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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3)第一章总则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 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 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私募基金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基 金的直接投资方向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FOF基金(含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私募投资 基金法律关系主体中一般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
2、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 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外包服务 机构。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环境变化,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中的 法律服务内容也随之不断发展。主要法律服务内容包括根据私募基金业务参与主 体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并出具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或变更法律意见书,为私募基金提供投资尽调法律服务,处理私募基金 清算退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合规顾问法律服务,或以诉讼、仲裁和非诉方式解 决与私募基金业务有关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私募基金活动的参与,协助机构 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持续合规经营,协助各方履行私募基金的设立、
3、投 资、管理、托管、销售以及其他基金外包服务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协助当事人实 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助力防范和化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 私募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非诉业务中,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 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时 作为一般性的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章、
4、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则 制订。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 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并签署日期;法律意见书及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 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 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 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4 .3法律意见书核查事项(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律师应当
5、对申请机构 的现状及历史沿革进行核查。(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 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若申请机构具有明确禁止的经营 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 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 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 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通过互联网搜索
6、和查验登记经营 范围、审计报告、财务记录、商业计划书等方式核查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 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 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存在冲突的业务、 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 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就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 别说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与私募 基金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申请机构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 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4)申请机构股
7、东的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情况。审核申请机构股东出资款 划付凭证、验资报告,确认申请机构股东的实缴资本,股东应以自有货币资金出 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股权结构清晰,无代持情况。股东实缴资本 一般不得出现不足200万元或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结合申请机 构披露的股权结构,并经核查申请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及工商内档资料,确认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 股东,若有,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 协会的规定。如申请机构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律师应 就该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
8、会所要求的要求发表结论性意 见。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 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 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 持股等情形。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应承诺持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低于三年。(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关于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 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
9、或其他组织。律师应结合申请机构披露的信息,通过工商内档 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核查,基金业协会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 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 监管的境外机构。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 定:1)持股50%以上的;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 选的;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 股超过50%的;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 时,由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除了控股之外,综合考查其它的影 响力因素,包括对股东会决策的影响、对
10、董事任免的影响以及对公司实际经营决 策的影响等。若存在实际控制人,需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 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 支配作用。如申请机构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律师应就 该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所要求的要求发表结论性意 见。(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 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指申请机构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 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隶 属企业承担的经济组织)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控制的金 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 业等)。前述金融企业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向申请机构颁发的 与金融业务相关的牌照及注册信息,如金融许可证、金融监管部分批复、行业注 册成立会员证等。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 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 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 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其中,申请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
12、应低 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并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申请机构的 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 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需做 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 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资本金满足运营作为必要合理的运营条件,申请 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 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 营开支。律师应当对私募
13、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 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 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 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已 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并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 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 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
14、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申请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审查外包机构的主 体资质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和是否存在潜在风险。(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 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申请机构,其高管人员 (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 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申请机 构,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
15、得基金从业资格。合规/风控负责人均不 得从事投资业务。已经通过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的,审查资格证书或显示通过结 果的网页截屏;正在进行考试的,可以审查考试报名页面;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 审查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的结果公示信息或结合申请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 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止匕外,还需要核查高管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核查 高管的学位/学历证明文件、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就高管是否具 备相关教育背景及从业经历。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高管人员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除法 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
16、若有兼职情形, 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 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 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 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并出具书面说明;律师应当对于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 查。(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 市场诚信数据库(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存在负面信息; 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 常名
