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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培育打造高端质量品牌,提 高品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依据关于打造“天府名品”质量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川质强省发(2021) 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开展“天府名 品”品牌培育、认证标准、品质认证、自我声明、标识管理、跟踪评估及与其相 关的认定评价、品牌维护、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坚持政府引导、部
2、门联动、企业主责、 社会共建的原则。第四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归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所有,省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负责“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统筹协调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 市场主体提升质量水平,保障质量安全,支持培育创建“天府名品”品牌。“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以质量品牌为重点,促进消费向绿色、 健康、安全发展”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和品牌创建行动计 划”决策部署,规范“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培育打造高端质量品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省 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打造“天府名品”质量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 意见(川质强省发(2021) 1号)相关要求,制定“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 理办法(试行)。二、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培 育、认证标准、品质认证、自我声明、标识管理、跟踪评估及与其相关的认定评 价、品牌维护、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三、品牌定位“天府名品”是指以相关标准为依据、以认证为主要评价手段打造的代表四 川最高质量水准的区域质量品牌。“天府名品”区域质量品牌
4、主要特点:一是坚 持质量内核突出高端定位,对标“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以“品牌引领、创新 发展、品质卓越、标准领先、社会责任”为主要指标,形成代表四川最高质量水 准的“金字招牌”。二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先进经验,建立“高标准+严 认证+强监管”品牌发展模式,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独立认证评定,充分体 现权威性、公正性。三是突出特色做亮“天府”名片,把认证评定的重点放在四 川特色优势产品和服务上,使用“天府名品”专用标识,彰显品牌标杆引领和集 聚效应。四、工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统筹协调 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市场主体提升
5、质量水平, 保障质量安全,支持培育创建“天府名品”品牌。市(州)、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负责“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的培育、推荐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市场监管学会承担“天府名品”品牌创建实施和日常管 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发布“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开展认证评价、宣传推广以及 品牌标识的授权管理等工作;委托省标准院承担“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建设和管 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标准先进性评价,协同研制“天 府名品”相关标准,协助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基于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自愿性合作 组织“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负责开展
6、“天府名品”认证工作。五、标识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设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市场主体可通过“品质认证” 和“自我申明”两种模式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品质认证”依据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860“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 范及申请认证的具体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认 证联盟成员机构开展认证。“自我声明”由质量安全、质量管理、质量信用等符 合要求,或者获得质量相关奖励的市场主体主动提出,承诺执行并达到“天府 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要求,申请“天府名品”品牌授权。以“品质认证”模式申请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凭认证证书申请“天府名品” 品牌标识使用授权。以“自我声明”
7、模式申请的,提交备案资料并通过形式审查 符合条件的,并颁发授权证书。获得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可在经营场所、包装或 说明书以及其他适宜媒体上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六、跟踪评估省市场监管学会、省标准院和认证联盟成员机构等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建 设情况跟踪评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及 其产品或服务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天府名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天府 名品”区域高端质量品牌的成色和含金量。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的培育、 推荐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学会)承担“天府名
8、品”品牌创建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品牌培育创 建,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按相关规定发布“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开展认证评价、 宣传推广以及品牌标识的授权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准院)承 担“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天府名品”产品或服 务标准先进性评价,协同研制“天府名品”相关标准,协助推进“天府名品”品 牌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第七条 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基于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 自愿性合作组织“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开展“天 府名品”认证工作。认证联盟成员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规则,独立
9、开展认证。第八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部门、高等院校、新闻媒体、有关协学会等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天府名品”理论研究、品牌培育、标准研制、宣传推 广、人员培训等工作。第二章 品牌培育第九条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健 全完善“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制度机制。各地围绕我省重点特色优势产业,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天府名品”培育计划,建立梯次培育清单。第十条 “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应当结合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基础设施“一 站式”服务、政府质量奖评选、首席质量(品牌)官制度实施等,统筹开展品牌 培育创建指导、人员培训等活动。引导有关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等积极开展质量诊断评价、
10、质量改进、质量创 新、质量提升等活动,参与“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第三章 认证标准第十一条 “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由“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等相 关省级地方标准,以及通过先进性评价的系列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组成。第十二条 “天府名品”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以品牌创建工作规范和 服务等方面基本技术要求为主,“天府名品”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范 围为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内容等技术要求。第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天府名品”地方标准。省市场监管学会规范开展“天府名品”相关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立项、研制、发布、实施以及 标准复审等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等组织开展“天府名品
11、” 标准研制,鼓励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转化为“天府名品”标准。省标准院对申 请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的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组织开展先进性 评价并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天府名品”标准管理、先进性评价等工作制度另行 制定。第十四条支持市场主体采用“天府名品”标准。支持“天府名品”标准研制单位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推进“天府名品”标准国际化。第四章品质认证第十五条“天府名品”认证工作依据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860“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规定的认证原则、认证流程、评价方法等要求开展。第十六条“天府名品”认证技术依据包括通过先进性评价的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认证联
12、盟组织制定的相应认证实施规则等。第十七条 认证联盟依据联盟章程组织制定“天府名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作制度等,规范“天府名品”认证实施和认证联盟管理。“天府名品”认证管 理制度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认证联盟成员机构申请“天府名品”认证。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对市场主体申报的产品或服务开展认证。第十九条认证程序完成后,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向市场主体出具“天府名品”认证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书面回复认证结果。第二十条“天府名品”认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获得认证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产地,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 描述(产品认证适用),获得认
13、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服务认证适用);(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五章自我声明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 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因质量、消费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无严重 违法失信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诺执行并达到“天府名品”认证通用 规范要求,应用了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生产等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天府 名品”品牌授权。(-)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二)获得省级以上政府专利
14、奖的;(三)获得全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企业标准“领 跑者”及团体标准“领先者”称号的;(四)已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同系列产品或服务。第二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学会按照程序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品牌授权工作,相关办法另行制定。第六章标识管理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设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标识由太阳神鸟创意元素、汉字“天府名品”“魅力天府匠心名品”、英文 “Tianfu Quality Brand”等四部分组成,主要采用中国红和品质白两种颜色 (见下图)。第二十四条 以“品质认证”模式申请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凭认证证书 向省市场监管学会申请“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天府
15、名品”品牌标识 使用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以“品质认证”模式申请的,省市场监管学会根据认证证书的范围给予“天府名品”品牌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授权有效期、授权状态与 认证证书一致。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的,省市场监管学会对申请市场主体提交的备案资 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天府名品”品牌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 授权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授权。第二十六条 获得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可在经营场所、包装或说明书以及 其他适宜媒体上合法合规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积极开展品牌维护,不得 伪造、冒用和转让,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公众。第二十七条 建设“天府名品”品牌权威发布、信息查
16、询、业务办理等公 共信息平台。在重大节庆、重要展会、公共口岸宣传展示“天府名品”品牌。采 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天府名品”品牌宣传推广。第七章跟踪评估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学会、省标准院和认证联盟加强监督指导,不定 期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建设情况跟踪评估,加大对市场主体执行“天府名品” 标准情况和“天府名品”标识使用情况的抽检评价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获 得“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的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 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情况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局,对伪造、冒用“天府名 品”品牌标识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天府名品”所属市场主体存在监督抽查不合格、因质量问
17、 题受到处罚、不符合“天府名品”标准关键指标要求和“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 用要求、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的,经省市 场监管局复核确认后,省市场监管学会撤销其品牌授权,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条 认证联盟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认证联盟成 员机构及“天府名品”认证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认证机构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认证联盟章程等开展认证活动。第三十一条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持续保持认证有效性, 根据“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和“天府名品”标准对通过“天府名品”认 证的巾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应当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