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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条件,保障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改造区块实际,制定本 方案。第二条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征收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 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
2、准的用途确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 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 确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 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房(二)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8元/壮或 者每户每月500元计算。1、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周期从被征收人腾空搬迁验收合 格之月起,直至交付安置房屋后6个月止;过渡期限为自腾空搬 迁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多层建筑为24个月),超过过渡期 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 付;临时安置费每季支付一次。2、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腾空
3、搬迁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3、实行市场化安置的,在腾空搬迁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 付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三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周 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标准执 行:(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nV或者每户1200 元,实行产权调换和市场化安置的按两次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 计发一次。(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 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1%计算,在腾空搬迂验收 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5%计算
4、,在腾空搬 迁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第二十四条按期签约和按期腾空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 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每户奖励3万元的基础上, 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50元/以。同时,对征收住宅房 屋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6万元的地下停车泊位购置费补助。(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 格的,在每户奖励1万元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 励50元/而,每提前一天另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6元/nV, 按面积计算的腾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元/面。第六章房票的使用第二十五条实行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其按期签约奖 励
5、、按期腾空奖励,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中的装饰装修补偿费、 附属物补偿费等,不再单独兑现,与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一起并 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票面总金额,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兑现 货币。第二十六条房票使用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房票有效期限为36个月, 有效期一般自房屋腾空公告截止日起开始计算。房票使用人可根据购房金额申请房票拆票,拆票后的房票有 效期为剩余期限。拆票后,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收回 原发放的房票。逾期未使用的票面金额,视同房票使用人自行放弃市场化安 置,可由温岭市人民政
6、府太平街道办事处直接按未使用房票票面 金额的50%兑现货币。第二十七条 房票使用人选择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我市 政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 房时,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不限购买套数、不限购买面积、不限用途类型。可供房票购 买的房企项目汇总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 每半年对外公布更新一次。房票使用人选择购买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 房屋的,采取一房一价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选房,选购房屋的总 价不得超过选房时所持有的房票票面金额的150%。房票使用人购房后,享受与其他业主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 务,相关税费由被征
7、收人按规定承担。第二十八条房票使用人购房总价少于房票总金额的,余额 部分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在房票有效期内重新开具房票。余额在原房票总金额的20%以内且少于50万元的,房 票使用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 申请直接兑现货币。房票使用人购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 自付。第七章生效及其他第二十九条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 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土地征收后报温 岭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签约期限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实际 另行公告确定。在签约期限内,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 可组织阶段性的定点集中签约。
8、第三十条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 确定产权人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可就被征收房屋 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 街道办事处对该被征收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 公告。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并将房屋腾空后,与 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共同或者委托温岭市人民政府 太平街道办事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证注销及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协议经公告生效 后,其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空奖励,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中的 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不再单独兑现,直接作为安 置房屋的第一期购房款。安置房
9、屋交钥匙时结清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未按时结算 房款的,视同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可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 街道办事处直接按货币补偿标准兑现。由于安置房源紧缺等政府方面的原因,造成临街底层商业用 房的被征收人未能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直接转为市场化方式安 置,房票的有效期为36个月,从商业安置房屋公开选房当天开 始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认购后,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 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承担。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 计算。本方案所指的每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 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为依据,结合以下原则予以
