犀牛脚中心渔港港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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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犀牛脚中心渔港港章(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船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秩序,保 护渔港环境,保障渔港、渔船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海洋 渔业经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犀牛脚中心渔港(以下简称本渔港) 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从事渔港建 设、整治、开发、经营、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本渔港的主要功能是

2、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 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及补充渔需物资。第三条 本渔港实行“港长制”,设立区、镇两级港长,由 钦南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级港长,由犀牛脚镇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担任镇级港长。区级港长主要职责包括统筹渔港及渔港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和开展,协调综合管理,推进渔港振兴。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渔 港水域和陆域。第三十八条在渔港内发生污染事故的,事故方应立即采取 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八章海事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市渔政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调查处

3、理,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未经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机构同意,涉事船舶不得擅自离港。第四十条 船舶或设施在本渔港水域内发生安全事故,当事 人应当及时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提交必要的文书材 料并接受调查处理。渔业船舶在本渔港水域外发生安全事故,应在抵达本渔港 48小时内,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 材料并接受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 人可以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 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第九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渔业、渔船、港航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法 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由相关职能

4、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分。第四十三条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监-10 - 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港章由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港章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88年公布的犀 牛脚渔港港章废止。附图:犀牛脚中心渔港界址图11 -12 -北镇级港长主要职责包括整合各方力量,做好资源管理、安全 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向区级港长 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第四条 本渔港属国家所有,市级

5、渔业主管部门是本渔港的 主管部门,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是实施本渔港监督管理的常设机 构,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在本渔港设立常驻派出机构,依法对本 渔港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海警、应急管理、海事、海关、边检、市场监管、交 通运输、生态环境、文旅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 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渔港是公益性渔港,渔港的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市 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渔港的建设和经营,创新渔港 的建设机制和经营机制,促进渔港的开展。第二章港区港界第七条 本渔港总面积约65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约52 万平方米(包含通港航道、港池、停泊区、避风塘等),陆域面 积约13万平方米(包含岸线、

6、码头、装卸作业区、堆场、沿港 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本渔港具体范围 为以下坐标点的连线范围:1: X2393624. 737 Y575458.730,2:X2393964. 862Y575769. 565,3: X2394005. 234 Y575726.037,4:X2394034. 307Y575760. 469,5: X2394006. 253 Y575789.542,6:X2394001. 856Y575786. 468,7: X2393995. 670 Y575793, 703, 8: X2393989. 211 Y575799. 984, 9: X2393967

7、. 061 Y575829. 550, 10: X2393960. 873 Y575824. 498, 11:X:2393901. 801Y575890. 544,12:X2393894.090Y575894. 802, 13:X2393878. 854 Y575913. 214,14: X2393874. 325 Y575908. 982, 15: X2393842. 535 Y575934. 509,16:X2393760. 682 Y575998. 338, 17:X2393732. 142 Y576015. 824,18:X2393708. 766 Y576028. 446, 19:X

8、2393521. 993 Y576100. 192,20: X2393467. 346 Y576099. 230, 21: X2393494. 635 Y576169. 502,22: X2393515. 940 Y576210. 521, 23 :X2393562. 857Y576229. 940 ,24 : X,2393591. 116Y576225. 954,25:X2393592. 746 Y576234. 772,26: X2393548. 384 Y576251. 107, 27:X2393522. 915 Y576310. 369,28: X2393403. 497 Y57633

9、2. 507, 29: X2393358. 371Y576294, 903, 30: X2393297. 707 Y576253. 572, 31: X2393242. 869 Y576258. 567, 32: X2393227. 835Y576231. 989, 33: X2393263. 575Y576207, 980, 34: X2393277. 935 Y576131. 521, 35: X2393329. 174 Y576110. 517, 36: X2393357. 262Y576068. 140, 37:X2393300. 952 Y576034. 690,38: X23932

10、21. 101 Y576032. 414, 39: X2393161. 178Y575990. 818, 40: X2393114. 864 Y575913. 270, 41: X2393109. 075 Y575903. 277,42: X2393097. 872 Y575846. 351, 43: X2393052. 013Y575819. 280, 44: X2393012. 228 Y575793. 694, 45: X2393009. 689 Y575776. 085, 46: X2392952. 674Y575740. 615, 47: X2392928. 329 Y575723.

11、 595,48: X2392887. 028 Y575693. 461, 49: X2392896. 499 Y575650. 019,50: X2392898. 455 Y575617. 277,51:X2392889. 372 Y575609. 097, 52:X2392941. 689 Y575556. 705, 53: X2392945. 099 Y575559. 517,54: X2392979. 505 Y575523. 273, 55: X2393062. 445 Y575435. 992, 56: X2393252. 693Y575233. 583, 57:X2393282.

