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72745231 上传时间:2023-02-13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67.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docx(4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摘要2014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 中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 有关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201438号)要求,以及苏 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后评估办法)的规 定,组织开展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小 组(以下简称后评估小组),并将评估工作主要事项委托江 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配合完成。经过四个多月的后评估工作,后评估小组综合运用实地 调研、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论证等方法,对办法 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立法技

2、术性、可操作性和实施 绩效性进行全面评估。经过各方的密切配合和努力,现已基 本完成立法后评估工作任务。评估结论:办法的实施对于完善苏州市的住房保障体系,依法 开展通过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提升住房公积金三、评估内容(一)合法性评估合法性评估主要围绕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上 位法规定。具体阐述如下:1 .办法制定符合立法权限办法是2006年9月19日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对外发 布的政府规章。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 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 障

3、制度;根据国务院条例,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办法无论从制定主体 还是立法目的、制定依据均符合立法法的授权规定。2 .办法的立法程序合法办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进程,均遵循“依法立法原 则”。2006年2月,公积金中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 市人民政府2006年制订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 (苏府2006) 8号),成立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 职责,并向市法制办报送了关于制订规章计划项目有关事 项的报告;2006年3月至4月,在广泛收集研究有关资料、 进行周边城市的充分调研、座谈讨论、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 础上,起草论证办法(草案);2006年5月将办法(草 案)报送苏州

4、市政府;2006年9月19日办法经苏州市 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30日,阎 立市长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形式予以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也同时在苏州主要媒 体上进行公布。综上所述,办法从立项、起草到审查直至最后的通 过与公布,相关部门均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 的立法程序要求规范进行。因此,办法的制定及公布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 .办法与上位法基本保持一致(1)办法立法目的符合苏州实际,未与条例抵触 关于立法目的,从办法的第一条与条例第一条 的内容来看,办法的第一条更符合时代背景。条例第 一条规定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

5、居民的居住水 平”,而办法将这一表述调整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该内容的调整是基于苏州为外向型城市的客观情况,对于企 业外地户籍、农村户籍的在职职工也一并纳入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范围。根据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的要求“进一步调整 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稳步推进住房保障 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在当今各项政策 倾向是逐步淡化“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现实环境下, 办法中“住房保障制度”的提法不仅符合苏州的实际情 况,也更符合现代潮流,体现了办法的创新。(2)办法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删减,体现地 方实际条例第二章对“机

6、构及其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在 办法中没有再进行详细的复述,而是在条例的框架 下对公积金管委会以及公积金中心的职责进行了概括性描 述,更符合地方政府规章的特点;条例第十五条、第十 七条等条款均系关于具体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流程的规 定,而在办法中只进行概括性论述,具体的办理流程则 是通过由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发布的具体政策细则予以体 现,在不违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更能体现地方的特色 和灵活性。(二)合理性评估合理性评估主要围绕办法中的各项条款是否公平合 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的保护措施是否公平合理;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及制度是否适当;行政处罚责任的设定是 否合理进行展开。具体分以下几点:1.公平

7、公正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办法各项条款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从缴存范 围的规定到缴存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公积金管理 规定的法律后果均明确做了界定,对于缴存单位未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以及擅自提高缴存比例均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情形来 看,体现了住房公积金“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功能。 因此,综合各项条款来看,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2,各项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分析(图表详见附件3)(1)针对住房公积金卡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调查统计得出, 应当在保留该有效凭证的基础上,通过改进服务、优化发卡、 挂失等流程,提高缴存职工的满意度。(2)针对各类提取情形以

8、及实施细则的调查分析,大部 分缴存职工表示非常全面,各类实施细则具备很好的保障作 用;但也有占44.2设的缴存职工主要围绕购房提取、租房提 取、还贷委托提取和低保、重病提取四大情形认为需要适时 调整提取政策,扩大使用范围。(3)针对贷款条件以及实施细则的合理性评价,占91.97% 的职工认为总体比较全面,对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细则给予了 较高的评价;在被问及公积金中心制定的贷款具体实施细则 的内容是否合理时,部分职工主要围绕对于首付款比例、贷 款额度以及贷款年限的调整上提出应更注重合理性。3.法律责任设定的合理性分析(图表详见附件4)(1)关于办法对单位设定的处罚措施,各类被调查主 体对该条款的判

