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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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 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所 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员工指经市劳动用工行政部门备案核准的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不包括临时招用、劳务派遣等人员。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总额控制、 分类管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 称“联席会议”),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为召集人,市人 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市财

2、政局(国资办)分 管负责人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用工 总额核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联席会议办 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第二章岗位员工总额管理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应从严从紧管理。第六条 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企业以完成政府 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 准;外的国有企业调入的,需报调出地国有企业用工主管单 位备案核准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跨企业流动应符合以 下条件:(一)不得超过流入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二)符合流入市属国有企业空缺岗位要求;(三)跨企业流动员工在原市属国有企业工作满3年(同

3、 一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同一岗位性质流动除外);(四)企业急需的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岗位员 工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员工除外。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与流入员工办理招 用手续,及时与流出员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关手续。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实行实名登记备 案制度和年报制度。由联席会议建设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 信息系统,用于掌握分析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情况。市属国有 企业应及时将员工基本情况录入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信 息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报联席会议备 案。第三十六条市人力社俣局应将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流 动备案核准结果抄告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财政局(国资 办)应将市

4、属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工资总额等情况定期抄告 市人力社保局。第五章额外用工管理第三十七条 从严控制额外用工。如无特殊情况,自本 办法施行之日起,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再新招用额外人员;之 前已招用的存量额外用工数只减不增,一般实行“退一减一 存在存量额外用工的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用工总额控制,该 企业需新增额内用工的,还应核减额外用工数。市属国有企 业因临时性、阶段性增加经营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额外用工 的,要严格实行有使用期限的额外用工制度,使用期限一般 不超过一年,于每年年初向企业主管单位提出额外用工申请, 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联席会议核准额外用工人数 和使用期限。鼓励企业采用业务外包形式控制

5、额外用工数。第三十八条 推行额外用工劳务派遣制度。新招用的市 属国有企业额外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企业与劳务派遣 单位签订额外用工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向企业派 遣人员。企业存量额外用工中,已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应继 续实行,未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应推进额外用工劳务派遣全 覆盖。第三十九条 实行额外用工实名登记制度。市属国有企 业应及时将额外人员基本情况录入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 信息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额外用工情况报联席 会议备案。第四十条 加强额外人员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 管理”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会同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用 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额外

6、人员上 班考勤管理、业务培训教育、业绩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制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管单位负责所属市属国有企业用 工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 责,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用工管理情况的指导管 理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与企业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 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从事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 岗位。在组织公开招用人员中,企业领导班子和具体负责组 织招用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 定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在申

7、请增加岗位员工总额和额外人员中弄虚作假 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或超额招用人员的。(三)未按规定公开招用员工的。(四)在公开招用员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五)未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六)员工违反规定跨企业流动的。(七)未按规定清理清退“挂靠”人员的。(A)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情形的。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四条 原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 行)(*号)作废,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效益为核定基本依据,参照省内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 总数,核定岗位员工总额。第七条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 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 省内同行业规模

8、、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用工总数,核 定岗位员工总额。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需增加岗位员工总额的,必须具 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三)其他确需增加岗位员工的情况。第九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 显减少的,结合实际情况,相应调减岗位员工总额。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岗位员工总额的,应填 报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一)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额调整申请表(详见附 件1);(二)企业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减少)或企业资 本、资产规模大幅增加(减少)详细情况;(三)企业近三年效益利润情况;(四)外地同类企业岗

9、位员工规模、效益利润等情况;(五)调整岗位员工总额的主要理由和岗位分布情况;(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按照以下程序 调整:(一)由企业提出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报企业主管 单位审核;(二)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企业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 案后,报联席会议核定;(三)联席会议核定企业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并发文;(四)新组建企业的岗位员工总额方案或兼并重组等情 况特殊的企业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由联席会议核准后报 市政府批准。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 由企业主管单位提出后报联席会议核定或由联席会议直接 核定,调减其岗位员工总额。第十二条市属国有

