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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以案学法: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 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三个关 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名义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 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 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 派遣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即两者分别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 系导致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构成 劳动关系。案例:陈某自2019年9月1日起被A公司派遣至B公 司处从事电力安装工作,其劳务费由A公司通过银行
2、转账支 付。2021年B公司通知陈某停止工作,后陈某申请劳动仲 裁,请求确认陈某、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新野县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新劳人仲案 字(2021)第93号仲裁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陈某、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2.补发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间的工资 29700元;3.判令B公司为陈某补缴2002年9月至今的五 险一金;4.诉讼费由B公司负担。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 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用人单位未与劳
3、 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 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 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 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 组成局部。由此可知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这要求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 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本案中陈某、 B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陈某未提交工资流水证明B公 司自2019年9月1日起向其支付了劳动报酬;陈某提交的 证据缺乏以证明B公司对其进行人事管理与考勤管理,缺
4、乏 以证明其受B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B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 陈某不在其考勤和支付工资的对象范围内,故陈某、b公司 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附属性特征,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 关系。关于陈某要求补发工资及缴纳五险一金的请求,因陈 某、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对此二项请求依法不予 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条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为本 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 中,陈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B公司存在劳
5、动关系。 现有证据显示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某支付劳务费,故一 审判决未认定陈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评议: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三方的法律关 系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十分混乱,一旦出现 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互相推诿,拒绝承当劳动法上 的责任,从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受侵害。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 完成劳动,由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 式。与正常的劳动用工方式相比,劳务派遣的复杂之处在于, 在原先用人单位、劳
6、动者之间增设了一个新的用工单位主体 被派遣单位,将原先一对一的简单劳动关系转变为三者 之间的混合法律关系。理论上,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 间名义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 是基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即两者 分别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导致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产 生。但实践中存在的许多情形那么是,劳动者往往先和实际用 工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谈好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确定建 立实际劳动关系的意愿后,再分别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 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从而形成名义上的劳务派 遣用工形式。此种情况下,实际上就存在着三个直接的法律 关系:一是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关于劳动用工、报酬、期 限等内容的约定,往往表现为聘用协议或聘用通知书;二是 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三是用工单位 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理想状态下,三个协 议(合同)的约定内容应当是一致的。但也不排除出于少缴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目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 内容与聘用协议内容大相径庭的情况,并主要表现在关于工 资金额的差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