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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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上)吴汉东摘 要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与科技、经济有着特殊的联系。它是近 代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私法领域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 果。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出于知识财产化与产权制度化的合理规定。它的产生 与发展,是一个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 过程。关键词非物质化革命 科技创新 制度创新 协调发展新世纪的大门已经启动。以微机革命、网络革命和通信革命为主流的世界 新技术革命,将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推向一个崭新的时代知识经济时 代。知识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形态,有着它特有的经济基础结构与法律制度体系, 这是围绕

2、着知识的生产、传播与运用的智力劳动过程,服务于知识经济社会化、 产业化、产权化的发展目的所建立起来的,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与科 技、经济有着特殊的联系:在工业经济时代,它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的产 物,为资产者提供了取得财产的新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它是现代科学技术进 步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器,成为“知本家”获取知识财产的保护神。本文试从 科技、经济、法律一体化的视角,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革,对知 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与运用作出新的结识。一、科技、经济、法律相联结: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在人类历史上,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遥远的年代。“言必

3、称罗马”,传统民商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及继承权制度都可以从 有物” (re s p ub I i c a e)和“共有物(r e s comm u n e s)。盖尤斯认 为,上述物件不能被看作任何一个人的财产,它们为社会中的所有人共同享有。23罗马法上的公共物理论被看作是知识产权“公共领域”赖以建立的思 想基础。由于公共领域的出现,使得知识、技术、信息分为专有知识产品与公共 知识产品两大部分,后者涉及不受知识产权保护而由公众自由使用的知识产品 和知识产权保护期届满而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24 三是无体物的转让。 无体物的转让不能采用“交付”(traditio)的方法,为此罗马人创制了

4、 “拟 诉弃权”(Cess i o in jure),即采用模拟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而取得所有权 的方式,又称“法庭让与”,其方式重要合用于无体物(如继承权、地役权等)的 转让。25“拟诉弃权”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其显着特点在于它的公开性 与程序化。这一理念与现代法中知识产权转让的原则是相同的,即知识产权的出 让须采用书面形式及其他法定形式,且应由主管机关进行登让或审核。26因 此,罗马法将公开性与程序化作为财产权转让的特别规制,对后来的知识产权贸 易是有着借鉴意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知识财产的立法思想。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以 法典为工具,实现了私权制度的体系化。法国民法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

5、的传统, 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有体物)与无形财产(无体物),27同时扩展了无形 财产的范围。其中,除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股东权外,还涉及现实生活中普 遍存在并时常更新的知识产权。在立法技术上,知识产权本归类为动产物,但随 着知识财产的价值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这一新型财产权利又被划归到更具重要 价值的不动产类别中。28德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传统方面,形成了不同于 法国民法的德意志民族风格。其民法理论不认可无体物,所谓物仅涉及有体物的 概念。但在学说中,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法所规范的“无体物”。依德国学者的 意见,知识产品也可视为一种无体物,但它不能归类于物权法的物的范畴之中, 而仅是知识产权法所规范

6、的客体。同时,根据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对权利也可 以合用动产的有关规则,因此,作为标的的权利具有类似动产的属性。在立法 者看来“,物的所有权”与“权利的所有权”具有同等意义。可以说,在法理上, 知识产权自身可以作为客体物看待。29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知识财产的立法思想。英美法关于财产及知识财产的理论, 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种严格的抽象概念体系,而是采用更加务实的态度去界定 以至拓展财产法的调控范围。在英美法理论中,动产分为有形动产(tangi b lep e r so n a I p roperty) 和无形动产(inta n gible p ersonal p rop e r ty),前者系实物动

7、产,如汽车、电器、马匹等;后者为非实物动产,如银行帐 号、有价证券、专利等。此外,动产还可以分为占有物与诉体物,前者是指可以 通过占有而享有的物,后者则是通过诉讼而享有的物。诉体物最先用于债权,后 来又扩展到无形财产权。诉体物也被称为“诉讼中的动产(chose s inac t ion),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这种动产的存在范围,只有通过诉讼才干充足体 现出来。由于客体的非物质性特点,该类财产往往需要通过诉讼请求,才干划清 “社会财产”与“我的财产” “合理使用财产”与“非法使用财产”之间的界 线。二是这种动产的价值不表现为记载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自身的价值,而取决 于象征请求交付有体动产的无形财产

