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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 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 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所 述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农村公路上的桥 梁、隧道和渡口。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 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 县境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行业指导、 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
2、相关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 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 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化、机械化养护。鼓 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 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境农村养护归口管理工 作,县公路养护段、各乡(镇)、村分级负责各级农村公路 养护管理工作。县公路养护段负责按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养护任务组织 实施县道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 村道的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根据交通量、路面类
3、型、 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建立专业性养护组织、政府安排 公益性岗位、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六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交通 运输局会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编制 宜参照执行。第七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第二章养护资金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 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 考核”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整合资金落实:(一)县财政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 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
4、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 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用于村 道养护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九条 各乡(镇)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并由 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行政区域内管养农村公路的养 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日常维护年度经费由县财政按照不低 于3000元/公里年的标准统筹补助,在经县公路养护段考 核合格后予以拨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用于统筹安排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计划。 养护工程年度费用按县道
5、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 公里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 随经济发展逐年提高。第十条企业和个人捐助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 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 养护。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 员会统筹安排用于村道养护。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 的审计监督检查。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县公路养护段作为我县公路养护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 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第十三条
6、县政府督查室对各养护责任单位的农村公 路养护工作实施年度考核,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单位给于一定 的奖励。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 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 建工程。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 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小修保养工程由日常养护力量组织实施,在保障日常养 护经费的基础上按实追加材料、机械费用。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 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 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
7、质量。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 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按养护作业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 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应及时按有 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毁或中断时,按照本办法划定的管 理责任范围,县道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抢通和修复,其余公 路由所管养乡(镇)负责组织抢通和修复;难以及时恢复交 通的,要做好灾害监测工作,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 线。公路抢通、修复费用在养护工程年度预算费用中列支, 不足部分在县财政预算公路灾害恢复资金中解决。第十七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
8、使用农村公 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 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规定,统筹 解决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砂石、土壤和用水。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 筑控制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 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 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 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 行养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 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 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交通运输局 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