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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问责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市、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会议精神, 催促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在城乡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以下 简称“治理行动”)中靠前站位、带头行动,全面履职、担 当尽责,根据有关规定和治理行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的问责对象包括:参与治理行动的各镇 (街道)、县直各部门、企业党组织、村居党组织及其党员 干部;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开展治理行动中涉及到的党员干 部。第三条问责对象在治理行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予以问 责:(一)对治理行动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 力,致使政令不畅、工作滞后,未按统一部署的时间进度推 进工作的;(二)镇(街道)与责任部门之间,责任
2、部门之间,承 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之间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 乱作为,致使工作出现被动,甚至延误的;(三)在治理行动集中排查工作中漏查漏报、隐瞒不报, 致使违法建设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四)为违法建设行为说情打招呼、充当保护伞,干扰治理行动正常开展的;(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企业的在职和离退休 党员干部不落实双向申报制度,3月10日前不按期申报、拒 不申报、申报不实,或6月10日前不按期整改、不带头拆 除违法建设的;(六)违反三带头两不准”要求,说不当的话、做不 当的事,对抗或暗中支持、鼓动他人对抗治理行动开展的;(七)对督查组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或存在严重 失职、渎职行为的;(A)因工作或组织不力,在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中发生 安全事故的;(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四条 问责方式分以下四种:(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党纪政纪处分;(四)移送司法机关。以上四种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第五条县纪委监察局根据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指挥部移交和群众举报获取问责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根据 具体情节予以问责,并在范围内点名道姓公开曝光。第六条 本方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