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_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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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_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激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看法的通知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本市激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看法沪府办发2022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激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看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民政

2、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关于本市激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看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根据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本市激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看法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供应各类劳务,满意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进一步发挥家庭服务业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高端人才进入环境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2243号)精神,现就本市激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指导看法: 一、明确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目标 主动推动以家政服务为重点,兼顾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

3、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建立较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较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和行业监管体系,扶持一批具有肯定规模、社会影响和自主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使本市家庭服务业基本满意市民需求,家庭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实惠政策。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赐予税收实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赐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实惠。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运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减免;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别困难不能按期

4、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激励劳动者在家庭服务业创业。对家庭服务业创业项目以及在家庭服务业实现自主创业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供应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的政策扶持。对处于初创期的家庭服务业创业组织,依据其吸纳就业的状况,根据有关规定,赐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 业场地房租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促进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的实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在肯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实现养老服

5、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并逐步实现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各类家庭服务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一)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供应便利。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多元化融资的支持力度。推动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主动引进境外投资。激励社会力气创办供应家庭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激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供应敏捷多样的家庭服务,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补充作用。(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委、

6、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本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以及龙头家庭服务企业培育的支持力度。引导家庭服务业企业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自主培训实力,扩大市场影响力,提升行业盈利水平和集约化程度,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支持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其通过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主动开展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提升经营管理实力、创新发展

7、实力和市场竞争实力,加快形成一批家庭服务的知名品牌。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主动引导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激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实现就业 (一)落实有关激励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对本市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吸纳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有关规定,赐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本市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员工制家庭服务业实现就业的,根据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各区县可依据本地区实际,在家庭服务业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

8、位,并赐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确保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转移接续暂行方法规定,为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离开本市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转移接续。其他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应社会保险规定,参与各类社会保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要督促家庭服务机构仔细执行本市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全日制就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

9、,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就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价位的调查和发布机制,为合理确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供应参考。(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妇联)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完善网格化监察,加强对家庭服务机构用工行为和职业介绍行为的日常监控。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询问、法律救济、维权热线等方式,协作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

10、护。(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五、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根据上海市农夫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安排的要求,将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护工、护理员)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点推动的培训项目。对经认定从事上述行业的从业人员参与相关职业(工种)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赐予培训费补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二)依据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及本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特点,不断开发家庭

11、服务业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重点开发适合本市市民就业的中高端家政服务职业培训项目。探究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培训鉴定模式,激励从业人员参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鉴定,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实力水平。(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建设 (一)完善全市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化平台。整合现有的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962200”服务热线)和家政服务网络平台(“962512”服务热线),扩大服务商队伍,增加其载体作用和窗口作用,突出供需对接、人员调配、标准制订、资质认证、服务监督等功能。同时,发挥平台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的功能,形成便捷、规范的

12、家庭服务体系,建立合作共赢、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民政局) (二)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善社区照料服务组织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作用,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快培育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社工派遣等领域的中介组织。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点、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活动室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建设,提升服务实力。(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三)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试点,构建家庭服务业保险体系。各方搭建平台,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大家庭服务保险产品的推广力度,并加强保险学问的宣扬,提高家庭服务企业和机构的保险意识。(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四)加强

13、家庭服务业劳务合作。通过干脆向外省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输出地发布用工信息和组织本市家庭服务机构赴当地聘请、定向培训等,实现劳务对接,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来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满意本市家庭服务企业的用工需求。(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推动家庭服务业行业建设 (一)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职能,为其开展行业沟通、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供应有利条件。支持行业协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发挥其在询问服务、标准制定、职业培训、技能竞赛、信息统计、资质认证、信用评价、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功能。(责任单位:市妇联) (二)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将相宜

14、行业协会行使的中介性、技术性、公正性职能以及行业评比等职能依法授权或托付行业协会担当。有关部门托付行业协会担当公共管理事务的,可采纳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要探讨制订本市家庭服务业管理方法,使本市家庭服务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妇联) (三)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沟通。将家庭服务行业统计纳入政府国民经济统计序列。探讨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等调查。充溢统计力气,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精确性和时效性,刚好驾驭行业发展状况,为制订有关规划、政策

15、供应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单位与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开展国际合作与沟通,借鉴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胜利做法。(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宣扬引导。通过宣扬家庭服务标准、发展标准化服务门店、推介龙头企业、网络平台规范服务等,引导市场需求,培育市场氛围。主动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及网络平台等,组织各类沟通评比活动,推出一批家政服务明星和企业品牌,树立行业形象。大力宣扬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所作的贡献,引导社会敬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刚好总结推广各部门、各单位的阅历,对取得突出成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

16、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指导看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 【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2222号 【发布日期】2022-06-30 【生效日期】2022-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

17、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 【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48号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2004-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看法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看法稿件来源: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6-05 字体大小:【大】【中】【小】各市、县(市、区)委,各市.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创建国家 【发

18、布单位】南昌市政府【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2289号 【发布日期】2022-07-21 【生效日期】2022-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南昌市 南昌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6-9月:200/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22)43号各.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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