9、定基本一致,大多数均认为比较合理。(2)关于对职工设定的处罚措施是否合理的调查,结合实 务操作,该类条款一方面涉及到对骗提骗贷情形的取证存在 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处罚金额过低在实务中所起到的威慑性 不够。(3)对信用管理的处罚措施合理性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各 类被调查主体均认可其合理性,认为是非常有必要实施的制 约措施。(三)协调性评估协调性评估主要围绕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同位阶的 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矛盾冲突之处;与其他相 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之间是否存在不协调。具体分以下几 占-八、L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比办法制定前,苏州市并未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 的政府规章,而是以公

10、积金中心的名义发布缴存、提取、贷 款等方面的业务规程,办法是在2004年初开展的各项公 积金管理实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办法出台后,与办法相配套的涉及行政执法内 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2008年8月28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行政处罚网上公 开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公积金中心于2008年9月19 日下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 对办法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款中涉及行政处罚的相 关条款予以细化;此外,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的决 策,制定针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未违 反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进行各项业务创新,如开通 银行直联、委托

11、收款,开通还贷委托提取,开通网上单位业 务系统。同时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断建立健全住 房公积金的内部管理制度,着重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从规 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角度,方便职工和单位,提高服务 质量和工作效率。2.与其他相关联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对比办法与其他相关联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 定进行对比,存在以下不协调之处:(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即适用本法”,而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适 用主体为单位和在职职工,两者对“在职职工”的认定上存 在差异,按照劳动合同

12、法的理解,建立劳动关系的即为 “在职职工”;根据2005年省级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 项规定,在职职工不含外方、港澳台籍员工;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006年3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住 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在职职工” 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为“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 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 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 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而办 法对“在职职工”并未予以明确界

13、定,在需要对“在职职 工”予以认定时如何适用存在争议。(2)在单位存在应当补缴的情况下,对于员工解除劳 动合同后在多久期限内可以要求补缴的时效问题存在空白。 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为2年;办法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四)可操作性评估可操作性评估主要围绕办法的各项规定是否具备可 操作性、各项措施是否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易于操作、执 法的规定是否利于实务操作进行展开。具体分以下几点:1,各项管理条款及措施的可操作性分析(图表详见附件 5)(1)从调查结果显示仍有部分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的现 象,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

14、存的,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结合实务操作,在单位不予配合提 供相关工资数据的情况下,对于职工提供的各种类型的证明 材料的效力辨别等还需出台相应的细则指导实务操作。(2)关于办理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条件方面,认为不具 备可操作性的主要集中在“停产满一年”和“连续亏损两年二(3)关于单位依法破产、撤销或者解散情形下的欠缴 职工住房公积金规定的可操作性方面,该条款虽然明确破产 企业或者被撤销、解散企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 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偿还;但在实务操作中,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对于该部分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并未进入清算组,对其最终的企业注销程序没有与工商局形成联动设 定前置审

15、查的权力,从而导致该条款不具备可操作性。2,各项便民措施条款的可操作性分析(图表详见附件6)(1)结合实地调研结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身不符 合公积金中心的备案条件外,其余主要与国家贷款政策对商 业贷款的松紧程度以及公积金贷款的放款速度有关,如商业 贷款收紧,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积金贷款的配合上相对比 较积极,体现便民。(2)对于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根据实地调研的结果 显示,在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进行审批完成后,受托银行和担 保机构一般即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贷款职工办理相应的手 续,提供便利服务。(3)关于单位是否向职工报告缴存情况,根据调查显 示,该条款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3 .公积金中心缴存检查

16、条款的可操作性分析(图表详见附 件7)在被调查的单位中占45. 55%的单位不了解该规定以及 没有实际碰到公积金中心的检查,由此可见,公积金中心的 检查力度还应加大。4 .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条款的可操作性分析(图表详见附件8)大部分的缴存职工认为没有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行 为所以没有进行投诉、举报。根据对曾经至公积金中心进行 过投诉、举报的职工调查显示,有37.5%的职工认为公积金 中心的后续核查处理还应更加有效及时。(五)立法技术性标准立法技术性标准主要围绕办法的表述是否符合立法 语言,是否准确、规范,用词的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 否存在歧义等内容进行展开。具体分以下几点:L基本按立法语言