10、确认:(一)持有单独的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 用权证两证齐全、相互对应的,对该房屋所有权人认定为一户。(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不齐全(只有其 一)的辅助性用房、非落地式整间通天房,或者办理过权证登记但房屋已年久失修坍塌,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未 办理但属合法房屋的,只要在本征收范围属于唯一房源,可认定 为一户。(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不齐全(只有其一) 或者不对应的合法房屋,以房屋所有权登记基本单元和土地使用 权登记宗地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户数。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征收范围内的义 务教育学区按以下原则办理:(一)被征收人未成年的,可
11、保留本人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 务教育的资格。(二)被征收人已成年的,可保留其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 义务教育的资格。(三)被征收人直系亲属未成年的,可保留被征收人直系亲 属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四)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已成年的,可保留被征收人直系亲 属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第三十五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市之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序号房屋类别项目名称位置建筑面积 (m2)套数用地 性质1现房溪滨佳苑太平19000138划拨商业街F幢住宅城东140010划拨东湖丽苑城东2
12、10017出让轩景园城东12006划拨湖馨佳苑城东650061出让楼山云岭苑城东410055划拨西溪山庄一、二、三期城西100010出让佳源壹号城西120010出让丰泰苑城西190023划拨清澜雅苑温崎180013划拨2在建博学雅苑太平310030出让书韵名苑太平270025出让启宸苑太平100010出让万固城(城东综合体CD050502)城东28000252出让徒1瑞府(下蔡出让地块 XQ090201)城西300028出让2在建XQ100220 京岭城西12004出让序号房屋 类别项目名称位置建筑面积 (m2)套数地质 用性玖械府(爱仕达收储地 块 CD050516-1)城东16000140
13、出让玖珑和玺琅横府(阳光 小区 XQ070120)城西16000131出让珑栖天第名苑(城西大 道与五洋路东侧地块 XQ070207)城西200016出让文和佳园(西溪四期 XQ040210-1)城西180015出让备注:1 .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适用于东门路A区块、 东门路B区块、东门路C区块、东辉南路-老车站周边地块、东辉南路-东辉 公园西北侧地块、东辉南路-老橡胶厂地块、东辉南路-五金市场西侧地块、 东辉南路-百家山地块、长大楼以西区块。2 .后续如有新筹集的市场化安置房源将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住宅产权调换房源序号房屋 状况项目名称位置用地 性质1拟建太平北山斜桥 区块
14、太平街道万昌路与东安 路转角地块划拨2拟建未来社区二期 地块中心大道北侧、一号路 西侧、胜潘路南侧划拨备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适用于东门路A 区块、东门路B区块、东门路C区块、东辉南路-老车站周边地块、东辉南 路-东辉公园西北侧地块、东辉南路-老橡胶厂地块、东辉南路-五金市场 西侧地块、东辉南路-百家山地块、长大楼以西区块。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源序号房屋.状况项目名称位置建筑面积 (m2)间数用地 性质1现房坊巷里太平70025出让2拟建太平北山斜 桥区块太平街道万昌 路与东安路转 角地块备注:1 .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适用于东门 路
15、A区块、东门路B区块、东门路C区块、东辉南路-老车站周边地块、东辉 南路-东辉公园西北侧地块、东辉南路-老橡胶厂地块、东辉南路-五金市 场西侧地块、东辉南路-百家山地块、长大楼以西区块。2 .后续如有新筹集的房源将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改变后 的用途确定,但被征收人需按改变后的用途基准地价的10%补交 土地收益金。持有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临街底 层非商业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 征收房屋位置完全一致的,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确认 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
16、权 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五条 征收住宅、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在货 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这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第六条 征收村集体房屋、小队屋、公房、单位房屋以及上 间、有建筑面积的台门和公用通道,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第七条 征收工业、仓储、交通、金融、商业(临街底层商 业用房除外)等用途房屋的,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方 式。该类用途房屋的市场化安置标准为货币补偿金额的1.2倍。 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能够提供相关安置房源的情 况下,被征收人也可申请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但安置房屋的 总价值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0
17、%,并结算差价。第八条 征收涉及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 外房屋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审批的建筑不作安置。第九条 征收各类用途的房屋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补 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1倍。货币补偿款由温岭市人民政 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在协议生效并经腾空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一 次性支付。第十条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时,如存在竞 争性或者不确定性,应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房。公开选房的具体规定,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制 定,并在公开选房前向被征收人公布。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 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未按时结算房款的,视同放弃产权调换安置
18、方式,可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直接按货币补偿标准 兑现。第十一条市场化安置是指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 向被征收人提供温岭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 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温岭市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我市政 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含住宅、商业用房等),或者选购政府(含市属企业)提供的 市场化安置房屋(房源详见附件1)。.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等价值)、 安置房屋价值,以及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拟原路段复建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三章住宅房屋第十三条
19、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套数就少,面 积就近”的原则,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住宅 产权调换房源(附件2)中选定安置房。用于住宅产权调换的房源尚未开工建设的,被征收人在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套型组合。第十四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为 基准,在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限额内进行安置。含有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以下简称“农户”),每户允许增购 面积30 m2o应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一层平 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调节系数增加面积+农户增购面 积。一层平房为50%的系数增加面积,二层房屋为20%的系数增 加面积。调节系数
