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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说 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 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 的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O【全称】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 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气,信守 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概括 填写本单位业务方向】慈善活动
2、,为推动慈善事业开展、建 设和谐社会作贡献。【宗旨应当充分表达单位设立的目的,符合慈善法 规定的范围】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O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资产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适用于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证书的社会服务机构】;(五)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一(六)利息;(七)捐赠;(A)投资收益;(九)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 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3、增值局部不得分红。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工程包括:(一)年度慈善工程计划;(二)超过一万元的慈善募捐工程;(三)超过一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工程;(四)超过一万元的慈善支出工程;【工程金额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 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对重大 活动的定义,结合基金会实际予以明确。】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工程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 位报备。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 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本钱,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单位建立工程管理制度,健全慈善工程的决策、执行、 监督机制,对慈善工程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 反应
4、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工程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工程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单位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 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 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 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 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本款适用于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 书的社会服务机构】本单位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 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 得款物用途等事项。本单位开展募捐
5、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 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 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一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 资活动管理暂行方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 法、安全、有效的原那么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慈善财产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 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举办人、出资人、捐赠人以及本单 位成员中分配。本单位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 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 会公
6、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本单位加强慈善工程档案管理,保存慈善工程的完整信 息,做好慈善工程的建档归档工作。第四十条本单位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 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要求的比例。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确 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 人。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 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 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 善目的的,本单位可以依
7、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 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J捐赠人对投入本单位的捐赠财产不保存或享有任何财 产权利J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 答复。本单位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 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 除捐赠协议J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资助工程,应当向社会公 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工程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 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单位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 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
8、反协议情形的,本单位有权解 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 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 算等事项,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嘱本单位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 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本单位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 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相关
9、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七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 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 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第四十九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第五十条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本单位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法,建立信 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 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
10、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 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本单位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 情况和慈善工程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 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 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工程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 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工程实施情况,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 应当全面公开工程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二条本单位
1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O第五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 议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办理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 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 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第五十四条清算工作的顺序:(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 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
12、接受的社会捐赠。】(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归还本单位债务;(四)处理剩余财产;(五)开展清算审计;(六)撰写清算报告。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第五十六条剩余财产的处理:(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 息;(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直 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 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 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
13、内,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十章附那么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一年月日第一届第.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慈善工作主 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单位召开理 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 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 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 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 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 列入计划后
14、,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 实施。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 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 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O【载明安徽省XX市(县),具体到门牌号】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 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党建第八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一坚决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 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 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九条本单位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战斗
15、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 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 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开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 决策制度。第十条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 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 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单位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 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第十一条本单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 建的原那么,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 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 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第十二条 本单位中正式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 上的,按
16、规定成立不同层级(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的基 层党组织。支持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 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开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 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第十三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 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 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社会团体党 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所有举办者 的全称】。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17、”】会 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O第十五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出资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 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的出资金额。】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 ) O【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慈善活动,内 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慈善法规定的范围,符合业务 主管单位业务领域,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 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 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第十八条理事
18、的资格:(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 )O第十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 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 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条理事会行使以下事项的决定权:(-)制定和修改章程;(二)罢免和增补理事;(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 职、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可根据社会服务机构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 主任、团长、馆长等。】(四)决定重
19、大的业务活动计划;(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A)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 进行检查;(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O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一名【根 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 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2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 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 可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
20、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 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一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 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理事会 会议实行1人1票制。第二十四条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三)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o本单位开展其他重大慈善工程(包括慈善募捐工程、慈 善支出工程),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 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 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
21、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 并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 开展活动;(五)拟订内部
22、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或辞退;( ) O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设监事名。监事在举办者(包 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 任监事。【监事(监事会)中应当至少有1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 监事(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 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 监事可设监事会。】第二十九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列席理事会
23、会议;(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情况;(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 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慈 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 O第三十条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单位】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或行政负 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 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 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 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