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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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 o 二二年 H-月序号行政许可事项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1法律依据(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四)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五)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六)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 定(云政发(2018) 28号);(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建法(2018) 20号);(九)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 行)(昆政

2、办(20181 124号);(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50”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建通(2018) 663 号);(十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9) 55 号)o2行政许可数量及 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3行政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 .具有项目批准文件;2 .符合城乡规划;3 .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 .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5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 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3、,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6 .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 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7 .应包括抗核设防要求(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条例第十二条);8 .不存在其他需反现行法律法规、建筑规范标准、行业 管理制度的情况。(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 .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规划、环评等未经相关部门 批准;2 .设计文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 要求;3 .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 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或其质量要求未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4 .不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

4、编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5 .设计文件中未包括抗震设防要求;6 .存在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建筑规范标准、行业管 理制度的情况。4申请材料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涉及抗震专审的项目,需要提供抗震专审意见初步设计说明、图纸、勘察报告等文件(含概算):1 .图纸和说明装订在一起时:初步设计文本5套、概算两套、勘察报告1套,以上文件电子版一套。2 .图纸和说明分开装订时:初步设计文本5套、图纸各专 业1套、概

5、算两套、勘察报告1套,以上文件电子版一套。5办理行政许可流 程(一)申请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接收地址: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 楼一楼。(二)受理现场受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 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 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 通知书;(三)审查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采取组织专 家评审会议的方式开展。(会议事项附后)(四)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 设计单位回复意见(经专家复核签

6、字)及修改后的初步设 计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初步设计批复。(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办理结果: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料齐全,给予初步设计 批复文件。送达方式: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窗口直接领取;地址: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6行政许可时限法定办理时限:15工作日(技术性审查及修改回复时限 不计算在内);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技术性审查及修改回复时限不 计算在内)。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三)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法律依据(一)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二)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全部条款等。(三)昆明市工程建

7、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昆政办(2018) 124-f)(四)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50”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 建通(2018) 663 号)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 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3行政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已经过相关部门批准;2 .规划部门对项目已有明确的批准文件;3 .设计深度达到编制深度要求,经审查合格;4 .不存在其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建筑规范标准、行 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 .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规划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2 .设计深度未达到编制深度要求,经审查不合

8、格;3 .存在其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建筑规范标准、行业 管理制度的情况。4申请材料1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加盖公章),1份;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项目规划条件,验原件收复 印件(加盖公章),1份;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原件,5 份;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5 .结构设计计算光盘及其它计算资料(所有结构计算 数据必须刻录在光盘上并在光盘表面写明项目名 称),电子版,5份;6 .其它相关试验、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一)申请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 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接收

9、地址:级行政中心 综合服务楼一楼。(二)受理现场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 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 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三)审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四)审批对审查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项目,由昆明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作出批准决定,核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抗 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申请人组织设计单位另行设 计后重新报审。(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办理结果: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料齐全,核发云 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 合格的项目,由申请人组织设计单位另行设计后重新

10、报审。由本机关承办业务部门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 许可证件。送达方式: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窗口直接领取;地址:级行政中心综合服 务楼一楼。6行政许可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1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 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

11、足施工需要的 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国 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一、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 收的工程如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 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 平方米的民

12、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 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 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 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 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 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 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 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 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 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 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13、、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 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A)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 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供应站、调压站;(+)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 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 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H项 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 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 建筑;二、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

14、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特殊消防设计 技术资料需通过专家评审,4申请材料1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 .消防设计文件;3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文件;4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 应当提交批准文件;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或其它类别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结论。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 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

15、拟采 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 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 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 例、产品说明等资料。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由建设单位或合法使用人通过“云南 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或至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申 报。2 .初步审核申报资料及受理: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消防设 计审查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受理凭证。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

16、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重新申报。3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 性审查。4 .审核报批。5 .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 见书。6 .存档、公示。6行政许可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五)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 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 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

17、收不合 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国 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一、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 收的工程如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 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二

18、)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 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 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 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 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 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 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 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3-38) (39)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 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 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 米的歌舞

19、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 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A)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 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 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 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 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 建筑;二、行政许可条件

20、:“消防验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合法使用人应当在消防工 程竣工后,向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消防工程验收。消防验 收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 定的消防各项内容。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 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 报告)。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 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记录 齐全;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 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 关标准;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 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4申请材料1 .消

21、防验收申请表;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 纸。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建 设单位或合法使用人通过“云南政务 服务网”进行申报;或至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申报。2 .初步审核申报资料及受理: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消防验 收申报后,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受理凭证。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重新申报。3 .现场消防验收评定:对消防验 收申报予以受理的项目,由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资料验收(资 料清单详见附件)

