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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内 涵发展和质量提升,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推进教育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教育教 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等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成长 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 引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办
2、学行为,推进教育公平,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步伐,努力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第三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 命,坚持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突出评价重点, 改进评价方法,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促进 形成良好教育生态。统筹整合评价,精准研判分析,突出 教育教学工作,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提 升。(一)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督促提升义务教 育质量,依据教育部学生发展质量评价要点,统筹指导做 好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党委组织部门、教 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 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围。机构编
3、制部门要做好 学校编制核定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发展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优 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的绩效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落 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教师待遇的相关规 定,科学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为学校招聘教 师提供支持。(二)省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据督政、督学职能,结 合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暨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工作 主体责任考核,对全省各县(市、区)义务教育质量情况 进行评价。指导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做好学校办学质 量评价工作,对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组织监测。(三)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 对行政区
4、域内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自评工作情况进行复核, 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所辖相关县 (区)义务教育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对市本级直属义务教 育学校开展督导评价,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学 生发展质量进行监测。评价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办公室备案。(四)县级党委政府统筹部署本区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 工作。指导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陕西省第四轮“316工 程”学校高质量发展督导评价实施方案,开展义务教育学 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学生发 展质量评价。依据学校和学生评价结果对本县义务教育质 量和党委政府履职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市级政府教 育督导机构。(五)义务教育
5、学校对本校办学质量进行自评,并对学 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及必备品质、关键能力进行评价, 评价要重点关注学生的爱国情怀、诚实守信、社会责任 感、勤劳节俭、奋斗进取、孝亲敬长、勤于思考、积极探 索、自信自强、热爱自然、敢于质疑、自理自立、向善尚 美等必备品质,及乐学善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创新 实践、劳动、运动、抗挫、自我保护、表现、沟通、合作 等关键能力。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 价具体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量化指标(试行)2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指标要点第四条义务教育质量
6、评价坚持以评促建,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 诊断、改进、激励功能,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 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第二章评价对象和内容第五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对象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 个层面。(一)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对象:全省107个县(区)党委政府,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赋予教育行政 管理权限的各设区市所辖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 园区、新区等)党委、政府。(二)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对象: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包 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义务教育部分)。(三)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对象:全体义务教育阶段在校 学生。第六条评价
7、内容:(一)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 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 内容,旨在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 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价量化指标见附件1)。(-)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按照陕西省第四轮“316 工程”学校高质量发展督导评价实施方案(陕政教督办 (2022) 32号)中义务教育学校指标,主要包括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 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办学条 件、彰显发展特色等7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促进学校落 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
8、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 发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三)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品德发展、学 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五个方 面重点内容,纳入陕西省小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 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评价 指标要点见附件2)。第三章评价周期和等次划分第七条对县域、学校质量评价周期为每3年一轮,从 2023年起全面实施,在一个周期内实现对县域、学校质量 评价全覆盖,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 至少进行一次评价。第八条对县域、学校质量评价实行赋分制。县域义务教 育质
9、量评价总赋分为1000分,分为四个等次。各等次的确 认办法是:总分值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50-899分为 “良好”,750-849分为“合格”,749分及以下为“待提 升”。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依据第四轮“316工程”学校高质 量发展督导评价义务教育学校指标体系,分为“A、B、C、 D”四个等级,900分及以上评价结果为A级,800-899分 评价结果为B级,600-799分评价结果为C级,600分以下 评价结果为D级。第九条县(区)、学校评价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三)领导班子和教职工出