17、行文,逻辑结构总体严密办法基本按立法语言表述,符合立法规范。在条 例的框架下,明确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决 策机构、公积金中心的性质,并且在立法理念上相对比较先 进,整合其他相关部门职能,如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等部 门协同实施,从立法本意来看是为了充分保障办法的有 效实施。效用,强化科学监管,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 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办法通过规章的形式确立各级政府的考核要求 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职责,为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扩 面以及内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推动给予了有力的保障和支 持。二、办法的制定进一步明晰公积金管委会以及公积 金中心的职责,突出“管委会决

18、策、中心运作”的原则,并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提出了纲领性的规范要求,在确保 各项工作不偏离指导方向的前提下给予公积金管委会一定 的自主权和决策的灵活性。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归属以及 缴存单位和职工、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办法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使得更多的职 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推动了苏州住房保障制 度的完善。四、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公积金中心在住 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方面的主体地位,并对具体违法情形以及 相应行政处罚措施做出了规定,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 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办法也存在一些 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19、,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部分用词存在进一步调整改善的必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不断整 合变化,办法中部分用词急需完善,应适时修改,主要 有以下几点:(1)针对办法第十条涉及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以及“单位新调入的职工”的理解,定性不同,职工会存在 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差别,职工的权益会受到影响。 实务中存在以下分歧: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理解,85.91%单位人员 认为系首次参加工作没有开立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人员;对 于“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理解,77.53%单位人员认为系曾经 有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与本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 员。根据对公积金中心一线工作人

20、员的实地调查,公积金 中心人员将“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认定为单位新录用的员工, 对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在实务操作中应凭借单位出具的 调令等材料予以认定。(2)针对办法第十四条单位缓缴的规定,“单位因 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该规定在执行中存在问题。 一是因为对于单位停产与亏损的程度没有可量化的指标去 认定;二是由于中国企业的特点,在财务账册中体现连续亏损两年的报表相对比较容易,导致企业存在钻立法漏洞的情 形。(六)绩效性标准绩效性标准主要围绕办法是否被公众普遍了解,推 动效果如何,是否被普遍认同和执行等。具体分以下几点:1 .办法的公众了解度(图表详见附件9)(1)缴存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

21、网站、公积金工作人员 告知、住房公积金热线三种渠道所占的比例最高,说明公积 金中心在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潮流上是走在前列的,并同 时兼顾柜面服务和热线服务以提高对缴存职工的服务质量 以及扩大宣传。(2)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了解相关内容的占绝大 多数,进一步说明公积金中心通过互联网渠道宣传住房公积 金相关知识的工作做得很全面。2 .办法的实施推动效果分析(图表详见附件10)办法自2006年底施行以来,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数 据均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从贷款发放额的指标来看,2013 年度均比2006年度呈现六倍增长,提取额更是呈现十多倍 的增长幅度,对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实现办法

22、的立法目的。3 .公积金中心执法力度效果分析(图表详见附件11)各类被调查主体对公积金中心的行政执法职能均相对 比较了解,对推动成效也给予肯定。但在实务操作中,对于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执法措施实际运用不多,实际操作过的案 例较少,主要在于该执法措施震慑性不够导致制约效果不够 明显。4 .其他协同部门职责是否有效执行的绩效性分析根据对公积金一线工作人员的调查了解,政府层面的制 度推动在公积金扩面工作中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办法 出台后,张家港市政府率先在县级市中出台住房公积金扩 面工作意见,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公积金扩面在地方领 导及工作机构(镇级劳动社保所)的职责,并列入镇级绩效 考核,张家港市人

23、大还将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执法 监督检查,对张家港的公积金缴存起到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常熟、吴江、吴中等分中心采用在镇级劳保所运用专项 资金设立协管员并明确协管员的职责,以及对其工作进行具 体指导的试点推动等措施,在实务中对扩面工作也起到了明 显的促进作用。但从一线调查了解,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虽然均根据 办法的规定下发扩面文件,但在具体执行力度上仍存在差异,缺乏长效性保障制约机制,导致各县市、区的住房公 积金缴存面发展不均衡。5 .缴存职工和单位是否普遍遵守的绩效性分析(图表详见 附件12)(1)大部分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给予肯定的评价,认为 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贷款审批时限予以执行。(2)

