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减免税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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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书每关提醒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单位负责人及相 关人员,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同时,负 有下列义务:一、减免税申请只能以本单位自用为目的,不得以自用 名义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二、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发生 以下情形的,项目单位应于有关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向主管直属海关报告:(-)项目核准机关撤销已核准项目的;(二)项目备案机关纠正已备案项目的;(三)项目审批机关撤销已审批项目的。三、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发生 以下情形的,项目单位应于有关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向主管直属海关重新办理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确认手续

2、:(-)项目核准机关变更已核准项目或者不同意项目延 期开工申请的;(二)项目备案机关变更已备案项目,或者告知项目单 位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或者审批手续的;(三)项目审批机关变更已批准项目的。四、免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 期限内,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 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如需有以上行为的,应在海关批 准并办结有关手续后进行。五、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植、试种、 养殖和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源进口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进口资格;依法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2年免税进口资格。六、减免税设备监

3、管期满后,可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监管期限如下:(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3年。七、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 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 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 请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 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八、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 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姓 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 体变更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九、违反规定,将免

4、税进口的科教用品擅自转让、移作 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 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十、相关的法律、法规1 .海关法中有关条款: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 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 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 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

5、的范 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 税,不得移作他用。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 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 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末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 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 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 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 于掩护

6、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 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 或者没收。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 海关申报不实的;(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 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 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 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海关希望申请单位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将有关情况反 馈如下:以上内容,我单位已经阅知,并将认真遵守。减免税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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