选择的安 置房屋,其分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按 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计算。被征收人超出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 次选择的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的分摊面 积部分仍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计算价款。长清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缺失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报市政府备 案后执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六条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并以征收部门的名义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 收人公布。第十七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

10、异议的,能够向房 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向市 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 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起诉讼。第十八条在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者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 小组;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能够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不 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与专户存 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与周转用房的地点与面积等材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21日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搬迁奖励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未 尽事宜,仍执行本市现行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 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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