8、权的价值。根据英美财产法理论,举凡债 权、商业证券及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无形财产看待,这是由于他们都是区别于实 物动产的无体动产物、象征某种财产利益的抽象物以及只有通过诉讼而享有的 诉体物。综上所述,无形财产在各国所指对象有所不同。在法国,无形财产指知识产权 自身,涉及有关营业资产、顾客、营业所、作品、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 商业名称以及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30在德、日,无形财产指各种新的 知识形态产品(日文为“知识产物”),涉及创作和标记两类。3 1 在英国, 无形财产或为债权与知识产权等权利,或是债券、股票等特殊种类物,或指商誉 等资信利益。摭却上述异义不管,从总体趋势而言,知识财产

9、作为无形财产,其革 命性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知识财产是一种“新的财产”。它不是 以往对物进行绝对支配的财产,而是“非物质化的和受到限制的财产”。“非物 质化”的结果,极大地拓宽了财产法合用的范围。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保护的对 象不是有形的物,而是无形的财富,财产遂被定义为“对价值的权利而非对物 的权利。随宜_的意义在于对新财产权利的适当限制,其目的是防止权 利的过于垄断,以保证知识、技术、信息的合法传播。另一方面,以知识、技 术、信息为对象,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在社会财富的构成中占有越 来越重要的地位。从“知识就是力量”到“知识就是财富”,反映了人们对知 识产品功能与价值的

10、认知在不断的深化。知识是非物质性的精神内在的东西,其 之所以产生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成为重要的社会财富,关键在于国家法律的 特别保护,这个法律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第三,知识产权的出现是财产非物质化 革命的结果,但不是无形财产权体系化的终结。早在20世纪初,美国学者施 瓦茨曾叙述了 “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型财产”。“这些财产涉及商业信誉、商标、 商业秘密、着作权、经营利益特许权以及公平的便利权。”32上述权利重 要是知识产权,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必须看到,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 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从权利本源来看, 重要发生于智力发明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

11、来看,则由发明性知识及 商业性标记、资信所构成。因此,我们有理由对传统上并不认为是财产的非物质 对象给予更多的关注。鉴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可 以考虑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传统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涵盖一切非物质 形态利益所产生的权利。它涉及三类权利,即发明性成果权(如着作权、专利 权)、经营性标记权(如商标权、商号权)以及经营性资信权(如商誉权、特 许权)。33 三、知识劳动及价值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知识价值论,是我们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经济品性 的基本工具。智力劳动所发明的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同样,都是有价值和使用价 值的商品,这是知识产品成为知

12、识财产的经济学依据。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经 济合理性,近现代的思想家们为之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洛克、斯密的“劳动价值论”近代“劳动价值论”的创始人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的理论,阐述了劳动是获得 私人财产的重要途径以及劳动使人们获得私人财产权的合理性。在洛克的“劳 动一财产”的论述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明确宣称劳动归劳动者所有。这 是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基础。他基于“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 权”的思想,提出每个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 正本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 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与他自己所有的某些

13、东西,因而使它 成为他的财产”。其二,将财产定义为一种“物化”的劳动。这是洛克分析财 产的逻辑起点。他从原始树林的果子掉到地上开始分析,认为“谁把橡树下拾得 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劳动使它 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毕的作业上面加些东 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34洛克劳动价值学说为知识财产找 到了合法性基础(劳动属于劳动者个人),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具有了*基础(发明物是自己人格的扩张)。35 尽管洛克在其着作中述及的仅是一般 意义上的财产权,但他的学说为后世学者阐述智力劳动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提供 了有益的思想资料。斯密作

14、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准则”的创制人,继受了洛 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他认为,人的才干是一种有用的才干,对于他个人自然是财 产的一部分” “可以和便利的劳动、节省劳动的机器”,这种有用的才干和工具 同样看作固定资本”。斯密的理论奉献在于他将财产定义为一种劳动的结果“除了土地上天然生产的物品,一切年产物都是生产性劳动的结果”。这一观点 用以说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用,即保护智力成果(即智力劳动的凝结)而不是智 力劳动自身这一立法目的,是大有俾益的。斯密的理论也有明显的缺陷。他将劳 动分为“生产性劳动”(如工人的劳动、农民的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如 教师、医师、文人的劳动),前者能“加在物上,能增长物的