20、增加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除 外)+ 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义调节系数,调节系 数增加面积分档累进计算。前述中括号内所得的面积在100球以 下(含lOOrtf)的部分,调节系数为0.25; 100 rtf200 m2 (含 200 m2)的部分,调节系数为0.15; 200 nl2以上的部分,调节系数为0.05。调节系数个人住宅以户或正屋自然间为单位,企业 以宗地为单位计算。第十五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最大可安置房屋建 筑面积如下:(一)应安置建筑面积少于70疔的,通过增购,最多可选 择建筑面积95面的安置房。(二)应安置建筑面积大于70 nl2的,每户最多可增购2
21、5 nl2 建筑面积。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以下价格标准结算,款项结 算出现负数时,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收 人,反之,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一)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 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 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不超过1000元/nf (结合被征收房 屋区位、新旧、规模、结构等因素修正)结算。(二)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 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 差价再加3000元/rtf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 拟原地改造区块
22、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3000元/nV) X 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三)调节系数增加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 =(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 比准价格X50%) X调节系数增加面积。(四)农户增购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 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 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 价格义50%) X农户增购面积。(五)增购建筑面积在5 nr以内的部分(含5武),按照安 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
23、市场评估比 准价格的差价再加3000元/疔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 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 3000 元/肝)X增购建筑面积5 m2以内的部分(含5 in?)。(六)增购建筑面积在5 nV25疔的部分(含25疔),按 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 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 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50%) X增购建筑面 积5 m225 nl2的部分(含25而)。(七)增购建筑面积超出25面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 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 30%结算,即结算
24、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 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30%)义增购建筑面积超出25仃以上的部分。(八)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 不足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产权调换应支付的差 额单价结算补偿。(九)农户或因城市建设需要属二次拆迁(指1980年1月 1日以后)对象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再优惠100 元/nV。第十七条住宅房屋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市场化安置补偿标 准二(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X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 场评估比准价格一参照拟原地产权调换应支付的结算款)X1. 2。第四章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第十八条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25、,在温岭市人 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源 (附件3)中选定安置房。第十九条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二间及 以上正面临街的底层商业用房,每间开间均在3.0米以上(含 3.0米),或者每间开间均在2.5米以上(含2.5米)、面积均 在15 nl,以上(含15 nl,)的,可安置二间及以上的商业用房。第二十条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按以下价格标准结算,款项结算出现负数时,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支 付给被征收人,反之,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 道办事处。(一)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 分,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
26、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 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不超过2000元/以(结合 被征收房屋区位、新旧、规模、结构等因素修正)结算。(二)实际安置商业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而超过被征收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肝以内的部分(含5 nI?),按照安置商 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 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 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50%) X超被 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 m2以内的部分(含Snr)。(三)实际安置商业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而超过被征收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 nV15 nl2的部分(含15
27、nl?),按照安 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 场评估比准价格3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 一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30%) X 超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 nV15 nV的部分(含15 m2) o(四)实际安置商业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而超过被征收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15 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 格1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路段 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 10%) X超被征收商 业房屋面积15 nl2以上的部分。(五)
28、实际安置商业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 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的单价 计算补差。第二十一条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可按以 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计算:(一)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二货币补偿金额XI. 2。(二)每间临街底层商业用房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建筑面积 40 m,计算,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二(安置商业房屋建筑面积又拟 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一参照拟原地 产权调换政策应支付的结算款)XI. 2。第五章奖励和补助第二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 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行或者每户1200元,实行产权调换和市场化安置的按两次计发,实行货币 补偿的计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