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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 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 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本 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 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L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 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审核确
2、认实施办法和监 管程序,并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部门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联合审核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管理工 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 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H 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2年。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第四条 市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城 乡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3、。第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依托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 系统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数据库,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管 理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 他必要的救助措施。第六条已认定成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对象,申请相关 社会救助的,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简化办理程 序,缩短办理时限。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户籍状况。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 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 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
4、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二)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 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 家庭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三)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 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 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 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 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家庭收入。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 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
5、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 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 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 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 和界定办法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 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依据关于在低保对 象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扣减一定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对于维持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在认定时原则 上按以下标准范围和标
6、准予以豁免。1 .豁免的对象: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学、因灾等 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2 .豁免的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在家庭财产收入核算 时可适当予以豁免。家庭中每有一个家庭成员存在重病患者的家庭(参照 低保分类施保的重病患者范围),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我 市低保标准5倍。家庭中每有一个家庭成员存在一级、二级 重残或智力、精神三级残疾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 我市低保标准3倍。家庭中每有一个家庭成员存在在校接受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我市低 保标准2倍;一般价位的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 等必须生产生活用品;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
7、过我市年城市 低保标准3倍(含3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 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我市年城市低保 标准10倍(含10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 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城市家庭仅有一套商品房且为贷款购买,面积未超过90 (含)平方米的;农村家庭仅有一处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的。3,豁免的特殊情形: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后遭遇重大灾 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家庭 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 活需求不能变现的。第八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实行负面清单制,除 本办法规定予以豁免,
8、其家庭财产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的,可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一)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 (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 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 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 搅拌机等)。(三)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 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 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五)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
9、的其他不符合低 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 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 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同一县区辖 区内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协 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城乡低收入家 庭认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 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各县区 要积极推广并帮助申请对象通过“e救助”微信公众号开展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方便困难群众实现移动端申请, 简化办理流程。第十条 各县区可在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环节中试行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 城乡
10、低收入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 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 承诺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 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 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 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 举报电话等信息。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
11、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确认,发放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通知书(见附件2),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 监控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 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 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 门要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 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责令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时安排核查。第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 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以及 财产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2、处)如实 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 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 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 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第十四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 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 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 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 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 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一)不如实
13、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 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二)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三)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 国留学)、出国旅游的,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 卧、高铁一等座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四)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 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 绍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 绝劳动,摞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 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
14、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 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 门依法处理。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 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 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第十八条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 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 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认定资 格。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 台,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依规予 以追缴。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 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 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