15、价值”;而后者则 不能生产出可以“固定的物品或者可卖的商品 o(36这一观点后来遭到萨 伊的批判。总之,古典劳动价值学说是基于“物品”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经济 分析,但这一理论有助于我们结识智力劳动对知识产权的本源性意义。(二)萨伊的“无形产品”理论19世纪法国政治经济学家萨伊是斯密理论的解释者、传播者和批判者。无 形产品理论的基础是“劳动发明效用” “效用产生财富”,他认为“发明具有 任何效用的物品,就等于发明财富,37这是由于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 的基础,而物品的价值就是财富所构成的”。在此基础之上,萨伊批判了斯密狭 隘的财产观:人的劳动所发明的财产,不仅涉及“只限于那些在发明后能和物混

16、合起来的并且在长时间内能保持不坏的价值” 一有形体的产品,并且还涉及那 些“没有永久性、一生产出来就立即归于毁灭的价值”“无形产品”。被 萨伊称之为“无形产品的东西”,涉及家仆的劳动、医生的劳动、律师的劳动、 音乐家和演员的劳动等。这种产品与那些 “是性质相同的产品一“。斯密理 论的错误在于,他有形体的产品”都具有价值或者效用” “把财富解释为具有 可以保存的价值的东西,而不是把这名称推及一切具有互换价值的东西。因此, 所有一产出便消费掉的东西,都不成为他所谓的财富”。38其实无形产品 也是人类劳动成果,它满足了人们某种的需要,以致于这些职业假如不存在,社 会便不能存在”;同时,为了 “满足这

17、种需要,人们得使用财富的有形产品来购 买无形产品。“生产无形产品的人,通过多次的这种互换行为,可以发财致富”。(39)萨伊所称的“无形产品”,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可以概括地分为两种情 形:一是无形的商业性服务,二是无形的知识产品。同为无形产品,对于前者, 人们购买的是劳动(涉及智力劳动)自身;而对于后者,具有互换价值的则是智 力劳动的成果。虽然,萨伊的理论并未描述同为无形产品的服务活动与精神产 物之间的区别,也仅是初步述及 “非物质属性”的财产,但他的学说丰富了劳 动所发明的财产内容,揭示了 “非生产性劳动”的价值所在,从而为我们构建“知识劳动” v “知识产品” v “知识产权”的理论框架奠定了

18、思想基础。(三)麦克劳德、凡勃仑的“无形财产”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在其着作制度经济学中评价了 1 9世纪未20世 纪初两位着名学者麦克劳德和凡勃仑的“无形财产”理论。麦克劳德在经济 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 “有形体的财产”与“无形体的财产”的区分。他认为, 有一种财产或权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主体或者被占有的物品分离和分开。虽然 产物自身只将在一个未来的时间存在,对那产物出生后的财产权却是现在的。 可以买进卖出,和任何物质财产同样。因此,它是财产,在罗马和英国法律中,它 叫做无形体的财产,由于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实体分开。 40麦克劳德的理论有两个要点:其一,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

19、间存在某种 联系。从其所列举的相应关系说来,过去的有形体的财产在未来收益上即表现 为各类无形体的财产。例如,不动产土地、房屋是有形财产,但其永久性的每年 收益则是无形财产;作为智力发明物化载体的书籍、机器是有形财产,但基于智 力发明而获取的版权与专利权则是无形财产;其二,无形体的财产即是一种“债 务的所有权”。在他看来,任何所有权都是一种可以互换的“商品”,物质的东 西的所有权即是有形体的财产,债务(制度产品)的所有权即是无形的财产。 无形体财产不是通过实物占有而享有的财产,而是通过给付实现互换价值的财 产(如支付红利、租金、支付版权使用费等)。从麦克劳德的无形财产体系来说, 其所指向的对象比

