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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易县新山水厂项目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条为做好米易县新山水厂项目建设的集体土地征 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米易 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新山乡实际,特制定米易县新山水厂项目建设集体土 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米易县新山水厂项目建设集 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三条米易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由新山便便 族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征补安置中心等有
2、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第四条征地补偿类别(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米易县征收农用地 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米府发(2020)18号),征收农用地 的补偿标准为4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 助费占40%;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为21500 兀/田O(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米易县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的通知(米府发(2021) 8号)标准执行。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新山像便族乡 人民政府采取第三方测绘机构测绘结果为准,并以此作为补
3、偿依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以经 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并以此作为补偿依据。第六条对不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通过证据保全 公证方式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以调查结果作为补偿费用的 计算依据。第七条征收涉及的供电、通讯、管道、道路等设施的 补偿,按照有关行业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 各种经济林木和农作物,新开垦土地,新开挖鱼塘、坑塘, 修建新坟,改造旧坟,抢建建(构)筑物,改、扩建现有建 (构)筑物、设施等。(二)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第九条截止县人民
4、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安置:(一)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农村集 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收 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三)户籍随父或随母迁入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内,且随迁父或母符合安置条件的未成年人;(四)原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现役的 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五)原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有期徒 刑、拘役等人员;(六)原户籍关系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征地 时未招录(聘)为党政机关、
5、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未与国有 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人员,且参与被征收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并履行村民同等义务的城镇居民,经被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审核认定,按 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七)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截止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一)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已招录 (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 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的人员;(-)父母双方均已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后生 育的未成年子女;(三)父母一方户籍不在
6、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另一方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或与 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 女;(四)离婚再婚的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迁入未 达到1年的配偶;(五)户籍为投亲靠友迁入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审核认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六)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职后回原被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居住的人员;(七)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等离 休、退休(职)回原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人员以 及已享受过安置政策的退养回乡人员;(A)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员;(九)非合法收养人员;(十)因征地曾被安置,经审核认定不符合
7、安置条件的 人员;(十一)以户为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后的新增人员。(十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情 形。第十一条按“人地对应”原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对人员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并通过后,研究提出符合安置条 件的人员,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不少于5天 的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审核。第十二条安置总人数按照征收耕地总面积除以被征地 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农户的安置人数按 照该农户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户所在的集体经济组 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够安置1人的按1人安置,够安置2 人的按2人安置,依次类推。征收耕地面积达不到该村民小 组人均耕地面积的,支付40%的安置补
8、助费。被征收集体经 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未全部安置 的,由村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可对符合安置的 人员予以全部安置。第十三条被安置人员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安置:1 .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60%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 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40%安置补助费用于 人员安置。2 .安置对象为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发给安 置费50000元。3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 安置对象,按照川人社发(2018) 46号文件要求为其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手续。4 .充分尊重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 年的(男满46周岁及以上、女满
9、36周岁及以上)安置对象 意愿,对该部分安置人员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赡养人做出书面保证,经村、组审核同意,报 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方式进行安 置。(1)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50 周岁的按150000元/人领取;(2)征地时男满60周岁至70周岁、女满50周岁至70 周岁的按100000元/人领取;(3)征地时满70周岁及以上的按80000元/人领取。5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但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安 置的安置对象,按以下方式计算安置费:(1)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满16周岁至50周岁, 从16周岁开始以实际年龄每增加2
10、周岁增加1年的安置, 最多不超过15年,按安置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为标准计算安 置费,以安置年限计算的安置费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 元/人计算;(2)征地时男满60周岁至70周岁、女满50周岁至70 周岁的,安置费按100000元/人计算;(3)征地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安置费按80000元 /人计算。第十四条 失地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男性年龄在16周 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在16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人员。 失地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500元/人/月o第十五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被安置对 象,由被安置对象自行缴纳城乡居
11、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新山 像便族乡人民政府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标准逐年补 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0年。第十六条享受失地生活补助政策待遇的被安置人员, 自然消亡,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 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的员工,自次月 起取消其享受失地补助政策待遇。第十七条人员安置后,被安置人员转为城镇居民户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 所有农村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公安部门会同新山傀像族 乡人民政府办理已安置人员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依法撤销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第十八条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坟墓和拆除的钢架大 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
12、 .坟墓搬迁奖励标准。普通土堆坟墓奖励5000元/座, 砖石、水泥修砌坟墓搬迁奖励60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 加有墓碑坟墓搬迁奖励10000元/座。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集中接收搬迁坟墓,用于集中接收 搬迁坟墓的土地选址应符合相关要求,对集中接收搬迁坟墓 提供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1000元/座的补贴。2 .钢架大棚(含设施)拆除奖励标准:1000元/亩。第十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属农村特困户、孤儿、 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和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按有关规定 办理。该类人员的征地补偿费由供养人支配,主要用于解决 该类人员的生活和基本养老保障。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由
13、新山像傣族乡人民政府 核实计算,报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 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第二十一条 新山俅像族乡人民政府负责兑付相关补偿 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资金分配方案支付和使用;青苗及地面 附着物补偿资金,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 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截留征地 补偿资金,资金的使用情况须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 布,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对征地补偿安置费及工作经费予以 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测绘、 法律咨询、评估、地表清场、强制执行、打围
14、等相关工作。 购买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并纳 入土地征收成本。第二十三条 新山便像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达不成 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本办 法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安置行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 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 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交 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中不当得利的,依法 追回;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