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管理措施.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72741075 上传时间:2023-02-1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3.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管理措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管理措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管理措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管理措施.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管理措施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城镇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确保水污染总量减排效果, 有效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XXX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XXX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 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 行监管和管理。第三条本措施所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通过污水管网 接纳生活污水(或生活污水比例70%以上)进行集中处理的场所(含 生活污水应急集中处理设施)。本措施所称的污水管网,是指收集和

2、运输生活污水(如合流制还 包括局部雨水)的管网设施,包括污水管网、沟渠、提升泵站、集污 池、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等。本措施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是指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厂(站)进行生产管理运营维护的单位。本措施所称城镇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第四条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运 营管理,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或产权企业自行运营等方式确定运营 管理单位。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县水务局:县人民政府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对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

3、网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XXX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的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和污泥处置情况;负责对涉及污水 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备案等);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分;依法对污水处理 设施进、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及时通报监测情况,指导和催促 运营单位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管理资金的筹 集、拨付和监管,制定收费管理措施,指导财务核算,将建成移交县 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国有资产监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站)国有

4、 资产的日常监管。县发改局:负责测算、核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县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资金及运行资金的安 排、拨付、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日常管理、污水管网的日常管理及建设工作;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 国有资产的安全;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辖区生活污水入污口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报县水务局办理接 入许可后实施;按规定使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管理资 金,做好财务核算。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以下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

5、施及管网进行占用或破坏,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危 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安全的活动:(一)在污水管道、阀门和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3 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井等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八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撤除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第九条实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停运报告制度。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设施

6、持续稳定达 标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做好 应急物资储藏,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全部和局部停运 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通过调节工艺、 临时抽提转运等方式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尽快抢修恢复 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报XXX生态环境局和县水务局。对非突发性停 运或部门停运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县水务局和XXX生态环境 局报告。停产申请应当明确停运时限、停运原因、临时措施及维修维 护方案等内容。第十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对生活污水处理设及 厂区内配套管网设施设备等进行编号、归类登记、建立档案,保证技 术资料完整,并负责

7、维修养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对厂外污水管网(含提升泵站)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进行编号、 归类登记、建立档案,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并负责维修养护工作。第十一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期间,负责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的达标排放;厂区及厂区范 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污许可的办 理及变更和排污许可网上数据管理;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 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 措施(建(20XX) XX号)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保障城镇污水处理 厂(站)正常运行生产管理、安全、水质检测等制度,做好运行

8、记录; 规范运行维护自动和在线监测设备,定期检定和校准自动和在线监测 装置,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污水管网的日常维护、污水 集中收集率、污水进水水质,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 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措施(建20XX) XX号)制定巡视、养护、管道清淤、检查与修理制度, 保障城镇污水管网正常运行;应当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管理措施要求,完善及办理排水许可,对取得排水许可的单位要严 格管理,不得超量、超限排水;接受环保部门的巡查和污染物总量减 排核查,并按要求建立处理记录台帐,提供污染物总量

9、减排所需的各 项资料,保证运行期各项安全责任的落实。第十二条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账,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县水务局真实、准确 报送运营情况。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报送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污 泥处置量及处置方式、设备运行、运营本钱、安全生产情况及执行城 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城 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措施(建120XX) XX号)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情况包括第一副厂长履职及 辖区污水设施运营情况;污水管网巡视、养护、清淤、检查及修理情 况,泵站设备的运行、本钱、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执行城镇排水管

10、渠 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城镇污水处理 工作考核暂行措施(建(20XX) XX号)等方面信息。第十三条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向县水务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组织机构、职 工总数、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安全生产、下年度大修和停产计划 等生产运行情况。第十四条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建立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管理台账。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十五条实行污水处理检测制度。县水务局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 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质、污

11、泥泥质等指标每半年进行随 机抽样检测一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进出水质检测化验制度,进 出水质检测工程、取样方法和频率应当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 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暂行措施(建20XX) XX号)和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执行。运营单位对进出水质每周2次向县水务局和XXX生态环境局 上报检测结果。第十六条XXX生态环境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城镇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进、出水质实施监督性监测,对污泥、废物等涉及环境污染 事项处理处置进行监督,及时通报监测、监督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处分。第四章污水收集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

12、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辖区范围内的排 水专项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 收集能力和处理能力。第十八条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污水,应按规 定接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工业企业、医疗机构、集中养殖场、屠宰 场等产生的非生活污水,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达标排放。未按规定 程序报XXX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批准,不得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站)的管网上设置入污口。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排放有毒、有 害物质。因意外致使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 内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运营单位报告,并采

13、取措施消除危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同时向县水务局和XXX生态环 境局报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当相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那么向受益人征收城镇生活 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县发改局组织有关职能 部门测算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发改局、市水务 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征 收标准,由供水企业代收。第二十一条收取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全 额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 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第二十二条城镇生活

14、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维护费、监管监测 费和技术改造费等相关费用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XXX 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测算,报县人民政 府批准后,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安排。第二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维护经费按照“属地负 责、分级承当、适当补助”原那么。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是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运行维护主体和经费承当主体,县政府按照 体制补助和考核奖补相结合原那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 补助。具体分级承当方式为4: 3: 3,即县财政将40%的支出纳入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政体制补助基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自行承当30%支出,另30%由县级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后根 据情况由县财政进行一定比例的奖补,缺乏局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承当,具体考核细那么另行制定。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XX日后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