20、较庞杂,既有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本体,又有债券、股票等 权利客体。麦克劳德的经济学观点与英美法系中关于“无形动产” “、诉体物” 的表述在实质意义上有相通之处,可以说,麦克劳德的无形财产学说为英美国家 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体系作了精辟的经济学分析。凡勃仑的理论与麦克劳德的“债务的无形财产说”不同,他是“第一个人在现代无形财产的概念基础上建 立了他的学说”。其重要观点是:第一,无形财产是对“非物质设备”的资本 化。有形财产是“有特殊用途的生产资产资料”,而无形资产是“非物质的财 富,非物质的事实,根据由于占有它们而能获得的利益,加以估价和资本化”,“这种非物质设备存在于工程师和工人的技术能力中”。第

21、二,无形财产是未来 的买卖能力的现在价值。这种预期的获利能力的买进和卖出构成可卖资本的交 易内容。无形的财产或资本比物质产品的交易规模大得多,并产生更大的利润。41第三,无形财产是其所有人获取级差利益的手段。对于公司而言,获利能 力不是工厂设备的成本而是该机构的商誉。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商誉,涉及“性 质大不相同的各种项目”,但它们都是“非物质的财富”、“无形的资产”,诸 如已经建立的惯例的业务关系、诚实不欺的名声、特权、商标、牌记、专利权、 版权、法律保障的或者保密的特别方法的专用权、特殊原料来源的独家控制,这 一切给他们的所有人一种导致级差利益的有利条件”。“它们是财富级差 财富”。凡勃仑的“

22、无形财产”理论有其独到之处,他继承了自洛克以来的“劳 动价值论”,将非物质财富的产生归结为“工程师和工人的技术能力”,这些人 类的能力是“经历不知多少时代,通过教学、传统、经验、实验、研究,不断发 展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论证了智力劳动对无形财产的本源关系;他敏锐地观测 到无形财产在社会财富中的重要意义。无形财产是一种“级差利益”或“级差 财富”,对于公司来讲“资本化的核心不是工厂设备的成,本,而是那机构的所 谓商誉”。但是,凡勃仑的理论也有偏颇之处,他认为涉及各种无形资产在内的 商誉,这种资产对社会没有用,只对所有人有好处” 42其理由是,无形财产 的价值在于“他们的战略能力,劫持,不劳而获”

23、 “泛无形财产论社 会,从而无中生有。这种分析在的一些场合中也许是适宜的,43但就知识 产权而言,其保护发明发明人与促进社会进步的制度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方 面,现代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作出了更为公允的说明。(四)考特、尤伦的知识产品理论在知识、信息(涉及作品、发明、标记等在内的精神产品)这一非物质资源 上界定产品,导源于经济学家关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理论。美国经济学家考 特和尤伦在其经典着作法和经济学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知识的公共产品问 题:第一,知识产品的个人消费并不影响其别人的消费,无数个人可以共享某一 公开的信息资源。如同一辆公共汽车,出资者与未出资者都在乘车,公共汽车公 司必须

24、为每个人提供便利。换言之,无形的知识产品以有形的载体形式公开,即 可构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公用性”;第二,知识产品的生产是有代价的,但知识 产品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对于知识产品的生产者来说,难以通过出售知识产品 来收回成本。一旦生产者将其知识产品出售给某个消费者,那个消费者就会变为 原生产者的潜在竞争对手,或是其他消费者成为享用该知识产品的“搭便车 者”。后者在知识产权领域即是无偿仿制或复制别人知识产品的情形;第三,知 识产品的生产者很难控制知识创新的成果。假如发明者将其知识产品隐藏起来, 那么他的创新活动就不会被认可,从而失去社会意义。假如发明者将知识产品 公之于众,他对知识这一无形资源事实上

25、又难以有效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私人 市场提供的公共产品(涉及知识产品)数量也许小于最优值,即出现信息“局 限性”现象;第四,鉴于消费者对知识产品的需要,政府有必要在市场上进行干 预,即采用特殊的公共政策,以增长所生产的信息数量。信息市场的政府干预表 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自己提供知识产品;二是政府对私人生产知识产品给予 补贴。后者的重要举措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以独占权。 在这个意义上说,着作权就是“为了发给作者奖金而对读者征的税”。考特和尤 伦的公共产品理论,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权互相关系的角度,阐述了知识产权制 度的社会功用在于解决公共性资源的“搭便车”问题,以保障生产者收