24、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实 务中占绝大多数的单位是了解的,并且大部分表示是通过住 房公积金网站了解。6 .受托银行是否普遍遵守的绩效性分析(图表详见附件 13)根据实地调研了解,受托银行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而各 家受托银行对其自身业务人员的要求参差不齐以及各受托 银行办理的业务种类以及数量不同,对公积金的业务办理效 率带来一定的影响。虽然,公积金中心加大对受托银行的考 核,从业绩到服务、财务等各个层面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但 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受托银行应定期进行绩 效评价,建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对照现行情况,公积金 中心的受托银行只有进没有出,因此,考核制度没有从根本 上对受

25、托银行形成制约。7 .担保机构是否有效执行的绩效性分析(1)担保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催收逾期贷款的职责通过调查,担保公司有专设的部门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 工作:对于发生逾期一期的职工,担保机构通过短信平台发 送短信提醒的方式进行催收;对于发生连续逾期两期的职 工,担保机构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催收;对于发生连续 逾期三期的职工,则通过发送书面函件的方式进行催收,并 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发生连续六期逾期还款的职工, 担保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会将该信息上报担保公司的风险评 审会进行审批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进行代偿,代偿后向逾期 还款职工提起诉讼。经调查了解,担保公司自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以来,由 于职工逾

26、期还款发生代偿的共计24笔,由于其他原因担保 公司代偿3笔,共计27笔,涉及金额约698万元,与担保 公司累计提供的贷款担保额相比,比例极低,风险控制相对 较好。(2)担保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提供便利的职责。根据调查了解,担保公司在职工向其递交了公积金中心 审批的贷款材料后即全部配合予以办理贷款担保手续,自承 办公积金业务以来,没有拒绝过一笔经过公积金中心审批通 过的贷款担保业务。此外,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担保公司还实行了对特 定人群给予担保服务费减免的优惠政策,进一步表明办法 关于担保机构提供便利职责的条款得到有效执行。8 .增值收益是否按规定使用的绩效性分析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公积金中心的增

27、值收益除支付管理 费、用于廉租房的补充建设资金外,主要还用于解决中等偏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 的利息贴补、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担保服务费补 贴、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以及对于个 人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商业性首套住房贷款业务标准等贷 款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贴补。从解决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 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利息贴补的各项数据来看,政策自2011 年开始实施以来,截止2013年底,已经为6785户中低收入 困难家庭累计贴补利息金额近1211万元,进一步说明上述 政策的实施极大降低职工住房消费的负担,切实让办理贷款 的职

28、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此外,公积金中心自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对于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 工从存款利率的调整上给予一定的补贴,使得公积金缴存主 体的各方利益均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该些政策的实施一 方面可以证明公积金中心在增值收益的使用上严格维护职 工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公积金中心通过对增值收益用 途的不断筹划研究,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从而达到让更多的 缴存职工能享受到公积金的保障作用。9 .财政、审计是否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能的绩效性分析根据对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审计局的征询意见函的反 馈内容来看,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均较为了解,且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市

29、审计局主要通过联网审计措施、每年现场审计并出具 审计报告以及现场抽查的方式来实施对公积金中心的监督 检查,并且认为通过上述措施,结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文)的规定即能够有效地 发挥其监督检查职能。市财政局主要通过专门的管理经费使用系统以及对日 常公积金的经费使用的审批,结合不定期监督抽查的方式来 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并且认为通过上述措施 能有效地发挥其监督检查职能。四、评估结论(一)办法取得的成就分析结合上述对办法的各项评估以及各项数据的统计分 析可以看出,办法的实施对于完善苏州市的住房保障体 系,依法开展制度扩面,扩大住房公积金效用,强化科学监 管,更

