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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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2年12月16日稿)已发布, 共计1260条,堪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出台后,我们我 国现行的民法通那么、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 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存。同时,民法典的正式上线,也对我们法考的备考产生了比拟重大的 影响。整个民法局部的实质性改动都比拟多,最近大家对于合同局部 的梳理需求比拟高,那么今日就带大家来看看合同法局部有哪些比拟 重要的变化以及内容吧!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局部,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 同编就有500多条。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 其中涉及规定

2、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内容这么多怎么办?不要慌,我来帮你们整理一波重点。一、民法典合同编-几个重要的实质性修改1、1、合同的载体发生质的飞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纳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 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将逐步取代传统的书面纸 质合同,合同的载体发生了质的飞跃,交易将更加高效、便捷,表达了网 络时代的特征。2、完善向第三人履行债权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3、“当事人商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 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向债权人担当违 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第三人可以直接恳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 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第三人可以恳求债务人担当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 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见。本条新增规定第三人所享有的履行恳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 违约责任恳求权,加大了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维护了交易平安。3、适用告知义务1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 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留意事项,并协作其进行必 要的现场检查。2 .业主转

4、让、出租物业专有局部、设立居住权或者依 法转变共有局部用途的,应准时将相关状况告知物业 服务人。解除条件1 .业主依法定程序共同打算;2 .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商定期限的除外。续订1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打算续聘的,应与原物业 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2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在合同期 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 期限另有商定的除外。不定期1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 务人的打算,物业服务人连续供应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 同连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2

5、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提前60日 书面通知对方。(5)保理合同【确定要考!】首先弄清晰债权人、债务人和保理人的三角关系。碗A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 保理人,保理人供应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 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性质双务;知名;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保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1 .通知并说明身份的义务。保理人收购债权后,要向应收账款债 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说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 证。2 .不受不利影响的权利(1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 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

6、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 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种类一债多保适用(2)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值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1 .当事人商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见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见应收账款债权;2.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见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 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局部应返 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1.当事人商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向应收账款也务人主见应收账款债权;2.取得超过

7、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局部,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1 .已登记未登记;.均已登记,按登记的先后挨次受偿;2 .均未登记,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 人优先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依据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酬劳的比例取 得应收账款。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情势变更条件更加明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 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连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正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 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编校

8、之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着显 著的变化和调整,主要在四个方面:将客观状况修改为“合同的基础条件”;不再区分不行抗力和情势变更;增设了“再协商义务”;删除了“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的规定。通过此次调整使得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条件更加明确,有 利于当事人使用情势变更制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解除合同, 增加了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情势变更的推断和把握。4、细化和完善合同保全 制度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 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 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

9、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见。”规定了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 效果。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 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扩大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民 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供应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 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在

10、合同法对合同保全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细化和完善,并且形成“合同的保全”专章,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障 了债权的实现。5、商定不明时视为一般保证【此处必考】民法典第六百八 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依据一般保证担当保证责任。”担 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依据连 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本条对担保法的规定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改, 在商定不明时,给予了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削减了保证人的风险,促使债 权人在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中明确商定保证方式,具有显著的进步,符 合民法的精神。6、法律规范

11、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权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供应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方面的 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二、合同法复习要点(-)常规重点对于常规重点局部,就不必多说了,重者恒重。1、合同总那么:合同的分类, 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都是重要的考点。总那么局部的主要内容基本可以用这个流程图概括。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行完毕后合同义务、2、合同分那么局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合同等, 都是常规的重点。而买卖合

12、同又分为一般买卖合同、保存全部权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属于重中之重。基本 上这几种买卖合同必考其中的一两种。这里放一个试用买卖合同的表格给 大家尝尝。概念出卖人与买受人商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假设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那么买 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试用期假设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那么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 (该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以买受人的认可作为合同的生 效条件)。不属于 试用买 卖1 .商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肯定要求时,买受人应购 买标的物(买受人无认可权)。2 .商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

