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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坂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新罗区苏坂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新罗区苏坂镇 O第三条本社是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 革组建的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以本社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本社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其具体职责 为:(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
2、性资产 及其他资产;(三)管理和使用政府拨付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捐赠的物资;(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六)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 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本章程对本社及其成员、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 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股权户及户内成员第八条 本社成员由2018年8月31日24时为基准日界定的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共一名(详见成员花名册)。第九条 本社以股权户为单位进行管理
3、。每一股权户自行推选 一名股权户代表,代表户内成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股权户代表应由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 员担任。股权户代表原则上确定为户口登记簿的户主,若户主非本 社成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由股权户另行推选本股权户代表。股权 户代表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稳定,若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变 更的,由股权户推选新的股权户代表,并及时向本社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社事务的知情权;(三)对本社工作的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分享股份分红和本社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本社成员享有的权利通过
4、股权户代表行使。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二)遵守本社章程;(三)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合法权益;(五)按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为限承担本社经营风险;(六)法律、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本社股权户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社的各种会议,参与决策,行使表决权;(二)获取本社有关事务的信息;(三)对本社工作进行质询、提议、批评和监督;(四)领取本户成员股份分红及福利款物;(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股权设置、股权变动第十三条本社总股份数 股,每股初始股本金
5、万元,总股本金万元。设成员股一股、(集体股股)。第十四条本社资产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清产核资核实的资 产形成,核实后总额为 元,债权总额为 元,债务总额为 元。资产总额中,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资产原值元(详见清产核资报表)。按照经过成员身份界定的成员数,折成 等额股份。第十五条 股权确权到户后 年内(具体时间由村里经过民主程序确认)不再变化,即一定时期内无论人口增加、减少,本社 股份总数和各股权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前述时间后本社将对股权 户内的成员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重新登记颁证。本社股份仅限在本社内部流转;个人股份可以依法继承;符合 一定条件的,可以有偿退出;贫困家庭户应保留一人份额的股份,
6、不得全部退出。股份流转、继承、有偿退出应向本社办理审批及变 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本社向股权户核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权户占有 本社资产份额,领取股份分红的凭证依据。股权户代表或户内成员变更、股权户持有的股份数发生变动、 股权户合并或分立,均应向本社申请变更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损毁、 遗失,应向本社申请换发、补发。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 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 股权户代表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 论决定。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对本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
7、十九条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补选、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 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审议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五)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六)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 成员福利待遇方案;(七)撤销或者改变成员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A)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或者改变法定 代表人不适当的决定和行为;(九)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人员职数;(十)讨论决定涉及本社和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
8、每年一次。有十分之 一以上的股权户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可以采取股权户代表统一集中的形式召开,亦可以采 取分成员小组的形式召开。成员大会实行股权户代表“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户代表参加,所作 决定须经到会的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采取印发方案给股权户,由股权户代表 以书签的形式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成员代表会议是本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成员大 会可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第十九条第(一)、(二)、 (七)款外属于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由本社有表决权的股权户代表以成员小 组为单位采取推选或选举
9、的方式产生,人数 人。成员小组按原村民小组区域划分设立。成员代表负责联络股权户代表,传达本社会议精神及与本社有 关的事项。成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若需补选成员 代表,按原选举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 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出 的决定应经到会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 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共人,由理事长人、副理事长人、理事
10、人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理事会成员的工 作不满意,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理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 户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理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召集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三)拟订并实施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计划方案;(五)拟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 员福利方案;(六)拟定公开招聘理事会及内设
11、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方案;(七)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成员的报酬方 案;.(八)负责日常社务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 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议。召开理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形成的决议须经 理事会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 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工 作。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
12、构,对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 会议负责。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一人组成,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本社财会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三十三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监事会成员的工作 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监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户代 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主要职权是:(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检查、监督社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四)协助开展本社财务审计;(五)监督理事会
13、对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 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议。召开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监事会决定问题, 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长委托或指定其他监事主持工作。监事长未委托或指 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第三十六条 为便于本社的平稳运行,首届成员代表、理事会、 监事会和民主理财小组主要由现任村民代表、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 员会中的本社成员直接过渡。首届成员代表、理事会
14、、监事会和民 主理财小组任期与现任村民代表、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相 同。首届任期届满后,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是否继续按 上述方式过渡,由社内民主程序决定。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本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为目标,开展经济活动和资产经营管理。本社资产的经营方式,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由理事会实施。第三十八条 本社土地、林地、建筑物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 包、出租。发包、出租和招标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 议同意。发包、出租土地、林地、建筑物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 合同。资产发包、租赁后,理事会应监督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合同履约。第三十九条未经
15、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 本社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 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四十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各项资产资源须造册 登记,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管机构备案登记。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 本社参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新 罗区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四十二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民主办社方针,依法筹集资 金;合理运用资金,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努力 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第四十三条本社财务实行民主管理,财务预算及涉及成员切 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须事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本社实行
16、民主理财,定期将财务收支凭证提交监事会审核,经 监事会审核同意的方可入账。本社定期进行财务内部审计,并接受政府业务指导机构的审计。 财务审计结果向成员公布。第四十四条本社财务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成员大会或成 员代表会议审定的年度财务计划;发生计划外的重大财务事项,应 事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公开规定等定期张榜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及资产管理情况。第四十六条 本社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搞好收益分配。年度可分配收益需达3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经民主程序确认), 方可进行分红。提取“两金”(公积金、公益金)比例控制在2
17、0% 一30%之间,最高不超过30机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七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由理事会拟定方案,提交成 员大会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后的资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八条 本社分立,须由理事会拟定方案,提交经成员大 会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 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一)本社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二)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解散。第五十条本社因上条情形解散,由成员大会推举人员组成清 算组接管本社,开展解散清算,处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核实财产、 债权、债务,并进行分割、移交。第五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负责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相符,以 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为准。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户代表表决同 意生效,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