30、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实 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并且在长达近八年的实施过程中,受 到了来自各方的好评和肯定,对办法的效用给予高度的 评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 .办法通过规章的形式确立各级政府的考核要求以 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职责,为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扩面 以及内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推动给予有力的保障和支持。2 .办法的制定进一步明晰公积金管委会以及公积金 中心的职责,突出“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的原则,并对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提出纲领性的规范要求,在确保各项 工作不偏离指导方向的前提下给予公积金管委会一定的自 主权和决策的灵活性。3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31、归属以及缴 存单位和职工、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 时办法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使得更多的职工 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推动了苏州住房保障制度 的完善。4 .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公积金中心在住房 公积金行政执法方面的主体地位,并对具体违法情形以及相 应行政处罚措施做出规定,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 合法权益。(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政府强制储蓄的住房公积金是20多年前产生的事 物,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突飞猛 进,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也正处于不断转 型创新的新时期,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被越来越广泛的人群予 以关注。在2

32、013年12月底经济日报刊载的一篇住房公积 金的存废引争议的文章,引发了网民的大讨论,对于住房 公积金的“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三性特征提出很多 的质疑,并且提出在提取和贷款环节中存在的“买不起房的 职工”使用受限、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归属不明等一系列 的问题。结合上述问题以及本次评估调查的结果,办法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对受托银行的职责以及考核机制还应进一步细化办法中虽然明确了受委托银行的各项职责以及考核 要求,并且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公积金中心实际也对受托银 行进行考核。但根据一线调查了解,现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 行的范围不断增加,已达十几家的规模,且真正建立起能进 能出的机制。此外,

33、关于公积金中心支付给受托银行的手续费用普遍 被认为比例偏高,一方面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大力推动,为受 托银行带来丰厚的银行存款对受托银行自身业务起到很大 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受托银行承办的业务技术含量偏低, 经办人员相比受托银行的其他业务承办人员的比例来看偏 少且人员更替频繁,导致在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出现 差错后,均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善后工作,因此,对于受托银 行由此获得的利益与其付出没有对等。2 .对担保机构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应给予关注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担保机构为“依法设立的,对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但就担保机构的注 册资本等实际担保能力的要求并未加以明确。虽然根据调查 显示

34、,担保机构现行发生的逾期贷款代偿的比例相对较低, 但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持续增长,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影响,对于逾期贷款管理的风险控制尤 需加强。根据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担 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 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 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第三十三条规定,“担保公司担保贷 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 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对担保公司的经营业务的范围以 及实有资本的要求做了限定,但结合调查了解,苏州市住房 置业担保公司除从事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外,目前尚从事一、对受托银

35、行的职责以及考核机制还应进一步细化。二、对担保机构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应给予关注。三、其他相关协同实施的职能部门的配合度还有待进一 步加强。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和分配有待进一步研 究、筹划和调整。五、对办法中不合理以及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条款需 完善和补充。评估建议:一、办法应予以保留并适时提升效力层级。二、完善各项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管理,保障办法 实施。三、完善使用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效用。四、完善修订办法各条款内容。,商户贷,和“消费贷,等业务,但对于该部分信息作为公 积金中心没有全面了解,存在一定的风险。3 .其他相关协同实施的职能部门的配合度还有待进一步 加强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明

36、确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劳 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应当协同 实施,虽然在实务操作中有部分职能部门在公积金中心提出 要求后给予一定的配合。但随着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 进一步深入,从单位的设立到注销、单位应缴存额的认定以 及对单位进行行政执法的推动等等一系列的事项,均需要其 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配合。2014 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654号国务院令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强化企业的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 能,扩大社会监督,因此,在该条例实施后,将能为公积金 中心与工商等其他部门的联动创造

37、更有利条件,从而降低执 法难度,提高工作效率。4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和分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筹划和调整从现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和分配来看, 主要的分配体现在管理费用、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以 及2011年推出的中低收入家庭公积金贷款贴息方面、对于 五年以上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给予一定的补贴,在一定 程度上收获了该部分职工的好评,后续还应进一步研究筹划 增值收益的用途,在合法的前提下扩大增值收益的使用面, 提高资金的利用率。5 .对办法中不合理以及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条款需完善 和补充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受制于条例的框架,在实务操作 中办法的部分条款存在不合理性以及不具备可操作

