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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招聘、管理、考核、 奖惩、保障和辞退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会工作 者),是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 者实践经验,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 组织下,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第三条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 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五
2、)具备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 者实践经验;(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七)具有本科学历或者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优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社会工作者工作:(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 法机关正在处理的;(二)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其他开除处分的;(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四)具有其他不适合从事社会工作者的情形。第五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 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社会工作者规模。第六条社会工作者名额按照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人数与 社会工作者比例不低于15:1的要求配备。使用时,社区矫 正机构按照1名社会工作者覆盖不
3、超过20个矫正小组的原 则优先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其余的可以在社区矫 正机构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纳 入年终绩效考评范围。第七条社会工作者招聘工作经县司法局研究后,委托劳 务派遣公司办理。由局政工股牵头,接受社区矫正管理股及 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管理。聘用社会工作者,应当经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和 公示等程序,择优录取。经录用的社会工作者,应当与劳务 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岗前培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每年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 切实提高社会工作者业务水平。第八条局政工部门每年负责对社会工作者进行绩效考 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社矫股及相关股室配合。绩效考
4、 核主要是对社会工作者的思想政治、责任担当、业务能力、 遵纪守法、履职能力等情况的全面考核。(一)思想政治。具体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的执行力情况,及其个人品 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二)责任担当。具体指工作责任心、敬业奉献精神、 担当意识、团结协作和相互配合意识及服从工作安排等方面 的表现。(三)业务能力。具体指个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力, 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适应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 力。(四)遵纪守法。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 政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及机关效能的情况。(五)履职能力。主要指根据社会工作者工作岗位分类,
5、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完成工作的数量与质 量。第九条社会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社会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二)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服从工作安排;(三)忠诚履职、文明执勤、廉洁公正、严守秘密;(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五)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
6、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 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 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 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 活动;(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接受社 区矫正对象或相关人员的吃请或贿赂;(七)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A)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工作安排推诿塞 责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九)对社区矫正对象及来访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 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
7、要;(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二条县司法局在社会工作者年工资三万元的基础 上再增5000元作为年终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工资结合绩效 考核情况及工作量实行差异化发放。工作未满一年的社会工 作者,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年度绩效工资,12月份入职人员 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建立社会工作者工资浮动调整机制,社会工作者工作每 满两年,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均为合格以上,其月工资增加 100 元。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辞退机 制,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务或劳动关系,拒不改正;(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岗位安排;(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社会工作者工 作;(六)因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岗位,且不能从事所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七)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A)具有其他不宜继续从事社会工作者工作的情形。社会工作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离职前手续,做好工作移 交,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四条本办法至202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试行 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