26、回对知 识产品所付出的投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 护有其发明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44正是农夫可以获得土地作物的财产权, 才干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也许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发明者可以 取得无形财产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知识、信息的生产方面的投资。以上几种理论,是近现代以来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学说。它们从不同的角度 论述了知识产权的权源、功能和意义,表白了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所存在的无形财 产观念,这些理论为我们结识、评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料。第一,关于知识财产本源性的结识。从洛克、斯密到马克思都建立了自己 “劳动价值学说,这就为我们解释知识产权

27、的合理性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蕴含了近代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即财 产权私有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劳动价值论,则是剩余 价值理论的基础。尽管他们的理论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但都对的说明了劳动发 明价值、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们对劳动价值学说的理 解有相称片面性:一是局限在直接生产劳动体力劳动,甚至限定在简朴劳动 上;二是局限在有形商品价值上。”45近代“劳动价值学说”,特别是马克 思的劳动价值论,虽然是从生产劳动发明有形商品的分析中产生的,但在知识经 济时代,其基本观点仍具有广泛合用的价值。可以说,我们今天所主张的知识价

28、 值论,是近代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知识价值论”表白,社会劳动既涉及体力 劳动,又涉及智力劳动;生产商品不仅是物质生产中的实物形式的商品,还涉及 非物质生产中的无形商品(如服务、知识、技术、价值等);活劳动不仅发明物 化商品价值,并且发明知识产品价值。根据上述理论,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知 识产品是智力劳动的产物,智力劳动者应对其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从经济学意 义上结识知识财产的本源性是非常重要的。在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上,人们基于 知识产品具有的非物质性特性,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特别保护这一情形,顺理成章 地得出“知识产权须由国家授予”的结论。诚然,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不能仅 凭发明性活动的法律事

29、实即可设定和取得,而需要由国家机关认可或核准。但这 一情形并不能否认智力劳动对知识财产的本源性意义。正如美国学者所阐述的 那样,智力发明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则是权利取得的“根 据” (origin) o (46 第二,关于知识产品财产性的结识。近代经济学理论将财产定义为劳动的结果, 古代罗马法中找到其雏型。“知识产权制度则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1 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年制 定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7 0 9年制定第一部着作权法为鼓励 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期期之权利法(, 即安娜法令)o法

30、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 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为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 度的开端。这些绝非历史的偶尔。自17 、1 8世纪以来,资产阶段在生产领域 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一个保障知识产 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规定法律确认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 品同一般客体物(有形产品)成为自由互换的标的。他们寻求不同于以往财产 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 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艺术作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着作权。 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为知识产权。近代知识产权制

31、度植根于当时的物质生活关系。从科技、经济、法律相联结 的角度考察,知识产品要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标的,或说是知识财产制度的出现, 有赖于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科学和技术一般是 分离的和脱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还只是偶尔的和不自觉的行为。那时,技 术由平民工匠掌握,技术的进步全凭经验摸索和传统技艺的提高和改善。科学知 识则属于贵族哲学家,科学理论经常落在生产实践之后,只是概括和总结实践过 程中积累的经济材料。2 从前资本主义末期到资本主义初期,正是自然经 济向商品经济进行转化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劳动产品中占主导地位的体力因 素逐渐让位于智力因素,新的

32、生产方式第一次使得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 智力劳动的结果即知识产品当然也是财产。知识产品之所以可以成为知识财产, 其经济动因重要有两点:(1)知识产品的有用性。知识信息是社会中最为有用 的资源之一,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品能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 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也能投入生产领域转化为有形 的物质产品,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在商品经济的条 件下,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同样,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是人类辛勤劳动的结 果。(2)知识产品的稀缺性。知识信息不是一种天然生成并取之不尽的资源, 其稀缺性一方面表现为知识产品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