22、,资料验收通过后存 档,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赴现场 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进行 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 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 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 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 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 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 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4 .编写消防验收意见:资料审查 和现场评定结束后,由参加消防验收 的人员对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对 消防验收结果进行初步评定,对符合 下列条件的拟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 格意见。(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 备;(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 纸与经审

23、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 符;(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拟定消防 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5 .审核报批。6 .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书。7 .存档、公不。6行政许可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六)序号行政许可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1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 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关条件,设 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 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 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

24、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 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 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 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 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 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 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

25、管司关于做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 局函房(2021) 65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五)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云南省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的通知(云建房(2018) 365 号)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 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 少于2人;2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 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6、,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 程质量管理职责。备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的决定尚未修订完成,最终以正式印发的文 件为准。4申请材料1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 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 少于2人;2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 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 程质量管理职责。备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v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的决定尚未修订完成,最终以正式印发的文 件为准。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 .通过“云南省政务

27、服务网上大厅昆明分站”网站提出申 请;2 .窗口审核纸质申请材料;3 .进行行政许可审批;4 .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6行政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七)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1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 四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 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 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 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第 131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

28、 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 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 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书;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 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 竣工交付日期。4申请材料1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3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 规定条件的证明;5 .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

29、明;6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 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 房分层平面图。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受理;2 .现场勘查、局产权处初审;3 .局房地产管理处审核;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审批;5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人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领取证书。6行政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八)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发1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22号令);(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

30、9号);(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 226号)。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 资质申请的通知(云建建函(2016) 123号)(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云南省建筑 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办理相关业务的通知(云建建(2017) 180 号)。(九)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三

31、级企 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 45 号)(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 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 办市(2018) 53号)(十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云建建(2021) 97)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 式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两个序列的 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3行政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 .经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查通过的行政相对人。2 .企业主要

32、人员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2014159号)中所对应申请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规定。 对企业主要人员要求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请参阅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 201520号)第(三十八)条。3 .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4 .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行为。(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 .未经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查通过的行政相对人。2 .企业主要人员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2014159号)中所对应申请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规定。3 .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存在疑问,企业

33、未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无效。4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 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 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行为之一的。4申请材料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及附件2、附件3。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一)申请1 .提交方式网络提交网站: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2 .提交时间: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企业通过网络初审后并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窗口登记 后,由市住建局受理;(三)审核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公示。资质许 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

34、料存疑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间 提供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审 核时限进行顺延。(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公示结束后,由云南省住建厅进行复核后发布通告, 许可结果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上和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通告。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生成电子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证件有效期5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 不生成电子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6行政许可时限7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1法律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 号令)第九条,昆明市燃气

35、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 九条,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 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 .予以首次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 条件企业拥有的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安全质量管理 制度等条件满足法规规定。2 .不予批准首次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 可的情形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的,审批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企业提交的资质申报资料中 体现的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不满足

36、法规规定。4申请材料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附件内容:(1)安全管理制度;(2)质量控制制度;(3)操作规程;(4)客户服务制度;(5)档案管理制度;(6)检验制度;(7)质量保修制度;(8)有公开的安装、维修、保修、抢修等工作流程;(9)服务电话和全天24小时人员值班规定;(10)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 准(规范、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 准;(11)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 修委托书;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办公场所、安装维修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 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

37、协议的复印件;4 .设备和工器具清单,及主要设备购置发票5 .企业主要人员资格证明文件:4名以上具有工程、 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的身份 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或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有4名 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燃气行业职 业技能岗位证书,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或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受 理;2 .现场勘查;3 .局燃气管理处审核。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审批;5 .颁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

38、可证,申请 人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领取 证书。6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九)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燃气经营许可1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城市 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昆 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 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规定,本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实施的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实施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根据受理 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3行政许可条件1.予以首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

39、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 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 划。(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a.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b.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 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b.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 格并依法备案。(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 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 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0、, 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 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 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 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 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一)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41、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 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 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3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建市办(2004) 6号)一、凡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擅自施工且工程主体尚未完工的项目,责令停工, 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完善项 目相关手续后,可以补办施工许可证。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 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

42、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 程用地批准手续。2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 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 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 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 规定审查合格。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 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 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 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

43、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 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a.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 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 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 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C.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 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 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 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 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

44、气送气工。最 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 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 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 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 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To万户,每增 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 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 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 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昆明市 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 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J)2

45、.不予批准首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 的,不予批准。4申请材料1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2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3 .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 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的仅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 用气合同书5 .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 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 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 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备 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

46、定建设程序建设,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燃气 工程验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6.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 经营方案材料。其中,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 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 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 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 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材料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资质的安全 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二5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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