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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4) 435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房 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开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我厅制定了青 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6日青海省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开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
2、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 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切实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工程负责人质量 终身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 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保障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顺利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 工程质量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贾应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师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熊士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成员:胡军厅建筑业监管处处长马淑珍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 陈峰厅勘察设计处处长马成贵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王志
3、川 厅城市建设处处长冉宪山厅住房保障处处长王楠省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朱应龙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章军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筑业监管处,办公室主任 由胡军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具体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省厅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 组,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 点和具体措施,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此次治理行动的责任部门,要深 入企业、深入工程,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漏
4、一家企业、不漏一个工程, 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两场联动”的有 效机制。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治理行 动的领导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 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 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 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公开信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 举报 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 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 人的违法行
5、为及处分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 发挥媒体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四)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 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 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 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气氛。同时, 省建筑业协会、监理协会要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 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 :09任-6145762, 6146533 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大质量监 管执法
6、力度,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全面提升质量监管水平。建立 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使全 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二、工作重点(-)全面落实五方主体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负 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勘察单位项 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经理、监理单位总监 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其违法 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 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
7、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 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 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 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各地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负责人质量 终身责任追究暂行方法(建质2014) 124号)追究其责任。2、严格落实“两书一牌”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 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方法 要求,严格落实五
8、方主体法人授权书、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在工程工程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 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工程负责人,五方主体工程负 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 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签署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建设单位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方可办 理竣工备案手续。3、落实信息档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以五方工程负责人基本 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终身责
9、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4、严格落实施工工程经理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 照建筑施工工程经理质量平安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 123 号),对施工工程经理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催促施工企业切实 落实好工程经理的质量平安责任。5、加大主体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 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和建筑施工工程经理质量平安责任十项规定,给予工程负责 人罚款、停止执业、撤消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分和相应行政处分, 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
10、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分信息,将其不 良行为向社会曝光,(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1、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监 管,国有资金工程和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进行。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设定投标资 格条件,不得以超过招标工程要求的业绩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坚决 遏制低于工程本钱价的恶意竞标行为。加快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工作进 程,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2、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未履 行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平安 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地住房城
11、乡建设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建设程序的已开工工程,要依法坚 决停止工程施工。3、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 法(建市(2014) H8号),准确认定和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认定有各类违法行为的单 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认定查处管理方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 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处分或行政 管理措施。4、认真开展全面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 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那么,严肃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和违法发包、转包
12、等违法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 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 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分。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 程工程,实行屡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 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罚。对今年10月1 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严 处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建设工程工程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立项、用地许可、 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平安监督、施工许可等建 设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行为;(2)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将工程发包
13、给无相应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随意压缩工程工程建设合理工期的行为;(3)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 行为;(4)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 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工程经理不到岗履职、 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任职等违反建筑施工工程经理质量平安责任十 项规定行为;(5)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不健全、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同时 在两个以上工程任职行为;(6)检测机构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不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出 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7)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平安监管整改指令、抗拒 平安执法的行为。(三)提高工程质量监
14、管水平1、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方 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方式, 将“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 基层、直插现场)暗访暗查与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 合,增强质量平安检查的针对性。要突出差异化管理,集中力量加强 对重点企业、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建筑市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 保障。要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针对当 前执法力量比较分散、总量缺乏的问题,各地要加强统筹,把市场准 入、施
15、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监管、稽查执法等各环节的监管力量 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执 法水平。3、突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督 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强 化质量责任意识。重点解决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密闭不 严等质量突出问题。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 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 平。4、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理在质量平安方面 的监管作用,赋予监理单位一定的权限,鼓励
16、和支持监理单位加强质 量平安监管。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工程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 工现场,提高监理质量。(四)加快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系统1、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系统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2015年12月底前,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库管理方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 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要求,建成全省统一的建筑 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化, 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数。系统启用后,各地要 通过系统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实现
17、全省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 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2、完善建筑业从业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制定建筑业企业、人员信 用评价管理方法和评价标准,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应用 制度,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 奖、工程担保等挂钩,提高失信本钱,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 环境。(五)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 112号)要求,指导和催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 用工管理、质量平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建筑业企业要通过人才引进、 校
18、企合作等方式,着力培养一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举办员工 夜校、建立劳务基地等方式,加强一线工人技能培训,实现全员培训、 持证上岗。2、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催促 施工企业,借助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 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 逐步实现不同工程、企业、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六)积极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1、积极培育建筑产业化企业。引进与我省建筑业开展相适应的建 筑现代产业技术,鼓励有实力的建筑、建材企业与国内构件、部品企 业开展合作,充分吸收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育我省建筑产业开 发、设计、生产
19、和施工力量,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2、推进绿色施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 家和我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以节能环保为导向, 引导企业自觉履行节能减排社会责任,推广绿色建材、高性能混凝土 和高强钢筋应用,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控制施工过程噪声、 水、扬尘污染,降低建筑物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三、实施步骤(一)发动部署阶段(2014年9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方案制订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发动部署 治理行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 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并在10月15
20、日前将工作方案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2月)各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 作(西宁地区按监管权限组织自查自纠),指导、催促本辖区内在建 工程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工程部要对照建筑施工工程经理质量平安责任十项规定和建筑 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查找、纠正自 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三)全面排查阶段(2015年1月到2016年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 基础上,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21、进行全面排查 一次。重点检查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 实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 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要重点排查保障房工程、 棚户区改造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 况要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重点督查阶段(2015年1月到2016年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各地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 重点检查。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工程,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 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工程进行检查。三 是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工程,要跟踪检查,催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 止新的问题出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对全省的工程工程进行一 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开工作督查。(五)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一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