33、高成本化。整个过程 需要社会以至个人的大量投入,并需要长时期的探索性、发明性、连续性的劳动 才干实现。另一方面表现为知识产品发明者的数量稀缺和价值珍贵。发明性人 才是知识的生命载体,他们以依靠前人积累的知识为劳动资料,以抽象的知识产 品为劳动对象进行精神生产劳动。知识产品的生产过程对生产者智力投入有特 殊规定:一是生产者智商高于一般人,能胜任高智力投入的劳动;二是通过文献 储存和大脑储存,有相称的知识储备,具有高智力投入的基本条件。对于社会需 求而言,此类人才经常存在着供应局限性。基于知识、技术、信息的有用性和稀 缺性因素,社会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知识财产权制度。第三,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目的的结识。

34、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智力发明者权益 为其核心立法原则。智力劳动者是知识产品赖以产生的源泉。不尊重智力发明 活动,不维护智力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会窒息智力劳动者的发明热情,使科技文 化事业成为无源之水。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相关立法的基本动机。知识 产权与思想、信息、知识的表述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保障智力发明者权 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促进知识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的。正如美 国版权专家在评价美国版权法时所说的那样,着作权法涉及社会的、政治的、经 济的、教育的和艺术的各个方面。它不能专注于作者权利的保护,而应顾及到广 大使用者的利益。47概言之,保护私*利、促进社会进步的二元立法原

35、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的所在。就知识产权领域而言,社会在权利界定与分 派方面实行“专有区域”(exc I us i vezones)与“自由区域”(free z ones)的划分。48“专有区域”在权利资源中涵盖面极广.智力劳动者 是这一领地的“独占者”。这一区域的设定,带来智力投资成本的回报,维系 智力劳动者的发明激情,因而是有效益的。“自由区域”在权利资源中所占比例 较小,使用者是这一范围的“自由人”,得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无偿、自由地或 有条件地运用别人的知识产品。这一区域的构建,并不导致智力发明者的利益损 害,却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或防止价格垄断,促进信息畅通与文化传播,因而也是 有效益的

36、。49 A I DS药品 注释:1段瑞春: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点结识求是,1993年第4期。2参见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3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1卷,第2 5 6页。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7卷,第570页。5参见李京文: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 3 9 页。6参见美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 法律的文化解释,载梁治平编:,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版;吴汉东着作权 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7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节附译。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

37、9上述情况在20世纪后半叶发生变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试图在民法典的 框架内,整合一个涉及知识产权在内的大一统的财产权制度。其代表性的立法例 有1 992年荷兰民法典,1 99 5年俄罗斯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对此做 法,学者不乏批评意见,立法者(如荷兰) 亦有放弃原议之先例。10苏BA鲍加特赫等,载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 国外专利法介绍,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1 1参见 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要领 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 995年第1期。12转引自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 版,第170页。13参见德黑格尔:法

38、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 82年版,第43节 附译。1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 992年 版,第4页。15谢怀木式,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16前引15。1 7 Peter Dr a hos : A Phi I osop h y of I n t e 11 ect u a I Proper t y , Da r t m o uth Publ ishin g Co m p an y Limit ed, 1996 , P 10 oC 1 8Sigmund T i mbe r g : A M o d e r n ized Fair Use Code

39、For Vis u al Au d i t o ry , And Audi v i suaI C o p yr i g hts , Ab I ex Pu b I i s hing Compan y , 1980 o19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2 0 ) L. Ray Patterso n , Stan I ey W L i n d b e rg th e N a ture o f Cop y r i gh t : A Law o f U s ers, Right , the U n i ver s i ty of Georgia Pres s ,1 99 1 o

40、21前弓 |20 ,L. Ray Patter son, Stan I ey WLi n dberg o (22)前弓 | 17Peter Dr a hos , P. 16 -22。C 23参见周nan: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79页 以下。(24)(26 Russ Versteeg : The Roman L aw Roots of Copy r i ght , Ma r y I a n d Law Re view 2 023 , US A o25前引23,周书,第317页以下。27参见法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学译丛(民法), 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6

41、8页。28前引19,尹田书,第71页以下。29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30前引1 9 ,尹田书,第51页以下。31参见日小岛庸和: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2页。 (32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一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要领的发 展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 995年第1期。33参见吴汉东:关于无形财产权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 997年 第4期。3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企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第1 9页。35易继明: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政法论坛,2023年第3期。36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因素的研究(上册),郭大力译, 商务印书馆19

