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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方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方法暂行实施方法和理工大学学位授予 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 端正,遵纪守法。(二)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环节,并 到达学校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三)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到达理工大学关于硕士 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四)经过导师预审后,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质量符 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第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如下:(一)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如下:1 .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
2、文撰写(外文撰写的应提供中 文译文)。论文撰写格式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规范 执行。2 .学位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 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凡引用他人文字 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者,视为抄袭行为。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那么视为剽 窃行为。(二)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要求如下:学位论文应由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 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硕士学位论文主体局部应 到达3万字以上,论文摘要在500字左右。论文学术水平应 到达如下要求:1 .能反映申请人对所研究的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其 实验方法、研究成果应在学术上
3、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 值,或对社会开展、经济建设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实践价值。2 .能说明申请人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 工作的能力。条 研究生要在辩论前2个月提交论文,并送导师预审。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撰写的规 范性进行审查,并在2周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同时根据 研究生的整个学习过程,对研究生写出业务鉴定,送交辩论 委员会。预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评阅和辩论。第五条 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人,应是相关学科具有 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人为校外专家)。论文 评阅人由学位办根据各学院及指导教师提供的专家名单
4、(不 少于10人)所建立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在对论文评阅后,应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 供辩论委员会参考。评阅意见包括: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 实践价值;论据和结论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 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 他优缺点;论文是否可供辩论,是否到达该生所申请的学位 水平等。论文评阅人中如有1人的评语属否认时,那么本次申请无 效,不能参加论文辩论。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同时送专家评阅 的学位论文也要隐去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评阅意见应 密封传递。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辩论工作,由硕士点所在
5、学院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一般以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密论文除 外)。(一)辩论委员会组成按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成立论文辩论委员会。硕士学 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5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外专家),教授人数 一般应过半。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辩论委员会成员, 但可参加辩论会,必要时向辩论委员会提供咨询,但在辩论 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辩论委员会设主席1人,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辩论委员 担任;设秘书1名,由本学科、专业助教及以上人员担任, 进行辩论记录和完成辩论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辩论委员会名单由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推荐,并在辩论前
6、2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辩论委员会成 员名单进行调整。(二)学位论文辩论程序1 .辩论委员会主席宣布辩论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2 .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左右)。3 .辩论委员成员提问,申请人辩论(30-40分钟左右)。 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秘书应将辩论委员会提 出的问题和研究生的辩论情况认真记录在辩论记录表内。4 .暂时休会,申请人回避,辩论委员会举行会议。(1)导师(如导师未参加辩论会议,可由辩论委员会 其他成员代替)介绍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 情
7、况、科学研究能力等。导师介绍完后离开。(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3)辩论委员会成员们进行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 辩决议,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对于未获得通过 的论文,就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辩论再次表决(以无记名投 票形式,经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为通过)。5 .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辩论委员会决议书。(三)辩论委员会决议辩论委员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辩论情 况和通过辩论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辩论委员会表决结果等。决议书 须经辩论委员会主席签字。硕士学位论文在辩论中
8、被认为不合格的,经辩论委员会 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作出决议,可允许学位 申请人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辩论一次。答 辩委员会如未作出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重新辩论。如果 重新辩论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辩论者,那么不能再申请辩论。(四)辩论结束后,辩论委员会秘书应立即将硕士学位 论文辩论申请书、论文评阅书、辩论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含 表决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报学位 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辩论委员会建议授予硕 士学位者,在认真审核后认为合格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 的决定;对辩论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核后认为
9、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 文、重新辩论一次的决定,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 定。对辩论委员会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或不同意申请人 重新辩论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投票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的同意票方为通 过(同时至少应到达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第八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 不改者。(二)考试作弊,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剽窃 他人的研究成果者。(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四)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那么有关规定和要求者。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名单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硕士学位获得者的下 列材料及时归档,送交档案科。(一)录取信息表(二)培养计划。(三)开题报告与课题研究计划。(四)中期考核登记表。(五)论文评阅意见表。(六)硕士学位申请书。(七)辩论委员会表决票。(八)硕士学位论文。(九)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第十条本细那么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第H一条 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