10、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第十条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结合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的周期和等级执行,其中,小学阶段周期为12个学 期,初中阶段周期为6个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A (优秀)、B (良好)、C (合格)、D (不合格)四个等 级。第四章评价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县域、学校评价程序:(一)下达评价通知。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确定年度评 价县(区)、学校,印发年度评价工作方案。(-)县(区)、学校自查自评。当年接受评价的县 (区)、学校在接到评价通知后,分别按照县(区)、学 校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评工作,逐项逐条对照检查, 如实记载赋分,做到有
11、据可查、客观公正。通过自查自 评,对各项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含 自评赋分表)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书面报告。(三)实地评价。按照评价工作方案,结合县(区)、 学校自评,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家进 行实地评价,对所评县(区)、学校依照指标进行全面验 证,公正赋分,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成 绩与经验、存在问题和不足、整改建议和要求等。(四)评价结果反馈。评价工作结束后,由专家组反馈 评价结果并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形成正式反馈报告印发给 被评价单位和相关部门。(五)整改提升。县(区)、学校对评价报告中反馈的 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
12、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六)复评复查。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安排专家对被评价 县(区)、学校整改工作进行复评复查。第十二条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按照学生自评、同伴互评、 教师评价和家长、社会评语等程序,由学校结合日常教育 教学工作进行。学生自评、同伴互评采用涂“五角星”或 填写“我的写实记录”的方式进行;教师于每学期末,依 据“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指标要点”填写学生等级;家长及 社会评语是学生在家长指导下参加社会活动后,由相关人 员或部门作出综合性评语。第五章评价方式和方法第十三条注重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关注学生发 展、学校办学、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合格程度的同时,关注 其发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进
13、步程度,科学评判地方党委政 府、学校和教师的努力程度。第十四条注重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关注县域、 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的 同时,注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关注每一所学校和每一名学 生,促进学校特色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第十五条注重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在引导学 生、学校和县级党委政府积极开展常态化自我评价和即时 改进的同时,构建主体多元、统整优化、责任明晰、组织 高效的外部评价工作体系。第十六条注重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建立县域、 学校、学生常态化评价网络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完善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通过实地调查、观察、访谈等方式, 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确保评价
14、真实全面、科学有效。第十七条县域、学校质量评价主要采取“听、查、看、 访”等方法。听取县(区)、学校工作汇报及班子成员个 人工作汇报。查阅各类规划、计划,各种制度,教育教学 活动记录、部室及社团活动记录等纪实性资料及其他佐证 资料。看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容校貌,访问人大政协代 表、教职工、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召开座谈 会,对领导班子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学生发展性评价 坚持质性评价为主,量化评价为辅,综合表现性评价、定 量评价和评语评价等方式有效开展。第六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八条党委政府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 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机构编制部门、发展改革部 门、财政部门、人
15、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价结果, 在政策保障、编制核定、资源配置、经费拨付、教师配备 与补充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第十九条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级党政领导履 行教育主体责任考核、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 挂钩。对质量评价结果为“待提升”等次的,不能评优评 先,不能认定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对于履职不 到位、落实政策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县域教育教学质量 下降且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陕西 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等文件,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 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二十条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
16、学 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作为对学校奖惩、 政策支持、校长教师实施考核表彰以及学校开展教育教学 工作分析研判、提高质量的重要参考。对申请参加各类评 优、评奖的学校,优先在第四轮“316工程”学校高质量发 展督导评价结果B级以上等次学校中遴选,校长的评优、 评奖优先从评价结果B级以上等次学校中产生,干部提拔 任用优先从评价结果B级以上等次学校的领导班子中优先 推荐提名。评价结果为D级等次的学校,视情对学校主要 负责人进行约谈,问题严重的要予以调整。连续两次评价 结果靠后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做出组织处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 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
17、据,作为加强和改进 教育教学,引导学校转变育人方式,形成办学特色的重要 参考。作为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全面提高育人 质量,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指导。初中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将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第七章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第二十二条组织保障:(一)各市、县(区)要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纳入地方 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委政 府领导、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 组织实施机制。与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义务教 育质量监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等工作有效 整合、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价。(二)县(区)要成立相应的评价组织机构,保障评价 工作人员与经费,为做好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提供充分的条 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义务教育学校要优化公用经费 使用结构,为实施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提供必要的经费保 障,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评价工作 的积极性。(三)要组建高水平、相对稳定的质量评价队伍,主要 由督学、教育行政人员、教育科研人员、校长、教师及其 他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价人员在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督导评价等方面应具有较高理论素 养、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要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方式,培育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义务教育质量评价 工作。第二十三条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