42、72年版,第257页以下。37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陈福生等译,1963年版, 第59页38同上书,第126页以下。39前引36引40转引自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着:(下),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第22页以下。4142前引40,康芒斯书,第229页以下。43凡勃仑在公司论一书中,对公司以预期获利能力作为无形财产来获 得现在价值的现象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具体案例参见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 308页以下。44美罗柏特考特、尤伦,托马斯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 994年版,第147页以下。45前弓|,李京文书,第39页。4647 L. Ray Patte

43、rson v S t anley W. L i n db e r g : the N a tur e o f Copyrig h t : A L aw o f Users R i ght , the U n i ver s i ty o f G e o r igiaPress , 1991 。(48)Ed wardW. Ploman, L . C I ark Hami I ton: Copyr igh t : Intel Ie c t ual P r o pe r ty i n t he I nforma t i on Ag e , Rout I e dge andKeg a n Pa u I

44、Ltd, 1980 oC49美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与制度变迁,上 海三联书店19 94年版。服务。资产阶级在它最初一百年的统治中发明了巨大的生产力,”机器的采用, 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3使 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科学发现一 技术发明一社会生产的一体化。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那样,生产过程 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即所谓职能。每一项发 现都成了新的发明或生产方法的新的改善的基础。”(4 第二,科技成果成为自由互换的商品。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运用科学技术生产 的物质产品可以作为

45、商品,但是科技成果自身却不是商品。由于科学技术被长期 封闭在一个个具体的狭隘行业和独立的家庭作坊中,重要靠自身的经验积累发 展着,很难进入社会规模的应用和转移。在这种封闭性的社会经济格局里,科学 技术缺少系统性、继承性的发展,而仅具有分散性、经验性的特性。所谓“祖 传秘方” “父传子受”,是小生产者取得技术、掌握技术的重要手段。近代商品 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结构的建立,打破了自然经济中技术部门之间及技术与 社会联系之间的壁关锁垒。由于商品经济需求的强烈冲击,迫使技术向社会发生 大规模转移。资本把科技成果还原成一般等价物,并用纯粹的经济效益来衡量 他们的价值,这就使得科学技术从一般技艺和狭隘分工

46、中相对解放出来。资本的 神奇力量在于它使得“工匠们成为雇佣劳动者,即把他们的技能和人体一起转 化为商品”,并驱使其走向市场,卷入到“一种没有良心的自由贸易之中”。根 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智力劳动也是一种生产劳动。生产商品不仅是指物质 生产中的实物形式的商品,还涉及非物质生产中的无形商品,如服务、知识、信 息、技术等。(5这即是说,在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生产的过程中,涉及技术、 知识、信息在内的知识产品自身(无形商品)与采用知识、信息、技术生产的 物质产品(有形商品)都具有同等的商品意义。第三,知识产品纳入新型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对有限的 科学技术传播和交流,缺少财产法和契约

47、法的有力保障。商品贸易(涉及知识产 品和有形商品的互换)必须建立在拟定的产权基础上和稳定的交易秩序中,而 以重刑轻民、“神事重于人事”为特性的封建法律往往视科技成果的传播和应 用为私人琐事,很少以国家的名义直接进行调控。尽管在封建社会的晚近时期, 出现有印刷专有权或专营、专卖权,但这是一种封建特许权,而不是资本主义式 的财产权。这种封建特许制度的受益者重要是印刷商、公司主以及颁发许可证 的统治者,而不是从事智力发明活动的作者、发明者。在有的情况下,封建统治 阶级还通过特许制度限制先进思想传播,迫害进步作者和发明者。(6因此这 种封建特许权与近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对于知识产品的保

48、 护,无法简朴采用罗马法以来的传统财产权形式。德国法哲学家黑格尔认为,诸 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以及发明等,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 所认可的物同一视之。此类占有虽然可以象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它又 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7因此,知识产品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 体;换言之,以知识产品作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是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 崭新的法律制度。马克思在叙述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时说道: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 展发明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让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8无需讳言,正是在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的推动下,知识产权作 为一种私人享有的无形财产权,才得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认可和严格保护,并 逐渐形成一种独立而严密的法律制度。第四,以知识产权名义实现权利制度的体系化。从古代罗马法到近代民法,所 设定的财产权利制度概以有体物为核心展开。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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