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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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 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 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简称特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出租汽车,是指经许可根据乘客意愿提供 客运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简 称巡游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经营者),是指经许可在特区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

2、车经 营者。(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 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 安、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特区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 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 制度;(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H一条【申请程序】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 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 安、税务、网信

3、、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 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 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车辆条件】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简称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登记

4、注册的车 辆所有人为单位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二)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两年;(三)符合特区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气污染物 符合特区执行的排放标准;(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特区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 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 端等营运设施;(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六)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所有 人应当事先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且名下无取得道路运输 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第二十三

5、条【营运许可】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申请人 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 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 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 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车辆使 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 的决定,发放道路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网约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 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起满八年对应的日期。第二十四条【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已取

6、得道路运输证的车 辆所有人,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应当先向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注销手续,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退出营运】网约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退出营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道路运输证:(一)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届满的;(二)道路运输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车辆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四)车辆所有人在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退出 网约车经营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驾驶员从业许可第二

7、十六条【驾驶员条件】在特区从事营运服务的驾驶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暴力、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方面犯罪记录,无 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 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三年,最近连续三个记分 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 记录、无未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记录、无驾 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记录;(四)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证;(五)年龄未超过六十五周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申请程序】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 请出租汽

8、车从业资格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受理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经审 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 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核发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申请人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条件的,可以 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自申请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取得深圳户籍或者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该承诺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条 件核发有效期限为十八个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期限届 满前,被许可人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向市交通

9、运输主 管部门申请换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期限届满未申请换证 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自注 销之日起一年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被许可人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第二十八条【驾驶员注册】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 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册后,方可从事营运服务。第二十九条【从业资格证注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不再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营运服务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10、他情形。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运价】巡游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 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 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运价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运价 改革和试点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合理的 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巡游车营运成 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消费价 格指数等因素,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油、电能等能源 价格联动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责任】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 保证营运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

11、益,并遵守下 列规定:(一)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按照规定配置营运设施,张贴车内标志标识,建立 完善的车辆管理档案,保证营运过程中车辆及营运设施完好;(三)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 依法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 间,保障驾驶员休息等合法权益;(四)按照规定实时、准确、完整将营运车辆、驾驶员、 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数据传送至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依法保护乘客和驾驶员个人信息;(六)建立乘客评价、投诉处理及失物查找等制度,保障 乘客权益;(七)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2、、营运车辆有关保险及驾驶 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保额应当与特区经济社会发 展情况相适应;(A)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与线上预约 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九)服务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承担 先行赔付责任;(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二)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其他载体发布危害社会稳定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四)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承运 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 经营风

13、险;(六)将获取的驾驶员和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有其他违 法使用行为;(七)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覆盖营运设施的 广告等;(A)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落实营运、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 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二)按照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报备和报告 义务;(三)合理制定营运价格,进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 定或者调整计价规则、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实施前十五 日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计费;(四)不得以排斥竞争为目的对预约巡游车和不同类型网 约车实行差别待遇;(

14、五)向约车人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约车人指定地理位 置半径三公里范围内的各类待约车辆及数量、网约车计价规则, 保障约车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 手段诱骗约车人与其进行交易;(六)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是车主本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或协议】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驾驶 员合法权益。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 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出租汽车驾驶员(简称驾驶员),是指经许可取得出租汽 车驾驶员从业

15、资格证(简称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 汽车营运服务(简称营运服务)的人员。第四条【基本原则】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特区经济社会发 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第五条【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 纳入特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 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交 通状况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定期开展出租汽车运力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运力规模调整的依据。第六条【发展规模和技术应用】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 集约化发展。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出

16、租汽车经营服务、安全 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第七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行 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驾驶员,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签 订协议,明确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以及双方的其他 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基本规范】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规范服务;(二)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服务,超出经营区域时, 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三)随车携带或者展示与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一致的道路 运输证和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四)做好营运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车辆符 合相关技术标准,营运设施完好;

17、(五)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车费,提供符 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无正当理由 不得绕道行驶;(七)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A)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主动归还失主,难以确定失 主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 报备或者上交遗失物品;(九)不得拒载或者途中甩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十一)提供预约服务时,主动与约车人联系,确认上车 时间、地点等信息;(十二)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 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十三)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十四)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时向

18、经营者报告;(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六条【巡游车驾驶员的特别规定】除本条例第三十 五条规定外,巡游车驾驶员提供服务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车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电召预约等状态时,显示 相应营运状态标志;(三)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站等客流集散地应当 按照规定轮排候车;(四)不得离开驾驶座位兜揽乘客;(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的特别规定】除本条例第三十 五条规定外,网约车驾驶员还应当按照经营者的指令提供服务,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 取得经营许可

19、的车辆提供营运服务;(二)不得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不得使用巡游车通道、 候客站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三)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提供营运服务;(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八条【禁止揽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火 车站、交通枢纽场站等客流集散地为出租汽车揽客,或者以提 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第三十九条【优先服务对象】老、弱、病、残、孕、幼等 乘客乘坐出租汽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并为上述人员乘车 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十条【乘客规则】乘客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乘车过程中不得向驾驶员提 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二)醉酒者、

