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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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043000-10-2011-005401分类:部门文件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7-19名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方法的通知文号:深财行规2011 6号主题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方法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息 提供日期:2011-07-19 【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 于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财 政委员会联合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 经费管理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年七月一日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 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和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是指市财政预

3、算安排的 用于市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培训教育、宣传推广、政策引导、风险管 理等工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那么:(-)规模总控原那么。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规模由市政府确定。业 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按照 申报工程的轻重缓急,在经费规模内,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工程。(二)统一管理原那么。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 理,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部门均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进行工程申报。(三)事权划分原那么。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严格用于市本级事权支 出,申报单位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与部 门预算重复,不得用于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

4、投资工程。(四)工程管理原那么。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工程管理,专款专 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实行集中采购。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设立 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当以下职责:(-)审定年度工程计划及临时工程。(二)审查工程绩效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安委办作为业务 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当以下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要求,结合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申报指引。(二)受理工程申报、组织专

5、家评审。(三)编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年度支出工程计划。(四)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工程绩效评价及 验收。(五)汇总计划工程实施情况并向市安委会报告。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是市安委会成员单 位,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当以下职责:(-)负责经费的安排和管理。(二)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年度支出工程计划进 行审核。(三)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四)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第六条工程申报单位是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当以下职 责:(-)按照本方法规定和市安委办有关指引申报工程,申报资料 必须齐全、真

6、实。(二)做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三)配合开展工程绩效评价。(四)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工程实施及绩效情况等报告。(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第七条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检查等方面,具体包括以 下事项:1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有关专项活动。包括检查、督查、整治以 及与之相关的方案拟制、聘请专家、审查、论证和验收等。2 .组织对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处置、执 法、监察等。3 .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包括:聘请专家参与较大以上 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市领导交办的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国务院和省 调查组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调

7、查;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二)用于安全生产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具体包括以 下事项:1 .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2 .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推广活动。3 .引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4 .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宣传培训。(三)用于城市风险评估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分级、监管、监控。2 .城市公共安全领域重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工作。3 .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转接、交办与跟踪。4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四)用于引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具体包括 以下事项:1 .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建设 工作,督导

8、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2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推广工作,引导企业提高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管理。4 .引导企业改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五)用于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推广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 .安全生产相关规划编制、课题研究。2 .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六)用于组织开展工程的评审、绩效评价和验收。(七)用于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批准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工程申报与实施第八条工程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市安委办提交申报资料,提出工程申请。申报 资料须包括:工程内容、申请资金规模、申报理由、拟完成时间、可 行性分析、

9、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等。(二)市安委办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 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工程计划。(三)市财政委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工程计 划进行审核。(四)市安委办会同市财政委将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工程计划 报市安委会审定。(五)市财政委根据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年度支出工程计划 及有关规定拨付经费。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安委办提出下一年度项 目申请,市安委办应于工程申报后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审核工作。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工程须于审核年度年底前完成。因故未能按 时完成的,申报单位可向市安委办申请延时,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能按时完成且未获准延时的,或验

10、收不通过的,市安委办将撤销该工程,并会同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局部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因 故需变更或中止工程时,申报单位须按工程资金申报程序报市安委办 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对因故中止的工程,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 局部专项经费。第d一条 工程完成后,工程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项 目完成情况,提交工程绩效自评报告,并申请工程验收。第十二条 接到工程验收申请后,市安委办应及时组织对工程进 行绩效评价和验收。验收方法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市安委办将年度 工程绩效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汇总向市安委会专题报告,并抄送市财 政委。第十三条工程申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位下一 年度的工程申报资格。

11、(-)未能按时完成申报工程且申请延时未获批准的。(二)经批准延时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程的。(三)工程验收不通过的。第十四条临时工程管理。(-)临时工程是指在年度工程计划编制之后,在本方法经费使 用范围内,由国家、省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临时指定的工程。(二)临时工程经费总额不超过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总额的 15%。(三)临时工程由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审定,经批准后由市财政 委拨付经费。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市安委办、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 职责对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截留、挪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 经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工程、追缴全部或局部专项 经费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市财政委、市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 定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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