17、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以 上信息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基金业协会纪 律处分及黑名单公示信息、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核查。(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通过裁判文书网核查申请机 构最近三年的涉诉情况,通过网络搜索、与申请机构管理人员访谈确认的方式核 查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仲裁的情况。(13)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4.4法律意见书相关证明材料在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系统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时,
18、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目前协会系统可供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的容量有限,故需视重大变更的具体 事项,择重要的证明文件上传。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证券 类/非证券类),重点材料可包括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关联私募基金 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实 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及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法 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等相关主体就变更涉及的 事项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承诺函等。(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1 .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重大变更情形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19、、变更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 金登记备案系统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o具体方式为通过中国基金 业协会A MBERS平台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 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 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 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和
20、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 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 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2 .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或限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的情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 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
21、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 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2017年11月03日起,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 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止匕外,申请重大变更的机构的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未办理完毕的重大 变更事项,则申请机构的重大变更申请可能被暂停受理,待关联方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的重大变更申请完成后才能继续申请机构的变更申
22、请。3 .法律尽职调查可参见本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版块尽职调查部分。4 .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注意事项4.1 内容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应该对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 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律师需特别注意核查并论述如下内容:(1)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2)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状况:是否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 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 程序;(3)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状况:是否已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频率、内容、途 径,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
23、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是否在信息披露备 份平台办理了重大事项变更临时公告。律师需特别注意核查信息披露是否已有效 送达投资者。4 .2格式要求(1)同时就数项重大事项进行变更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 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 见。(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内部整改涉及重大事项变更、且需要提 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的,法律意见书应对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 并与公示信息保持一致。(3)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 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应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管 理人系
24、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 做出特别说明。(4)其他格式要求可参见本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版块的格式 要求部分。5 .法律意见书核查事项6 .1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核查拟任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之姓名、性别、 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扫描件、出生年月、国籍、通讯地址、最高学历、毕业学 校、学位/学历证明文件、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核查拟任非自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人 职务、联系人移动电话、联
25、系人电子邮箱、营业执照及自设立以来的全部工商登 记档案。如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总经理等管理岗位工作,需要确认新任法定代表人是 否存在兼职,如存在兼职,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兼职的相关要求,还需要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核查法定代表人的教 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确认其是否具有相应岗位的胜任能力。(2)内部决策文件审查管理人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事宜全部决策 机构的全部决议。(3)变更理由承办律师可采取书面审查和面谈的查验方式,审查管理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理由。(4)信息披露情况承办律师可采用书面审查、面谈及线上查询的方式
26、,审查管理人就变更法定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事宜向投资者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信息 披露、报送的时间及方式,以及向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披露是否有效送达。5 .2变更实际控制人(1)权益结构查验管理人本次重大变更后的权益结构图,结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 确认实际控制方式。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资控股企业或集 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2)实际控制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核查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扫描件、出生 年月、国籍、通讯地址、最高学历、毕业学校、学位/学历证明文件、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件;核查拟任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
27、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人职务、联系人移动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 营业执照及自设立以来的全部工商登记档案。如实际控制人本身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则需要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进行核查。(3)相关协议或安排查验与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权益相关的协议或类似安排,例如股东协议、合伙 协议、委托持股、一致行动协议等。(4)变更理由及信息披露状况查验内容参考上文“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相关部分。(5)名称和经营范围更新2021年之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是包含“基金管 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8、2021年调 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 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因此, 对于2021年之前登记的已存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如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 时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则需要根据新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进行变更并经工 商变更登记后,再提交包含法律意见书在内的重大变更登记申请。(6)整体核查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团队、制度、业务发生根本性变 化,因此,对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以上必备核查要点
29、外, 建议律师按照新申请登记的要求对变更后的机构进行整体核查并发表意见。5.3变更主要出资人(1)拟变更主要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拟变更主要出资人为自然人的,核查其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及号码、证 件扫描件、出生年月、国籍、通讯地址、最高学历、毕业学校、学位/学历证明 文件、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如拟变更主要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核 查其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人职务、联系人 移动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营业执照及自设立以来的全部工商登记档案。如存在股权/份额代持安排,需核查实际股权/份额持有人的上述主体资格材 料;直接或间接持有管理人权益的主体中若含有境外主
30、体的,应核查相关主体的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公证认证的境外主体的全套注册材料、中国证监会的 批准文件等。(2)相关协议或安排查验与管理人变更主要出资人相关的协议或类似安排,如股权转让协议 增资协议份额转让协议入伙协议退伙协议、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等。(3)内部决策文件审查管理人就主要出资人变更事宜全部决策机构的全部决议。(4)出资情况和出资能力查验该等主要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出资资金是否为境外资金, 并提供实缴出资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 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涉及股权或份额转让的,审查交易主体 之间的对价支付情况,并提供银行对账
31、单等支付证明。同时,为就出资人的出资能力是否与认缴出资金额相符、出资来源是否合法 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应对出资人的资产证明进行核查。就自然人出资人,可为 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 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 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就非自然人 出资人,可为出资人实缴出资凭证、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等。(5)变更理由及信息披露状况查验内容参考上文“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相关部分o5.4变更控股股东律师应详细描述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