20、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 人员;(三)未经驾驶员同意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 物品;(五)不得辱骂、殴打驾驶员或者有抢夺方向盘等妨碍驾 驶安全的行为;(六)不得损坏、污损车辆及营运设施;(七)使用预约方式召车的,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乘 车;因故取消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预约服务平台;(八)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乘客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或者违反法律、 法规关于乘坐机动车有关规定,拒绝改正的,驾驶员有权拒绝 载客或者提前终止服务;损坏、污损车辆及营运设施或者有其 他造成经营者、驾驶员财产损失行为的,乘客

21、应当依法赔偿损 失。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安全保障】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 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特区,驾驶员认为有安全隐患的,可以 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车载视频上传监管平台或者 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等方式验证乘客身份; 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载客或者提前终止服务。第四十二条【拒付运费情形】驾驶员在提供营运服务过程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一)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 完成约定服务的;(二)途中甩客的;(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的;(四)未按规定携带或者展示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和道路 运输证的;(五)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

22、计价设备、计程计价设 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或者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发票的;(六)巡游车驾驶员与车载终端显示驾驶员不一致,或者 网约车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 员不一致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外地出租车规范】外地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 点和终点均在特区的载客业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空车不得驶入特区;(二)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路线行驶;(三)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客;(四)空车返程的,应当在规定线路上行驶,并显示暂停 载客,夜间熄灭顶灯。第三节服务保障第四十四条【设施保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 规划和

23、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统筹规 划出租汽车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在交通枢纽、 医院、学校、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口岸区域以及其他大型公 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站;在交通方便、客流集中的地 方设立外地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为驾 驶员提供车辆充电、清洗、就餐、如厕、休息等综合配套服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为 出租汽车营运创造便利条件。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 以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位,方便驾驶员临时停 靠。第四十五条【运输保障】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 况,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

24、从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 度,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因执行指令性运输任务而发生的费 用及损失,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交通 枢纽、口岸、国际会展中心等重点区域、偏远区域以及重大活 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期间巡游车服务保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通 过补贴等方式,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使用无障碍出租汽车服 务。第四十六条【表扬奖励】经营者和驾驶员在政府指令性任 务中做出突出贡献,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 出或者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 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

25、定予以表扬、 奖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 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 管理部门和公众监督。第四十八条【监管平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 设全市统一的出租汽车营运、监管和服务平台,实现与经营者 数据的实时传输和信息共享。市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 对出租汽车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监管信 息实时共享机制。第四十九条【视频办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处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6、决定。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以 下规定:(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记录当事人在线提交的笔录;(二)在线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在线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四)制作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在线签收,被处罚 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电子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视为 送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要求。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可以依法调取、查阅有关车辆营 运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车载终 端记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记录等认定违法事实。第五十条【驾驶员记分制度

27、】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 制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经营者应 当暂停其上岗营运并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 培训教育。第五十一条【信用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以乘客评价、安全营运和驾驶员记分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信用 评价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营者及驾驶员信用评价。 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纳入本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出租 汽车相关许可、车辆经营权授予及收回的重要依据,经营者应 当将驾驶员信用信息作为聘用、奖惩驾驶员的

28、主要依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等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诚信经营、 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激励;对违法以及 失信行为严重的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惩戒。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 然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网信、 人民银行驻深机构、总工会等单位依据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行业自律】出租汽车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 业自律,依法参与行业治理,化解行业矛盾,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和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九条【基本要求】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 守信,公平竞争

29、,文明服务。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条【经营条件】从事巡游车经营业务的,应当在特区 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一百个以上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简称车辆经 营权),购置相应数量的车辆或者有相应的车辆购置金;(二)聘用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三)在特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 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第五十二条【信息通报】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等 部门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不符合许可条 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定期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发现驾 驶员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

30、息通报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第五十三条【投诉举报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 地址、网络新媒体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众、驾驶员以及经营 者的投诉。经营者应当先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并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五十四条【部门受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 门机构(简称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投诉。投诉人对经营者 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的, 投诉人可以向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人投 诉后,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31、;(二)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出租汽车车牌号 或者其他营运信息;(三)主要事实和诉求。投诉人不如实提供前款内容的,按照无效投诉处理。第五十五条【调查处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客观、公正调查处理投诉,经营者、驾驶员应当配合。 经营者接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协助调查乘客投诉事项的, 应当在五日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反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因投诉人不配合调 查导致无法认定事实的,不予支持。第五十六条【损失承担】乘客与驾驶员因收费或者服务发 生争议时,处理期间车辆停止营运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七条【协会

32、职责】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二)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管理制度及其他行业规范, 建立健全会员惩戒和申诉制度,实行行业自律;(三)倡导、教育和督促经营者、驾驶员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规范;(四)向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合理诉求, 沟通会员与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五)协调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的争议,化 解行业矛盾,维护行业稳定;(六)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及其他咨询服务;(七)本行业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侵害驾 驶员合法权益事件或者因发生上述事故被有关部门通报、被新 闻媒体披露的,及时

