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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不断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 管理,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壮大专 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 意见、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推进方案和村 (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 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 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 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的目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 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
2、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围绕“一中心一 张网十联户”规划布局,打通基层社会治理“神经末梢”, 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二、工作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 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 队伍建设,在乡(镇、街道)、村(居)选聘专职人民调解 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 派、秉持中立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平安修文、法治修文建设 作出积极贡献。三、组织领导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的领导下进行,辖区司
3、法所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 工作指导,村(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做好 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特成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 领导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党组副局 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四、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聘用、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享受基本补贴、在村(居) 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 度,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任期一般为3年。村
4、(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公开招聘或推荐考察的方 式进行聘用,聘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按照 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成年公民;(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优先推 荐聘任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三)曾担任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四)具有基层调解工作经历;(五)回乡大学生和退役军人;(六)“三支一扶期满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法律 援
5、助志愿者;(七)优秀兼职人民调解员、网格员。五、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程序(一)制定选聘方案,确定聘用人数、条件和方式,向 社会公布;(二)接受报名或组织推荐,进行审核并公示(三)组织知识、能力测试或组织考察(四)确定初选名单、体检,公示结果(五)县司法局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村(居)人 民调解委员会发放聘任证书。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初次聘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 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试用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村(居)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期满后,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考核情 况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村(居)“两委”班子享有基本报酬人员、党政机关及 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以及
6、其他明令禁止兼职取酬人 员一般不聘任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六、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直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 极配合村(居)两委以及乡(镇、街道)的部门开展工作。(一)了解掌握社情动态,全方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对排查线索进行及时处置并上传人民调解工作管理信息平 台,及时调处已发生的矛盾纠纷;(二)接受纠纷当事人选择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调 解矛盾纠纷;(三)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 社会公德;(四)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上报和反映矛 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防控调处工作。矛盾纠
7、纷性质已 转化的,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五)做好矛盾纠纷登记、调解数据统计录入和业务文 书整理归档工作;(六)对调解成功案件进行立卷归档,做到一案一档。(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 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七、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酬待遇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酬待遇由基本补贴、案件补 贴、绩效奖构成,基本补贴按月发放、案件补贴按季发放、 绩效奖按年发放。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补贴实行等级制,共4个 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低等级为四级,四 级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补贴每月以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发放,每增长一个等级基本补贴在前一等级基本补贴基础 上
8、递增不少于200元。绩效奖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开展有力、将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没有因矛盾 纠纷引发的恶性重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等,村(居)人 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升,对由此形成调解 案件量明显减少、案件补贴减少等情况的补助。绩效的评定 和奖金额度由县司法局会同县委政法委、财政、信访、法院、 乡(镇、街道)等商讨后确定并公示。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 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其他有工作单位并已享受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聘任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基 本补贴、绩效奖、等级补贴及社会保险待遇
9、。八、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费保障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补贴、案件补贴、绩效奖、 社会保险等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保障的意见和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足额 拨付到位。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补贴、绩效奖、社会保 险等经费按时拨付到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按要求及时发放 到位。案件补贴根据实际拨付到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审核后 按照案件补贴标准发放。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对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推进步骤根据村(居)专职人民调解
10、员配备推进方案要求, 按照逐年推进、抓两头带中间、灵活安排的原则,2022年 -2025年逐年推进,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县所有村(居) 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酬待遇落实到位, 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诉源治理取得实效。具 体推进步骤如下:(一)2022年完成30. 16% (38人)村(居)配备专职 人民调解员。首先在人口多、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多的村(居) 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到位、待遇落实到位,大力推进矛盾纠 纷排查化解。(二)2023年度新增20.63% (26人)的村(居)的专 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到位、待遇落实到位。(三)2024年度新增20.63% (26人)的村(
11、居)的专 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到位、待遇落实到位。(四)2025年度再新增28.57% (36人)的村(居)的 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到位、待遇落实到位。十、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管理、等级评定、 档案管理、培训等按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规 范执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 为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纳入平安建设、 法治建设、诉源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 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补短板、强弱项、解难题,层层压 实责任,抓好落实。(二)强化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力度。县财政局应当依法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三)落实工作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在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中的分值权重,强化督导考评。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研 究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和政策措施。人民法院要加强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优化诉调对接机 制。财政局要落实经费保障责任,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 保障。民政局要支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 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鼓励引 导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 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