12、755 Y575201. 833,58: X2393292. 418 Y575193. 238, 59: X2393313. 112 Y575171. 495,60: X2393351. 474 Y575026. 524, (见附图)。第三章渔港陆域管理第八条渔港的港界、陆域、水域、码头及其设施与功能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不得 侵占;需在渔港进行建设、开发利用、水上水下施工、使用岸线 等,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 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第九条 码头、航标、供水、供电、消防等渔港设施均为国 家财产,必须严加保护,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市渔政渔港

13、监督管 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对损坏渔港设施者,必须负责修复、赔偿。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维修、燃烧、除锈、油漆等作业, 严禁在渔港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在渔港内进行电焊等明火和可能产生污染物作业的,必 须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消防、环保管 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 并提前到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第十一条遇到防御热带气旋、海难救助或其他危及渔港渔 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 均须服从渔政管理部门的指挥和调度。第十二条在渔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4、应当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负责经 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三条本渔港内从事水产品和渔需物资生产经营等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守法经营;应当提 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 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第四章渔港水域管理第十四条对影响渔港港区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漂浮物、漂 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 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履 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 本钱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无主物 的,由渔港监督管理

15、机构打捞清除。第十五条 本渔港水域内的船舶应在规定的水域或泊位内 停泊,不得在航道内停泊,不得堵塞航道;海上设施在渔港内停 泊须经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要求在指定区域内停 泊。第十六条 不得在本渔港水域内放置鱼排和蛀排以及从事 船舶试航、捕捞作业、养殖、游泳等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第五章码头管理一 5 一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不得在码头设置建筑物、设施设备或堆放物资等阻碍码头 正常作业的活动。第十八条本渔港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制度。渔获物定 点上岸码头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 码头分布、渔民交易习惯和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16、人员配备情 况确定后另行公布。第十九条 禁止在本渔港码头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 运输的危险物品。第二十条 本渔港内燃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 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本渔港区 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第二十一条 船舶、车辆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进入本渔港区域的,应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装物品 的名称、数量、进港时间等,须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本渔港,并在 指定区域停泊或停放。在本渔港内装卸有关危险物品时须遵守有关危险物品的管 理规定,在指定安全地点装卸,并要落实防护措施。危险物品装 卸完毕的船舶或车辆应立即离开码头,如有特殊原因,经市渔政 渔港监督管

17、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延长停靠时间。第二十二条进入本渔港码头的车辆或船舶,必须服从市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有序停靠,并严格遵守码头 管理的有关规那么。第六章船舶管理第二十三条本渔港对船舶进出港实行报告制度。凡进出本 渔港的渔业船舶,根据有关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当提前主 动通过“进出渔港报告系统”,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抵离港时间和船舶配员、生产作业、安全配备等信息。船长 为船舶进出本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的信息完整性和真 实性负责。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名称、拟进港时间、船舶配员 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发渔港名称、拟出港时间、船舶配 员

18、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定位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 带网具类型、数量情况等。第二十四条 船舶进出本渔港,必须遵守有关避碰规那么,显 示有关号灯、号型、旗号等,加强瞭望,以安全航速行驶,服从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和检查,进入港区必须按规定的水域和泊位停泊。第二十五条 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 舶检验证书等),捕捞渔船须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二)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船员持有相应有效 的适任证书。载员不得超过船检证书核定的最高限定人数。(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按规定配备通讯、导航、救

19、生、 消防、定位等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并处于良好、适用状态。(四)按规定标示船名号和船籍港。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渔船、外国籍船舶、非渔业船舶进出本 渔港应参照本港章第二十四条的报告内容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遵守本渔港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第二十七条 装载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 (航程缺乏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市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装载物品的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和 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凡需在本渔港内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市 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出港时 必须办理出港签证(报备),

20、并在规定时间内离港。第二十八条 本渔港内油船确需对渔船供油的,必须经市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只允许对单船供油,不得对多艘靠 泊的渔船同时供油。第二十九条 船舶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 当提前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船上人员及货物 须经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进行卫生检疫处理合格后方能进 入本渔港。第三十条 船舶在本渔港内停泊,必须按照规定显示号灯、 号型,留足值班船员,确保安全和应急调动。第三十一条在本渔港内从事渔港交通运输的辅助船艇,必 须经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 设施设备,严禁超员超载。第三十二条渔业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市渔政

21、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依法禁止其离港:(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责任手 续未清的;(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三)未按规定缴纳有关港航规费的;(四)违章载人、超载超限或遇有恶劣天气影响航行安全的;(五)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阻碍或者可能阻碍海 上交通安全的。第七章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过环境保护评估。第三十五条 水、鱼舱洗舱水、第三十六条影响本渔港环境的渔港建设、整治工程,应通第三十三条 在本渔港内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 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渔港环 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禁止向本渔港水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 压舱水等污水。所有污水必须统一收集处理。 禁止在本渔港内倾倒淤泥、垃圾、废料、固体 废弃物。船舶上的垃圾、废料、固体废弃物要运到码头的垃圾回 收站统一收集。第三十七条 在本渔港水域内进行船舶供油、船舶修造、船 舶拆解、打捞等作业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当经市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备有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落实有效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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