33、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八)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协助开展有关工作;(九)参与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八条【强制措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对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 证明的,可以扣押车辆和营运设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决定。对拼装的机动车和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移交公 安机关依法处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和营运设施应当出具扣押凭 证,并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车辆和营运设施,不得使用,也不得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和营运设施依法解除扣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

34、的,逾期之日 起的车辆和营运设施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催告三个月仍 不领取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销毁被 扣车辆和营运设施等处置措施,所得款项划入财政专户。第五十九条【文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 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 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

35、送达地址、送 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导致文书未能被 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 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签收或者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 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 书。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 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 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 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许可处罚一】单位

36、或者个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 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第六H一条【许可处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从事营运服务的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对经营者处每车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网约车巡游揽客的,或者使用巡游车通道、候客站 等巡游车营运设施的,对驾驶员处五千元罚款;(三)未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提 供营运服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提 供营运服务的,对经

37、营者处每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 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提供营运服务的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办理驾驶员注册的,或者由未注册在本 经营者名下的驾驶员提供营运服务的,对经营者处每人一千元 罚款,对驾驶员处五百元罚款;(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网约车由车主本人之外的其他人 员营运的,对驾驶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有 过错的,对经营者处每车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驾驶员挪用、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从业资格 证的,或者擅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提供营运服务的,对驾驶 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38、责任转嫁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 兀罚款:(一)擅自转让或者通过出租、委托等方式将巡游车车辆 经营权交给他人的;(二)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形式规避承运 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三)通过预收承包费等费用、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 员转嫁经营风险的。第六十三条【经营者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车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车辆不符合营运车辆技术标准的,或者未按照规定 配置营运设施的;(二)巡游车外观不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

39、实乘客评价、投诉处理及失物 查找制度,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未依法组织 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 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I,未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营运服务相关保险的,由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车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营运数据传送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监管平台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年之内有三次违反本款规定行为的,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

40、【车辆违法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一)在出租汽车车身或者车内设置影响安全驾驶、覆盖 营运设施的广告的;(二)巡游车退出营运后,未清除巡游车外观、拆除营运 设施的。第六十五条【信息违法处罚】经营者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 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的,或者经营者及乘客违法使用驾驶员个 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 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其他载体发布严重危害社会 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市交通运 输主

41、管部门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六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处罚一】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显示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 名、照片、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 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二)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 业务信息的;(三)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 辆、驾驶员不一致的。网约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 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驻深 机构、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会、通信等部门开 展联

42、合约谈,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可以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处罚二】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计价规则、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向社 会公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向约车人披露各类待约车辆及数量、网约 车计价规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以排斥竞争为目的对预约巡游车和不同类型网约车 实行差别待遇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约车人与其 进行交易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43、罚款。第六十八条【驾驶员处罚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一)营运时未随车携带或者展示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及 道路运输证的;(二)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实际营运状态与显示状态 不一致的;(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车辆维护、安全生产、服务质 量保障等制度;(五)具备将车辆、驾驶员以及服务状态等信息实时传送 至政府监管平台的条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从事巡游车业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许 可证的经营者,车辆经营权数量少于一百个但符合前款规定其 他条件的,许可证到期后予以延期。但经营者分立或者合并后 从事巡游车经

44、营服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各项条件。第十一条【申请程序】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业务的,申请 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 提交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 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从事巡游车业 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申请有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承诺在该期限内符合条件。市交通运(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

45、;(四)车辆容貌和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定期 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的;(五)不按规定张贴车内标志标识的;(六)进入客流集散地不按照规定上下客、停车候客,或 者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调度和管理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有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法处罚。第六十九条【驾驶员处罚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被处罚五次以上的,吊 销其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一)议价、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费,或者拒绝提供 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的;(二)不按照合理路线

46、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三)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或者途中甩客的;(四)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预约服务 需求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的;(五)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车载终端、计程计价 等营运设施的;或者发现车辆车载终端、计程计价等营运设施 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同一经营者所属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受到处罚的次数,连 续两个月累计超过四次并超过该经营者车辆总数百分之四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该经营者加强驾驶员管理、教育, 对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一经营者所属同一驾驶员在一年以内有五次以上交通违 法记录,或者在一年内发生

47、五次以上交通事故并承担责任,或 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并承担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责令该经营者加强驾驶员管理、教育,对经营者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外观违法处罚】在除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 用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外观、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空车标 志等服务标识或者其他营运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可以没收车辆和营运设施。第七十一条【聚众违法处罚】驾驶员有组织或者参与扰乱 社会秩序、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受到行 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出租汽 车从业资格证。经营者组织、教唆、胁迫、煽动驾驶员参

48、与前款违法行为 的,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二条【许可条件变更处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 据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已经依法取得许 可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吊销相关行政许可。第七十三条【外地出租车处罚】外地出租汽车有违反本条 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员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车辆和营运设施。第七十四条【乘客处罚】乘客不按照规定支付车费被投诉 查实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并处 二百兀罚款。乘客故意损坏车辆或者营运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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