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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房屋买卖契约1 .房屋出卖方:上海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房屋买入方:(以下简称乙方)3 .房屋买卖标的:(1)甲方同意将“大厦内第 楼 室公寓房屋套(包括室内装修、设备、家具等等)卖给乙方:本买卖契约所规定的房屋面积(指 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 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图,室内用品清单各一份)。(2)本买卖契约所涉之“”大厦地址为 市路 号,该地块是经 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 万美元中标,获得五十年有偿使用权(截止公元 年 月 日),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屋连同相应的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乙方拥有对本契约所规定的买卖范围的房产权和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截止期限为
2、公元 年 月 日。(3)如甲方的土地有偿使用权结束时,本合同即行终止。4 .房屋买卖价格:本契约所规定的公寓房买卖价格为 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买卖款项。5 .房屋的移交:1 1)木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 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及室内家具用品的清单,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完毕,即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 妥。2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内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 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从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6 .管理、维修和其他费用:(1)“”大厦
3、管理维修等项工作,均由甲方负责管辖,并向各 用户进行分摊及收取相应费用。(2)甲方暂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楼管理费。大楼管理费包括公用水 费、公用部位环境卫生费、公用部位绿化保养费、安全保卫费、机械保养人员及大 楼房管人员费用等。(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楼公共设施、设备大修、小修储存费,收费标准另 议。大楼大修小修储存费的用途范围如下:属甲方管辖内的公用的室内外绿化园地、 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电供气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列和消防设备、 给排水设备、供电供水设备、空调设备的公用场所的所有的非人为损坏的建筑和装 饰的修复。(4)乙方所应负担的电费、冷暖气空调费由甲方负责计算、分摊
4、,甲方将总费 按住户、用户面积平均分摊,另加%代办手续费。(5)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停汽车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车场车位,请 与甲方商议,另签订停车场地租用合同。(6)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室内清洁费,若需清扫室内卫生,乙方请与甲方联系,由甲方统一安排人员清扫,费用另议。(7)上述各类费用由甲方按月开出收款单,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单后 天内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计收应缴款额的千分之 (%。)滞纳金。7 .房屋维修:本契约签订经验收后,房屋的维修即由乙方负担。但验收后一年内,因施工质 量造成的房屋维修,由甲方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因设备质量造成的维修由甲方 责成设备供货单位解决。但如属人为损坏的房屋
5、、设备,损坏人应承担其修理费用 及赔偿损失。8 .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再转让:(1)乙方在购入本契约所规定范围的房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整个大厦的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 规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2)乙方购入的房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若需要再转让,须按上海市土地 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和政府有关房产买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发生的一切费 用由乙方负担。(3)乙方再转让的合同签约,必须将本契约中乙方应承担的职责无条件地转移 到其买入者,并必须将本契约作为再转让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转让中发生经济 等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6、。9 .市”用户手册是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对其中 有关房屋购置户部分的职责条件理解并同意遵守。10 .过户手续办理:(1)甲、乙方在签订本房屋买卖契约后,须经有关部门公证。(2)乙方凭契约、公证书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产管理局分 别办理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和领取房产权证书。未经过户的房产买卖无效。11 .争议解决条款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 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2 .本契约所涉各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约束,若遇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有新规定,则按新法规执行。附件:立房屋买卖契约人:甲方: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7、: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日期:日期: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附:一、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 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 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 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
8、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 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 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卜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
9、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也规定了 5种无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具体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2款);5、行 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三、合同己经生效了还能撤销吗合同已经生效了还能撤销。无论生效与否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都是可以 撤销的。己生效的合同,在签订
10、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举证证明一方存在欺诈、胁 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情形的话,都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申请机构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卜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 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I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 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 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