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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新)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xx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 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 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学校校园实行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一切车辆 应避让行人。第四条 校园内一切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学校交通安全 管理人员的指挥。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
2、占用交 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 妨碍、遮拦交通设施。第六条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 标志,必须事先征得校区安全工作部门的同意。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 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当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 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 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校区安全工作部 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施工。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在施工期间 应当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 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 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
3、,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摆摊经商、堆放 物品或从事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活动。凡因此造 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第十条学校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 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 行等措施。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学校安全工作 部门签发的机动车辆通行证。机动车出入校门时要减速缓行, 主动接受门卫人员检查。携带公物或大件私人物品出校,驾 驶人须缴验相关证明手续,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无XXXX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的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不得 驶入校区。确需进入的,必须按X
4、XXX大学门卫管理相关规 定办理。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园, 特殊情况须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 予通行。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 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值班人 员。第十二条进入学校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速、 逆向、超车或并行,不得在禁行路段行驶。进出校门车速不 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 公里。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 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 启夜行灯、不准使用远光灯。第十三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 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严禁在校内道路上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飕车、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 培训,严禁驾驶人酒后在校园驾驶车辆。第十四条在校园道路上行车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 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 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第十五条装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物、腐蚀品、放射 性物品的车辆一般禁止入校。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学校的, 要经校区安全工作部门同意后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按规定 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或停放。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 煤、清运垃圾等)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得出入校园。建筑工程 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校区安全工作部
6、门联系, 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 校园。第十六条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 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十七条学校班车,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 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租用车辆接送教职工和学 生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学校主管部门须 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第十八条校园内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无 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 道路时应当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 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十九条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倚坐 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损
7、毁交通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 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二十条骑驾自行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一般应靠 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双手离把、逆向行 驶、违章带人、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 超过每小时10公里,骑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 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其他有碍道路畅通的体育活动。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第二十二条 校内停车场由安全工作处等管理部门设置 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场和停车位有序 停放。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消防栓周
8、 边3米以内、消防通道上禁止停车。第二十三条学校划定学校班车专用停车场,其它车辆 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站点上下乘 客。第二十四条进入校园区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 安全由车主负责。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涉及外单位机 动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校区安全工 作部门审批备案。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位、划定 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置第二十七条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视情况选择协商解决 或报警处理。第二十八条安全工作部门接到交通事
9、故报案后,应立 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秩序 维护、信息报告等工作。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 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安 全部门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第二十九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 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违者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责任。第三十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七章违章处理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人员和车辆驾驶 人,校区安全工作部门应当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 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给 予相应处分。第三十二条 对施
10、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 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校区安全工作部门应当 责令其停止施工。第三十三条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 职工及家属车辆,校区安全工作部门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应将违规车辆和人员交公安部门 处理。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工作部门应当 收回校内通行证:(一)酒后驾驶的;(二)无证驾驶车辆的;(三)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其他违反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第三十五条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或者违章 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占用校
11、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 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改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 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费用应 由当事人承担。第八章办证管理第三十七条“XXXX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和“XXXX大 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的许可凭证。 通行证由安全工作部门负责办理。第三十八条办证对象包括校内公车、本校职工私车、 外部送货车辆等。第三十九条学校公车凭车辆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办理“XXXX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校内职工私人车辆须凭 职工本人工作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XXXX大学机动车辆 通行证”。第四十条外来务工单位和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或 协作的单位,须持其单位证明信和学校主管部门或协作单位 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经安全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 同意后,办理“XXXX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 证有效期为一年。第四十一条 未按公安交管部门规定办理牌照的机动车 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 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XX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