10、企业要求调整岗位员工总额或调 人员工,应先申请核定岗位员工总额。市属国有企业经核定 的岗位员工总额少于实有存量员工总额的,员工总数只减不 增,一般实行“退一减一”。第三章员工招用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须在岗位员工总额内招用员 工,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要求,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存在冗员的生产经营困难市属国有企业,一般不得招用员工。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招用方案;(二)发布招用公告;(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四)考试、体检和审核;(五)确定拟招用人员和公不;(六)办理招用手续。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要 求制定招用方案,经企业主管单位同意后,

11、报市人力社保局 备案核准。第十六条 招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用企业简介;(二)企业空缺岗位情况及需求;(三)拟招用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四)招用办法、程序;(五)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等资料;(六)考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和笔试、面试(技能 测试)分值及所占比例;(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七条 招用方案确定后,市属国有企业或组织考试 的部门应于报名开始前7天在乐清人才网、乐清日报等媒体 平台发布招用公告,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招用公告应包括招用企业简介,招用岗位名称及人数, 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用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 方式和所需证件等资料,考试内容范

12、围、考试中笔试、面试 (技能测试)分值及所占比例等内容。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招用 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和地点接受报考人员的报名,审查报考 人员资格条件,确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并告知报考人员。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低于3倍招用岗位人数的,相 应核减或取消招用岗位人数。对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 争的专业技术岗位,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另行确定开 考比例。第十九条考试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采取笔试或者笔试 加面试(技能测试)方式进行。第二十条招用笔试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特 殊岗位招用由企业主管单位提出,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 可由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笔试,笔试内容

13、根据招用岗位所 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确定,笔试方式参照统一笔试方式。第二十一条安排面试(技能测试)的,需根据笔试成 绩,按招用岗位2倍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技能 测试)入围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面试(技能测试)内容、方式等根据公开招用岗位的专 业和岗位特点确定。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等额招 用岗位人数的标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招用入围人员,并组 织招用入围人员到三级乙等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同时,需审 核招用入围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和审核结果 确定拟招用人员并予以公示

14、,公示期不少于7天。拟招用人 员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后,办理招用手 续。拟招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招用手续 的,取消招用资格。第二十四条拟招用人员在体检、审核、公示等环节因 不符合招用要求、自身原因放弃、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招用手 续等情况出现空缺名额需递补的,应在招用公告中明确,并 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招用企业提出, 经企业主管单位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可直接办理招 用手续:(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研究 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岁,博士研究生年龄 不超过4

15、0岁;留学归来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的最后毕 业高校必须是前一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具有“双一流”(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建设学科) 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岁。(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四)涉密岗位人员。(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跨企业流动国有企 业员工。第二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照人事管 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 役军人随军家属、退伍大学生士兵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经市 委市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的定向培养大学生,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对市属国有企业急需的紧缺岗位,可由企业主管单位提 出,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

16、批准后,企业主管 单位组织人员在高校全日制应届优秀毕业生中直接择优招 用。第二十七条为吸收优秀额外人员进入市属国有企业 员工队伍,必要时,可从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 级职称、技师及以上等级的市属国有企业额外人员中定向招 用少量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对因工作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 献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表扬的,可予以优先招用。招 用方案由企业主管单位提出,具体招用内容要求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 义务;(二)具备与报考岗位要求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 件;(三)适应岗位

17、要求的身体条件;(四)岗位所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报考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 取消考试或招用资格;已招用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一)伪造和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取报考录用资格的。(二)在考试、体检和审核环节作弊的。(三)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第四章员工流动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新招用员工按以下程序办理 入职手续:(一)公开招用的,填报市属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备 案表(附件2),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 社保局备案核准,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填报市属 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备案表(附件2)或国有企业人员 调动(备案)表(附件3),经

18、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 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第三十一条 办理新招用员工入职手续应提供以下材 料:(一)招用公告;(二)要求招用的报告;(三)对拟招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四)市属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备案表(附件2) 或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附件3);(五)考试成绩情况;(六)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七)体检报告;(A)违纪违法审查情况;(九)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工作变动预 报告表;(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招用的人员, 还需提供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不需提供上述(一)(五)项材料。第三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员工要求跨企业流动的,填 报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附件3),经调入调 出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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