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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XXXXXX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充分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农村 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经济价值,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 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成都xxxx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本合作社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xxxxxx第四条经营范围:仅限与农业相关的经营范I制。第五条经营期限: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本社成立之日。营业期限:永久(或至*年*月*日)第二章成员第六条成员资格及入社: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2、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 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 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后,可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合作 社。合作社成立后置备成员名册,报登记机关备案。第七条退社: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 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八条除名:本社成员不遵守本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 决议,拒不履行社员义务或者严
3、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 以除名。成员的除名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时应当为该成员 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九条成员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 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第十条成员义务:(-)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
4、)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 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 等作出决议;(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
5、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 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第十四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 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成员代表大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 的下列职权(全部职权)。(如成员代表大会不执行全部职权参照第九条具体
6、明确 可以行使的职权条目)第十五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3-7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本社设监事*名(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7名成员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可列席 理事会会议。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 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在会 议记录上签
7、名。第十八条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有下 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 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出资第十九条本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 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作社成员不 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
8、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 其他成员的债务。第二十条出资额设置:本合作社出资额总额为XXX万元。(作价出资的需明确 如:每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XXX万元),成员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单位:万 元。成员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成员较多时可另附表。第二十一条出资额可以继承,出资额在协议期内不得退出,经本合作社全体成 员同意可以转让,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成员过半数同意。成 员应就其出资额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成员征求同意,其他成员自接到书面通知之 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成员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 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9、,视为同意转让。经成员 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转让的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成员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本社及本社成员不得以私自为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担保,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除外。第五章财务第二十三条合作社理事长(理事会)应当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 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 点,供成员查阅。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从当年 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
10、、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 提取的公积金按照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 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二十六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 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 比例分
11、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 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分配办法按照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第六章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 请,并及时指定成员
12、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 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 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 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审查、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
13、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解散期间,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 退社手续。第三十一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 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 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并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执行,修改合作社章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报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XXXX年X月X日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全体社员签名: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