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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 工业工程落地,实现节地增效,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 规2021) 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 开展阶段,积极贯彻新开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开展为主题,深 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 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承诺即开工”, 促进工业工程尽快落地达效,全方位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开展。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市委市政
2、府转变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要求,缩 短工业工程落地时间,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新增工 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激发各园区开展新动力,推动 开发区高质量开展、创新升级。“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 新建工业工程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先行实现 工程开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和平整 土地(“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三、基本原那么坚持系统化改革。按照政府统筹设计、部门政策配套的 思路,开展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产业 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投资等要求,建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 地”出让标准体系,提升
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 制度性交易本钱,减轻企业负担。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明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在“招拍挂”出让时的条件, 通过政府事前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 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指导、监管, 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原那么,相 关职能部门对控制性指标一并进行联合验收。建立“标准地”出 让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气氛。四、实施范围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道
4、里经 济开发区、黑龙江香坊经济开发区、黑龙江双城经济开发区、黑 龙江阿城经济开发区、黑龙江呼兰经济开发区、哈尔滨临空经济 区、南岗高科技产业园区、道外寒地产业园起步区区域范围内新2 增工业用地(以上开发区、保税区、经济区等在本方案中统称“园 区”)。五、主要工作(一)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 区域内统一编制原那么,由各区政府、哈综保区在园区区域范围内 组织实施包括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 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评估评价,形成整体性、综合性、 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并提供给入驻建设工程单位免费
5、共享使用, 同时形成明确的限制性、禁止性负面清单。各区政府、哈综保区 要按照区域评估评价事权划分提前落实资金,保障前期评估工作 顺利开展。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各园 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 境部门、水务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急部门(地震)、气 象部门)(二)建立控制指标体系。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要根据园区 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包括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环境标准、亩均税收、能耗 增加值等五项指标构成的不同产业类型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相关指标执行国家标准,对无国家标准的 由
6、有关部门自行制定。控制性指标以增加“亩产效益”和实现“节 地增效”为目标,区分不同产业类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要合3 理提高标准、细化分类、强化总量控制(能耗、污染物排放等), 形成“可量化、可统计、可追溯、可调控”的动态指标体系。牵 头单位: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住建 部门、商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改部门、工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三)优化“标准地”配置方式。“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 “净地”出让规定,具体地块出让前,各园区管委会依据区政府 制定的“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地块具体指标,并纳入市资 源规划局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挂牌 拍卖
7、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实施。对标准厂 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方式供应。鼓励各园区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 (扩)建工业工程执行“标准地”出让政策。牵头单位:市资源 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 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四)明确出让履约要求。“标准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 与市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宗地所 在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 合同应当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指标复核方法、 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就工程可以在竣工验收前补齐
8、相关审批手 续作出承诺,承诺书公开公示后,企业即可施工建设,实行“承 诺即开工: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租金和有 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各园区可尝 试开展“标准地”工程审批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 办服务,加速工程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哈综保区;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住 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五)加强工程事中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 提出、谁负责”原那么,实施工程核查和监管,指导用地企业按照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用地 企业应当及时
9、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 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落实专 门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哈综保区;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住 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部门(地震)、 城管部门)(六)落实达产达效复核工作。各区政府要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制定“标准地”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和工程达产复核工作 方案。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要催促并指导限期整改,整改期不 得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到达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核验不 予通过,并按照建设合同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各园区管委会 在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
10、要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 达产达效期限,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环境标 准、亩均税收、能耗增加值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复核。对各 项指标不符合建设合同约定的,要催促并指导限期整改,整改期 不得超过1年;整改后仍未到达建设合同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 通过,并按照建设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各 区政府、哈综保区;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 部门、商务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应急部门(地震)、城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七)强化信用管理措施。市工信局要建立“标准地”企业 投资工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档案,将用地企业落实“标准地”
11、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哈尔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 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营 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 部门、商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哈尔滨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 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 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应 急局(地震)、市市场监管局、市营
12、商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城 管局、市气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办公 室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工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细化工作措施,制 定实施细那么、操作流程,全力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 作落到实处。(二)加强督查考核。各园区管委会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 对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强化日 常监管,对未按承诺约定实施工程建设投产的企业,会同相关部 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配 合,认真履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职责。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 的企业,可由各区政府、哈综保区给予资金或政策奖励扶持。(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政府、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 要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政策要点、利好举措,正确引导 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要定期对新增工 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针对问题进一步 改进完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各县(市)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方案推进“标 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办公厅,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