13、物认可时,买受人应购买标的物(买受人无认可权)O3 .商定买受人在肯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实质是在一个生 效的买卖合同中,商定买受人享有任意变更权)。4 .商定买受人在肯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实质是在一个生 效的买卖合同中,商定买受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买受人 的认可性质形成权。无需出卖人同意,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 合同生效,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期限1 .须在试用期内认可。2 .试用期确实定,由当事人商定;无商定的,依照 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合理期间。方式1 .明示认可(口头或者书面);2 .推定方式。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局部价款或对标的 物实施了出卖、出租、

14、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的,视为同意购买;3 .以单纯缄默的方式认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 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拒绝认可风险负担1 .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2 .买受人应返还标的物,但不支付使用费(免费用,除非当事 人明确商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民法 典新增)。(-)民法典新增重点民法典新增的重点,确定是法考必考内容,因此新增局部必需拎出来讲一 波,同时要留意九民纪要的几个重点内容,主观题也许率会在这里出题! 1、合同总那么(1)以物抵债合同的性质(九民纪要新增)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恳求交付 的,人民法院审查

15、该合同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不存在以上状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恳求 交付的,此种状况不同于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其应依据原 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恳求的,应 驳回其诉讼恳求,但不影响其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2)关合同效力的新增规定九民纪要新增规定1.合同 无效的 规定“强制性规定”的识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法律行为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二) 第14条的规定慎重推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殊是要在 考量强制性规

16、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以及交易平安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以下强制 性规定,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平安、市场秩序、我国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 等买卖;(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峻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4)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 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 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2.关于 合同效 力的规 定1 .违反规章一般状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

17、及金融 平安、市场秩序、我国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认定合同无效。2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说明 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 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应由法人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 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全都 等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合同不成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立、无 时,要依据诚恳信用原那么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安排,不能使 效或者 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被撤销 的法律 后果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状况下

18、,当事人所担当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 过合同履行利益。(3)精神损害新增规定【违约可以主见精神损害赔偿】第996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恳求权基础】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峻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恳求其担当违约责 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恳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新增)。2、合同分那么一些新增内容【尤其物业合同、保理合同这两个新增, 确定考: 1(1 )买卖合同几个变化的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 事人的商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商定,买受 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

19、推定买受 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自行或者托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收的义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商 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商定的检验标准不全都的,以出卖人 和买受人商定的检验标准为准。(2 )借贷合同【留意利息的商定】利息商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合同的,依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商业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比照(民法典修 改)商业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其他民间借贷合同性质商事合同民事合同民事合同合同主体商业银行为贷

20、款人 的借贷合同自然人与自然人之 间 的借贷合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 通的合同未商定利 息视为没有利息利息商定 不明依规章确定视为没有利息依规章确定诺/实诺成性(不要 物)实践性(要物)诺成性(不要物)单双性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3)托付合同中的解除权解除权双方任意解 除权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民 法典 新增)无偿托付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托付合同的解除方应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托付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 人的事由外,有偿托付合同的解除方应赔偿对方的 直接损失和合同履

21、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4 )物业服务合同【确定要考!】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供应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 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主体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内容1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 的标准和收取方法、修理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 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2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 同的组成局部。性质双务;知名;有偿;诺成;要式合同。形式应采纳书面形式。订立主体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找的物业服务人;2 .一般

22、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 务人。上述合同都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 的义务亲自履行 义务1.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局部专项服务事项 托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其他第三人的,应就该局部 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2.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供应的全部物业服务转托付 给第三人,或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托付给第 三人(禁止转包)。妥当合理 履行1.物业服务人应依据商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当修 理、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开报告 义务后合同该 义务业主共有局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实 行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平安。2.对物业服务区域内

23、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 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准时实行合理措施制 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帮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 求、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履行状况,以及修理资金 使用状况、业主共有局部的经营与收益状况等以合理 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1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在商定期限 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 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 委员会、打算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的人,协作 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照实告知物业的使用 和管理状况。2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恳求业

24、主支付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 赔偿损失。3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的新 物业服务人或打算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 服务人应连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恳求业主支 付该期间的物业费。4 .业主应依据商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 务人已经依据商定和有关规定供应服务的,业主不得 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主的义务给付物业费业费。2.业主违反商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3.物业服务人不得实行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 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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