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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规范集体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 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加 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凡涉及集体性质的森林、林木、林 地等与森林资源相关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 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 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
2、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 为和过程。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具体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执行。第二章评估范围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一)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偿还债务或 进行拍卖的;(六)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七)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 的;(八)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九)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3、十)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流转、租赁经 营的;(十一)林农个人的林地、林木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 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 进行评估:(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 产损失的;(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二)没有权属证书的;(三)其它禁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资 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第十条经过评估确认的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成交 采伐时,应按规定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和落实迹地更新任务。第三章评估工作原则第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工作原则:(一)独立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摆脱 资产业务当事人利益影响,不应与资产业务有任何利益上的 联系,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二)客观性原则:要求评估人员具有公正、客观的态 度和方法,评估指标要具有客观性,评估过程中的预测、推 算等主观判断要建立在市场和现实的资料基础上,评估结果 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三)科学性原则:根据评估目的,选择适应的标准和 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和科学合
5、理的评估程序。(四)专业性原则:资产评估涉及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 识,评估人员必须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每次评估必须 有二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参与。(五)预期性原则:在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 是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来决定,主要取决于未来的收益期望 值来决定。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申请(二)评估委托(三)资产核查(四)资料搜集(五)评定估算(六)提交评估报告书(七)验证确认(A)建立评估档案第十三条 评估申请。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 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它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书并附有关 资料。申
6、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 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 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 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第十四条评估委托。资产占有单位可委托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 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森林资产产权林权证书、有特殊经 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 交的其它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 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 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
7、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 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第十五条资产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 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 估。第十六条资料搜集。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 要有:(一)营林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二)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三)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 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四)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 的价格资料。(五)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六)各树种的生长过程表、
8、生长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七)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 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A)其它与评估有关的资料。第十七条评定估算。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 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 估算。第十八条提交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 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第十九条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 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二十条建立评估档案。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 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评估档 案。按国家有关规定
9、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第五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 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 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 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 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按林业厅2004年制定的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执行。第六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 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 依据、方法、结果
10、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 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 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 件材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撰写的内容、格式、报批等要 求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 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办理。经核准 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 年。第七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评估档案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是在评估机 构接受评估委托至完成全部评估工作的过程中,评估人员所 取得或编制的反映资产评估项目全貌的评估结论及其形成
11、过程,以及根据的各种文件材料。工作底稿包括的内容和要 求按规范意见办理。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全 过程的各方面。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要求按规范意见 办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应当向资产 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林权证书及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 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 报资产。如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作弊 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一切责任由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 事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书提供的是科学的评估数据,仅 供相关部门或单位参考,如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在 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 由有关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或人员违反 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