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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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统一规范成果共享应 用,保障成果安全,充分发挥调查监测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 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汇交、保管、发布、共享 和利用监督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指自然资源调查监 测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数据(集、库)、图件、报告以及相关的 技术资料等。(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基础数据,是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 利用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三)自然资源部会同国

2、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负责全 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制定调查监测成果管理 制度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和草原等主(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 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 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 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

3、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 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 十;(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 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 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 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 位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甲级资质1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

4、关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 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 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 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2 .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 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 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 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

5、目不少于五项,完成 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 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 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二)乙级资质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 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 员不少于五人。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的项目级别属于 一级:(-)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二)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建设项目;(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 属于二级。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五百万元及以上;(二)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二十万元 及以上;(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四十万元及 以上;(四)对

7、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级别属于二级。第十一条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以承揽相应 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登 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资质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

8、称证书、学历证书、 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 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 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 收报告。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

9、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 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网上受理、审 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 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

10、材料进行 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前,应当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 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级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复核。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审批 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和核查方式。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质灾 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 定。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

11、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 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电子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和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 源部统一规定,实行统一编号。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 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 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

12、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 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 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 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 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 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地质灾害防治

13、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 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 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 应甲级资质。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 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单位登记注 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 单位资质证书。除本办法第十八条

14、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 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 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 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 单位资质。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地质 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关管理信息。自然资源部可以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防

15、治单位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 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 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 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

16、地质灾害防治单 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 行检查。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 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

17、越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 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 理业务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 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 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 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 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

18、管服务平台 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四)各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保障成果 管理经费,明确调查监测成果保管单位并保持相对稳定。成果 保管单位负责成果日常接收、保管及共享利用的提供,承担成 果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五)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利用、销毁属于国家秘 密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应当遵

19、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调查监测成果的安 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依照自 然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林业和草原工作国家秘密 范围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确定。二、汇交和保管(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实行汇交制度。调查监测成 果按照“谁实施、谁汇交,谁组织、谁接收”的原则,自调查 监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组织调查监测工作 的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调查监测组 织部门”)。(七)调查监测组织部门组织成果保管单位会同相关技术 单位,对汇交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必要的技术核验。十九

20、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 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 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办

21、法所称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 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 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本办法所称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 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 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 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

22、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办 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 部2005年5月20日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 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同时废 止。对技术核验不合格的汇交成果,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反馈汇 交成果的单位组织修改后,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汇交并再次进 行技术核验。(八)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自收到技术核验合格的调查监测 成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成果保管单位。汇交成 果的单位与

23、成果保管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无需移交。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接收的技术核验合格的调查监测成 果,应当同步建立副本,于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同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九)县级以上地方调查监测组织部门组织成果保管单位 将接收的调查监测成果统一编号,整理形成成果目录,自收到 汇交成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成果目录报上一级调查监测 组织部门。成果目录应当至少包含成果名称、内容、格式、范 围、时点、密级、共享利用方式以及保管提供单位等。国家和省级调查监测成果目录,应当按管理权限由相关主 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十)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 保管制度,严格落实保管责任,配备专业技

24、术人员,配置必要 的保存、防护、安全等设施,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管 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重要调查监测成果实行备份,定期检 测数据有效性。不得损毁、散失或转让,不得擅自公开、复制 或对外提供,不得擅自更改数据。三、发布和公开(十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应当由自然资源、林业和 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发布。经脱密脱敏后的调查监测成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 社会公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调查监测成果,逐级向下依 次发布、公开。(十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向社 会发布、公开。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职责分 工,由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审

25、核或上报国务 院。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由自然资源部、国 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审核。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发布、公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等规定明确权限并审核批准。四、共享和利用(十三)列入成果目录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应 当在政府部门间、系统内单位间无偿共享。需加工处理的成果, 经调查监测组织部门同意,由需求部门(单位)和成果保管单 位协商处理。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在内容、时效性等方面能够满足需求的, 应当充分共享利用,原则上不重复开展调查监测工作。(十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原则上应依托国家、地方、 部门的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网络专线等,通过接口服务、在线 调用、数据交换和主动

26、推送等方式,实现在线共享。对在线共享难以满足应用需求,或不具备在线共享条件的, 通过函件等方式申请共享数据需求,离线共享自然资源调查监 测成果。主动公开的调查监测成果,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部门政府网共享利用服务系统共享。 对主动公开共享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社会化应用。(十五)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负责对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利用 申请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供 或对外共享调查监测成果。(十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在线共享申请按照数据共 享服务平台的规定和流程办理,在线签署成果应用协议,对成 果使用实行

27、自动记录,统计调用下载等情况。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离线共享申请应当由需求部门(单 位)向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提出,明确需求成果名称、内容、用 途、使用范围和联系人等。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负责应用目的、 成果需求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同意提供成果意见,并抄 送成果保管单位或向其下达成果提供任务书;审查未通过的, 应反馈告知审查结果、原由等相关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成果 保管单位应当与需求部门(单位)办理数据使用手续,提供共 享数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化应用申请,由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按 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依法按程序办理。(十七)离线共享成果需求部门(单位)收到同意提供成 果意见后,明确专人到成果保管

28、单位,通过存储介质拷贝等方 式领用成果。对于涉密成果,双方应当签订保密共享协议,明 确成果用途(使用范围)、成果密级、保密要求及保密责任等。已公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及公开出版的公报、图集 等,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线下载或购买相关出版物等方式获 取。(十八)成果需求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 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面客观使用获取的自然资 源调查监测成果。成果使用应全过程管理,严格限于成果申请 用途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成果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 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使用除主动公开外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所形成的衍生 成果发布、公开时,应当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注明所使用

29、的调查监测成果情况。(十九)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需求部门(单位)的成果 应用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成果保管单位。成果保管单位对成果需求部门(单位)反馈的成果质量问 题应当及时确认,并定期汇总成果应用情况,评估成果应用效 果,报调查监测组织部门。对发现并确认属成果质量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由调 查监测组织部门组织核实,督促调查监测实施单位纠正错误和 问题,并按规定追溯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监督管理(二十)调查监测组织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监测成果保密管 理,履行成果目录编制、发布、公开、共享、利用等保密审查 责任,推动调查监测成果保密处理技术研究,提升成果安全防 护能力,开展保密检查和教育培训。调查

30、监测成果保管单位、需求部门(单位)等应当履行成 果安全保密义务,建立全流程的成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定期 开展安全保密风险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生成果失泄密的, 应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二十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等 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监督检查,建立调 查监测成果管理情况通报机制,对成果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和利用等情况进行通报。(二十二)法律法规制度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中的卫星遥感影像、航空摄影成果、 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数字表面模型等测绘成果,及 重

31、要地理信息、地质资料、海洋资料等的管理,从其现有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 测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负责解释。有关自然 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由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 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 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 质等

32、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 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 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 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 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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