32、况,并列明变更后完整的股东资料、 各股东的认缴、实缴出资情况。对于变更为法人控股股东的,核查营业执照等设 立文件,对于变更为自然人控股股东的,应核查身份证件;变更后股东是否涉及 外资,若有,应说明穿透后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 协会的规定。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 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另外,在意见书中对变更后控股股东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鉴于私募基金业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客观情况和具体规定、 做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且我国私募基金领域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处
33、于不断 完善的过程中,建议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处置。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与变更业务(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1 .法律主体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设立要求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为合伙企业形式, 则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承诺不会备案为私募基金。止匕外,目前新设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前,往往需要经地方 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前置的审核并批准。律师可以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为 机构提交的申请提供咨询建议。2 .名称和经营范
34、围2021年之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是包含“基金管 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2021年调 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 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对于2 021年之前登记的已存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如果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不 需要主动变更,而是在发生名称或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者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时, 根据新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进行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
35、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曾经或正在 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对于设立时间距离申请 登记时间较长的机构,律师需要注意核查机构设立后的实际经营情况,确认是否 曾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 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 机构进行充分披露。若变更控股股东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在法律意见 书中具体说明。5 .5变更高管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律师应当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核查高管兼职情
36、况、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和岗位胜任能力。5.6由重大事项变更引发的其他事项变更情况由重大事项变更引发的其他事项变更应一同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论述并发 表相关结论性意见,该等“其他事项”可包括但不限于:(1)新增关联方情况若主要出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变更 事项使管理人新增关联方的,需对关联方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及实际展业情况、 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与管理人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情况进行 查验。需注意,该等关联方仅指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 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
37、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2)合规、诚信状况查验管理人及本次重大变更涉及的变更主体,即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关 于任何政府部门此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管理人或本次变更涉及新主体进行的调 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报告或重要通信;媒体负面报告、征信报告、 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 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 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6 .对重大事项变更的特殊要求(1)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私募基金
38、管理人进行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 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 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2)发生实质性变化: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 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 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 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对于上述类 型重大事项变更,协
39、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 力度。(3)高管离职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后果为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督 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制衡作用,进一 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自20 17年11月03日起,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基金业 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
40、下 工作机制:(1)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 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2)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一家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通过电话沟通、 现场约谈等多种途径及时提醒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相关业务的尽职、合规要 求。(3)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律师累计为两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 服务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由该经 办律师正在提供私募基
41、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提交现聘律师事 务所的其他执业律师就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复核意见;该申 请机构也可以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中国基金业 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经办律师任职的律师事务所。(4)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三 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由该律师事务所正 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重新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 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有关
42、情况通报所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5)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入会法律意见 书或者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出具 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参照第(2)、(3)、(4)条原则处理。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申请机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法律 意见为否定性结论意见,但申请机构拒绝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供的,律师事务所 及经办律师可以将否定性结论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申请机构,同时抄送至中 国基金业协会邮箱:pflegal (邮件以申请机构名称-律师事务所 名称/律师姓名-否定性结论意见”命名)。针对此种情形,相关机构经认定
43、属于不 予登记情形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该机构信息,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及经 办律师发表了否定性结论意见。此种情形,不计入前述公示机制的累计案例次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高度 珍视自身信誉,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能力。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 应损害自身、对方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章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日常运作合规顾问业务(一)基金募集1 .募集行为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 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2 .募集主体
44、除以下两类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1)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 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 金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 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 任。3 .募集对象私募基金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
45、00万元;(3)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同时,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是“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实务中,律师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其一,从合规管理角度,“从业人员”和“员工”需要
46、甄别,例如没有取得基金从业 资格的后勤行政人员跟投的,我们认为不属于从业人员,不能当然豁免合格投资 者确认流程。其二,如果员工通过持股SPV合伙企业间接跟投,并且这个SPV 没有备案为私募基金,结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反馈以及相关案例,管理人员工 通过SPV投资从而作为二级投资者的,同样可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即管理人 员工对SPV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可以低于100万元,同时SPV合伙企业本身 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 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三,有几类特殊的人员要注意,不能视为管理人 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一是退休返聘人员,因为
47、与管理人仅 有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二是管理人母子公司的员工,因未直接与管理人签订 劳动合同,三是管理人的股东如是管理人的全职员工或符合兼职员工跟投标准的, 可视为员工进行跟投,否则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者适用 不同的募集流程和文件O律师可以协助募集机构做好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区 分相关内部制度,并设计不同的募集流程、募集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 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48、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 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为专业投资者: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 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合格投 资者为普通投资者。4 .募集程序5 .1特定对象的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