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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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提高城管执法精 准度和有效度,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引领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家、 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规定,结合浦东综合行政执法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属综合行政 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 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适用本规

2、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类分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部门 将辖区内执法对象,先根据所属行业发生违法行为可能造成 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再根据具体对象是否存在易发、高发 违法行为等因素初始定级,并以类级为依据依法实施差异化 执法检查的行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对象是指浦东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 护管理、水务管理、城市交通管理、城镇燃气管理等领域中, 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其他组 织,以及具有明晰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场所或设施。区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可视情适时调整适用分 类分级执法的领域和对象并及时予以公示。第五条开展分类分级执法

3、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客观真实、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文明执法、精准执法、有 效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跨领域综合执法,引导 执法对象自觉遵法守法。第二章执法对象数据库的建立第六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数据管理机构, 制定执法对象数据库建设规范。第七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通过自行采集、管执联动、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获取执法对 象数据信息。执法队员自行采集的,通过移动执法终端的信息采集系 统进行信息填报,并实时上传城管执法数据中台,经数据中 台审核后入库;通过管执联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信息的, 由数据中台

4、整理审核后入库,确保数据库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第八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执法对象数据库维护和 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执法队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执法对象的信息与数 据库不一致时,通过移动执法终端的信息采集系统,及时予 以新增、修正或关闭。第九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完善数据库安全管理制 度,并制定执法对象数据库日常核查机制。第三章 执法对象的分类与分级第十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在建立执法对象数据库基础上, 按照行业分类、对象分级的原则,制定执法对象分类分级评 估规范。第十一条根据不同行业对象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 的危害程度(以下称行业危害度),将执法对象分为高危、 中危、低危三类。涉及重大

5、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一旦违法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确定为高危类别。涉及公共秩序、环境秩序,一旦违法可能造成较大危害 后果的,确定为中危类别。其他违法后果较轻微的,确定为低危类别。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对发生 行业规划调整、行业技术革新、管理要求改变等动态因素的, 定期评估、调整分类,也可依行业组织申请审核后调整分类。第十二条结合经营规模、经营内容、经营规范情况、 区域敏感性等静态指标,按照具体对象是否存在易发、高发 违法行为的风险(以下称对象风险度),将同类执法对象初 始定级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级。根据执法对象违法行为性质和发生频次等,设定智

6、能调 级模型,对执法对象实时动态调级。执法对象一旦发生行业事故,直接上调为高风险等级。一般情况下,检查发现一次A类(较重)违法行为或连 续两次检查均发现有B类(较轻)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上 调一级;低风险对象在同次检查中被发现有三项及以上A类 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上调为高风险。一般情况下,连续两个检查周期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 风险等级下调一级;高风险对象连续三个检查周期没有发现 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下调为低风险。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对执法对象分类分级的名录进行公 开公示,并对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对象实时公示。第四章执法检查方式与频次第十三条 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要求,结合浦东城管 智能化监管水平,对

7、于不同类别的执法对象,采用全覆盖检 查或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对于已基本实现在线监管和视频监控领域全覆盖的执 法对象,原则上实行“双随机”检查方式。对于特殊类型的执法对象,可叠加不定期的定向检查。第十四条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执法对象分类分级情形, 设定执法检查频次的基准和规范;结合执法对象的动态调级, 实时调整检查频次。采用全覆盖和“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的频 次,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有标准的,原则上按其规定设定该类 对象的检查频次基准;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原则上调整后 的基准应高于行业标准。行业管理部门没有相关标准的,检 查频次基准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执法实际予以设定。高风险对

8、象的执法检查频次应当高于该行业执法检查 频次基准;中风险对象的执法检查频次一般等于该行业执法 检查频次基准;低风险对象的执法检查频次应当低于该行业 执法检查频次基准。连续三年都保持为低风险的执法对象,后两年享受“免 检”;连续三年处于高风险的执法对象,叠加专项检查、联 合监管等。第十五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对各类级执法对象所对应 的执法检查频次制作清单进行公示。第五章执法检查数字化应用第十六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 构应建立执法对象的包干责任制。执法队员运用浦东城管 APP线上检查表单,对包干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情 况实时上传浦东城管执法信息平台。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根

9、据情形依法予以督促整改、 当场处罚或立案处罚,形成处置闭环。第十七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不断提升分类分级执法的 智能化应用水平,为开展分类分级执法提供智能、便捷、实 用、规范的操作平台。对新采集对象或通过其他途径入库的对象,实现自动归 类、自动定级并匹配相应的检查频次;每个周期首日自动完 成任务派发,通过智能化手段督促执法人员按期检查;对于 执法对象达到升级或降级条件的,检查次日自动升(降)至 新的级别,并在下一周期自动生成检查任务。第十八条 在实施日常检查中,对机动车维修、燃气站 点、港口码头(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工程、餐饮等同时涉 及到多个城管执法领域、事项的执法对象,区城管执法部门、 街道、

10、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查一次”的监管模式。综合监管牵头部门的确定,依据四项基本原则:主要事 项吸收一般事项原则;事项多吸收事项少原则;事项难吸收 事项易原则;其他事项指定原则。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应综合各领域执法内容、工作要求, 对综合监管的事项进行梳理整合,形成综合监管检查表单, 并确定综合监管的具体检查频次。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第十九条在分类分级执法基础上,以处罚法定、公正 公开、过罚相当及审慎包容为原则,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 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制定分类分级 自由裁量基准。第二十条根据不同类级,设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和 从重处罚三种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共利益及民生问题的特殊情形,通 过启动重大案件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 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执法人员在开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或相 关规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定对本规定中内容作出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 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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