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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XX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进展,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商务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法,XX市再生资源管理方法,XX市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指由收购站点、 社区回收亭、机动车收购站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再生资源包含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 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 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XX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站点应
2、当遵守 本方法。法律法规与规章对回收站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回收站点的设置及标准1第四条原那么上市区每2, 000户居民设置一个收购站点、 回收亭或者机动车收购站,镇(乡)每2, 000-2, 500户居民设 置一个回收站点或者回收亭。(1)回收站点。务必是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独立房屋或 者独立院子,独立院子围墙务必是不低于2米高度的彩钢板或者 砖混结构院墙,统一标识,大门不能通透,场地平整,上不露天、 下不露土,地面要进行硬铺装。(2)回收亭。使用轻型彩钢板材料全封闭,景观式设计,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那么,实行工厂化生产,现场装配完 成,标准回收亭面积为20平方米,工作间
3、为6平方米,仓储室 为14平方米。建筑主体材料为金属彩钢复合板材,工作间门窗 为双层塑钢门窗,仓储室门为手动卷帘门。(3)机动车收购站。对不适宜建立固定回收站与回收亭的 繁华市区地段,使用两吨封闭箱式机动收购车作为移动收购站, 既美观又不影响市容环境。机动车收购站采取定试点收购的方法, 在告知居民的基础上,按时停放在指定位置,设立收购牌,标注 当日的收购价格及 ,收购人员统一着装,在规定时间内2及 时拉运,不超时停留,既方便了群众,又不影响繁华市区的城市 秩序。第五条回收站与回收亭能够配备社区流淌收购车,每个回收 站与回收亭平均配置4-8台以人力三轮车或者手推车为主的社 区流淌收购车,在指定区
4、域内开展社区废旧物资回收的登门服务。 收购的废旧物资及时运送到所在的回收站、亭,实行流淌收购的 定态管理,以方便群众交售。第三章回收站点的经营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站点设置,务必符合全 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经市再生资源管理 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站点,应当在取得营业 执照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 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 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
5、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与回收非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除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 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3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 起15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回收站点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签订收 购合同的方式交售回收的再生资源。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 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 记出售单位名称、经
6、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 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储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 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 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 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 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 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摆放、储存等应当遵守相4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与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 存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
7、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能够采取上门回收、流淌回收、固定 地点回收等方式。还能够通过 、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 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十五条回收站点的经营务必遵守XX市再生资源回收利 用管理条例,商务部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要求,做到 “七统一、一规范、六不收”,与XX市行业协会通过的“五不准”, 即:不准站.外、占道、影响环境及居民生活恣意收购;不准欺 行霸市、强买强卖、欺质压价、扰民收购;不准缺斤短两、弄虚 作假、欺瞒交售人员;不准随意燃烧、拆解与丢弃废物,造成环 境污染;不准收赃、窝赃、销赃或者包庇涉嫌盗窃分子的行业规 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
8、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制定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的有关政策、标准与进展规 划。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登记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 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5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分。建设、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进行查处与清理整顿。XX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回收站 点建设的具体实施。第十六条各区县与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要根据“两级政 府,三级管理”的原
9、那么,建立与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街道办事 处与社区居委会要负责本区域内流淌收购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结 合文明社区建设与再就业工程,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工作 职责。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 下职责:(一)反映回收站点的建议与要求,保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 行业调查,公布行业信息;(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进展规划、产业政策 与回收标准。(五)按照商务部的体系建设规范要求,负责对回收站点的 收购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同意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6指 导
10、。第五章罚那么第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 予以处分。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第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 回收站点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 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 会公告。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方
11、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 公安机关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者有7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 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合法权益的,有关 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本方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 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 失去原有全部或者局部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与金属制品。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环 保局、XX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XX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 设承办单位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