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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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许昌楼市网 2022年01月04日09:55 许昌楼市网 发表评论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看法(国发2022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建住房2022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

2、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实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设,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连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运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

3、和收入水同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指导和实施监督,并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及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安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

4、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支配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刚好向社会公布。 其次章政策支持和实惠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

5、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实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支配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

6、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在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限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托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可以由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干脆组织建设。工程竣工后分期验收。 参加投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7、应当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项目投资30以上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需根据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运用功能。主动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平安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说明书,并担当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运用平安。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

8、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以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开发企业应将中标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实行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供应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须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 其次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

9、不高于3核定;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干脆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格销售, 不得有利润。 其次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需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其次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10、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其次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其次十五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查、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方可购买。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下列

11、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首页及家庭同住人口的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供应有效证明。 3家庭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年度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并供应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册或工资凭证的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年度收入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供应上年度的低保证复印件或领取低保金的证明。 4住房状况证明。自有住房的,供应房屋全部权证;租赁住房的,供应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借住别人住房的,供应出借人的房屋全部权证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借住证明。 5市、县(市)人民

12、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对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帮助做好年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审核工作。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共媒体或申请人所在的居住地公示申请人家庭的同住人口数量、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六)购房。申请人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

13、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重新申请。 (七)轮候。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根据收入水平、住房困难度和申请依次等因素进行轮候。 伤残军人、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复转军人、离退休老师、环卫工人、残疾人、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其他为社会做出特别贡献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其次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实惠,由购房人根据同地段同类一般

14、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差价款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其次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根据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其次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原来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签订日起的下一个月取消廉租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经济适用住房交房前退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其次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干脆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别缘由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根据原价格并依政府发布的折旧率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

15、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根据届时同地段一般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肯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详细缴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根据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一条 已参与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

16、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需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实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安排和用地安排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

17、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意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 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运用,并接受市、县(市)财政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凡已参与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

18、搞实物安排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八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运用等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觉违规行为刚好订正。第四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变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惩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惩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

19、用住房或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依政府发布的折旧率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一般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依政府发布的折旧率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

20、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方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方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2022年12月31日发布的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方法(商政202293号)同时废止。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21、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实惠,限定套型面.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文章标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找文.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来源:2022/03/04发布时间:字号:大中小(2022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20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

22、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 胶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胶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2022年08月29日信息来源:胶州市房产管理局点击数: 2435胶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胶政发202289号.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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