38、性, 急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部分事项在办法中处于空白,导 致实务操作中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主要涉及以下条款:(1)办法第十条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及“单 位新调入的职工”的理解存在多方分歧,导致在实务操作中 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2)办法第十四条对于“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 续亏损两年”情形的认定在实务中,一方面缺乏明确可以量 化的指标,且对于财务报表的审查需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另一方面对于时间的设定使得该条款存在漏洞可钻。(3)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对职工涉嫌骗提骗贷住房公 积金的金额较大,已经构成犯罪时,公积金中心应当如何处 理缺乏明确的规定。(4)办法对于职工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39、的情形, 没有规范具体的补缴标准以及补缴受理的时效。五、建议与对策2013年n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5)条,提 到“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符合国情的 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 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可以看出住 房公积金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自2002年修订至今已有十二年没有进行过修 订,而住房公积金的很多问题迫切需要上位法做出规定。在 后评估过程中,最为引起被调查对象关注的,是对于职工要 求单位进行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受理期限是否受劳动 争议仲裁时效和诉讼

40、时效的调整,以及对于破产企业欠缴的 住房公积金在破产财产分配上的顺序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破产法调整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条例没有做出修订的前提下,由于住房公积金为 属地化管理,且从条例规定来看已经赋予各地公积金管 委会决策权,因此,评估小组认为,办法仍然可以结合 苏州市实际情况在地方规章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适时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办法应予以保留,对部分重要业务制定政府规 章1、综合上述评估内容可以看出办法的实施所取得 的社会效益,作为与民生紧密相连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且具有苏州特色,办法应当予以保留。此外, 可将涉及到具体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及行政执法 等业务以政

41、府规章的形式制定细则并公布执行。2、建议公积金中心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 联系,将办法进行宣传推广,增强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各 项制度的认识和了解,顺应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的要求。(-)完善各项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管理,保障办法 实施1 .就苏州市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县 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的规定,建议在实践中还 应进一步建立长效的制约机制监督该条款的有效实施,将各 分中心行之有效的相关措施对外推广复制,并对其他职能部 门协同实施的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以及定期的会商机 制,以获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持续性支持,从而实现 政府各部门工作的有效联动,推动住

42、房公积金的扩面工作。2 .在对受托银行的管理方面,加强通过信息化渠道对受 托银行进行监管的同时,在制度上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根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2号)的规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随着 公积金中心全面实行信息化系统控制,部分业务可以通过网 上办理,对银行的依存度相应降低,后续应加强受托银行的 集中度,并且在对手续费的确定上可适当引入招投标机制以 及完善合同考核条款,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 实现进出机制,从而大幅降低成本支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 存职工的权益。3 .对于担保机构,

43、建议通过信息化系统控制,完善相应 的风控机制,对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金额、逾期贷款 的代偿金额以及注册资本金额应定期进行相应的数据传递 和审查,对于担保机构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以及纳税情况等应 进行相应的了解,以最大限度地严控风险。4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联动机制。 通过加强与住建部的信息化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房 地产开发企业的动态信息。此外,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优质服务的同时,对于积极配合职工提供公积金贷款便利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一定的激励措施,可以尝试在公积金贷款的回款速度以及保证金的比例上进行差异化调整。(三)完善使用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效用结合苏州实际情况,

44、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 包括在设定提取情形以及贷款政策的设计方面注重扩大使 用公积金的范围,对如何增加增值收益的分配范围、提高资 金利用率进行合理地筹划调整,以增强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 保障受益群体的范围,从而能有效形成在扩大缴存面的基础 上同时增加保障受益范围的良性循环。如可借鉴其他城市的 经验,适当增加对部分群体支出的与住房有关的装修费用、 物业服务费等提取情形的规定。(四)完善修订办法各条款内容对办法中存在理解分歧的部分条款以及办法中 未作规定的条款适时修改、完善。以切实指导实务操作,切 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具体的修订条款内容见附 件15o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人

45、民政府令第93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9日 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市长阎立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 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 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 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 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46、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 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 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 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 部。第五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 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

47、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 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第二章缴存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 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第八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 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 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 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 公积金,月缴存额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公积金管委 会按照有关规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一、引言1992年3月4日,经江苏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