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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工作,确保公安信息网络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安全保护工作。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另 行制定。第三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 本任务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安 全、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主管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和 运行由各级公安机关信息中心承当。第五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坚持 积极防御、综合防范
2、的方针,坚持安全技术与规范化管理相 结合的原那么,坚持“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那么,实行 “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第六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计 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公安部信息通信部门设立专门的公安信息网 络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各县(自 治区、直辖县)公安局(局)信息通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 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各县(地)、 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 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和协调本级公安机关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八条
3、各级公安机关计算机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本单 位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确定专职的信息安全 管理人员。第九条对调离信息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履行相 应的手续,并更换其使用的系统账号和口令。第十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 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总体方案及相应的安全策略;(二)指导和监督本级计算机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管 理工作;(三)采取各种技术措施,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 的安全;(四)监督、检查、分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五)组织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六)对信息安全案(事)件进行技术调查,协助有关 单位作好处理工
4、作;(七)负责公安机关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 管理;(A)负责公安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系统的建设和运 行管理;(九)组织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可靠、思想 进步、作风正派、技术合格、工作责任心强等基本素质。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各级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计算机使用单位应 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方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那么以及本规定,制 定保障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 内容:(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规范;(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工作职责;(三)公安应用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规范;(四)信
5、息安全保护管理规范;(五)公安机关上网信息审批规程;(六)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七)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范;(A)应急案(事)件处理规程;(九)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规范。第十三条严禁以下操作行为:(一)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四)将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同时连接公 安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五)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 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外单位网络;(六)将存有公安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
6、国际互联网或 其他公共网络;(七)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公安工作无关的 网站和网页;(八)发布有害信息;(九)擅自对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十)对信息安全案(事)件或重xx全隐患隐瞒不报。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 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而严重影响系统运行并产生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事件为 紧急事件。第十五条针对各类紧急事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 急预案包括紧急措施、应急联络手段、资源备用、操作程序、 系统和数据恢复措施等。对应急预案的关键环节应当定期进 行演习。第十六条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防止造成更大损失和 影响,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撤除可能影响安
7、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或部件;(二)隔离相关的服务器或网络;(三)关闭相关的服务器或网络。紧急事件情形消除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 所采取的前款措施。第五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在工程建 设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同级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安全审 核。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中,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采用的关 键安全技术设备应当接受同级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 检查。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报请同级信息安全管 理机构进行安全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二十条 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第六章安全产品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安
8、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产品 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和许可,符合相关等级保护要 求。关键产品必须通过公安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的专项 检测。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凡涉及机要密 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产品 必须接受同级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核,并报上一级信息安 全管理机构备案。第七章罚那么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 患的单位,由上一级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发出整改通知,并限 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及主管领导 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重XX全案件和事故的单 位,由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者及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法。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