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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三章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 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以及相 关活动。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创造、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
2、体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 请司法确认。第三十二条本省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技术调查 官负责为全省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判断提 供技术协助。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的具体方法,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 级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部门制定。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内部 管理和自我保护,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自治,建立健全本行业知识 产权保护和
3、维权规范,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援 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对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会员进 行规劝惩戒。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知 识产权社会保护的指导,组织行业、法律、技术等方面专家成立志愿服务 队伍,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业化志愿服务。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 业和技术特点,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 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 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商业 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指导。第
4、三十五条 专业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通过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 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场内经营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 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第三十六条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工程不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明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相关展品的处理措施, 核查参展方参展工程的知识产权状况,保存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信息 档案资料;展会举办三天以上的,应当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点。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展会的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 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构
5、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被 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声明或者不能有效举证的,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第三十七条 重大体育、文化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遵守特殊标 志保护有关规定,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活动中的 知识产权运用行为。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制定并公开知识产权保护规那么,不得对权利人依 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文字、视听、音
6、乐、美术等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 网著作权保护机制,加强重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 遵守老实信用原那么,不得滥用权利。知识产权投诉人、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已处理完毕,且无新的事实和 证据情况下,重复投诉、举报的,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不予 受理。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四十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 航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 建立专利导航工程成果数据库,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 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弓I。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7、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 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项 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具体方法,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 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 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机制,依托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 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修复等工作,并依法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第四十二条负
8、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 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提高知识产 权标准化水平。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实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第四十三条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知识 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开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和分 析研判,规范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 共服务体系,完善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构提
9、供以下公共服务:(-)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等 服务;(-)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纠纷调解等服务;(三)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服务;(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服务。第四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知 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体系,完善工作规范,指导检验检测和鉴定机 构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其符合规范要求 的声明以及机构资格、人员等信息。第四十七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公证 机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为知 识产
10、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公证机构可以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侵权事实证据固定与保全、保密合同 签约以及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的在先使用、公开在先等公证服务。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培 训指导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运营、法律、公证等服务机构 的开展。资产评估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评估机构 等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务,为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提供支持。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投 资、融资、托管以及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等业务。第四十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 执业规范,维护委托人的合
11、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本钱价格提供知 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 唆、帮助他人或者与其合谋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第五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 系,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水平。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 援助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和境外风险信息库,及时发布境外知 识产权风险警示,为市场主体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专业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12、五条规定,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与场内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和义务;(-)未按照规定要求场内经营者停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等违法行 为;(三)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1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违反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 规定,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分的,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 委托设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实。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那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纲要,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知 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 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当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
14、密 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当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当植 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 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 保护职责的部门。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 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知识产权公共 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 务全链条的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能力。第七条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尊重知识价 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 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全社会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提供指引。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 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第九条本省推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和 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
16、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重 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藏, 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 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信原 那么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利用本省财政性资 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工程所形成的科研成果,拟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 进行价值和市场前景
17、评估,提升专利创造质量。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推 动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具备条件的,应当明确实施转化工作的机构。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产 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加强关 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开展深度融合。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 工程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 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 用标准。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省 知识
18、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出,符合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的, 即可实施。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方法,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 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 系统,对专利公开实施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市场主体 制定符合自身开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鼓励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办 理作品登记,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第十四条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著作权创造、管理 和运营,重点推进文化创意、时尚、软件、影视及融媒体等领域的著作权 创造与产业转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推动建设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实现地理标志 和特色产业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农业农村、林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育种创新,支持育种单 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促进植物新 品种转化与推广,提升植物新品种创新和保护水平。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对经过一定 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
20、行保护,探索建立数据 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存证登记平台, 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数据提供登记服务。公共存证登 记平台出具的登记文件,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初步证明。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加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开展。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 制,实施老字号品牌开展战略,推动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
21、产 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立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推动与技术市场 融合开展,促进知识产权推介、评估、交易、处置等服务高效便利。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知识 产权融资专业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等金融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 险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社会资 本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工程的投资、融资活动。第二十条 单位从事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代理、检索、导航、 分析评议、维持、变更、许可、转让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符合条件的与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活动相关的其
22、他直接费用,列入研发费用支出,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 才培养和引进计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市场化 机制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知识产权 职称评定机制,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对在知识产权保 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破格评定职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推动高等院校 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第三章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
23、责任,加 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 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对本省享 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 点保护。省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完善著作权网络保护和 交易规那么,建立健全重点作品保护预警制度,加强对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第二十四条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 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 报;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二十五条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24、立健全知识产权违 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 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第二十六条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 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 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采用拍照、摄像、测量等方式对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五)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六)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
25、,依法查封或 者扣押;(七)要求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的 投诉、举报,调查商标假冒侵权案件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 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识别,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专利权、植物新 品种权等侵权纠纷,向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申请 符合条件的,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 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
26、以延长三十日。对基本领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 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及时作出行政裁决。国家对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知识产权司 法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 置,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 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通过 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
27、和效率。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 行政案件法律监督,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第二十九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 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监测数 据等信息的互通共享。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 当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查处结 果反应移送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依法不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及
28、时移交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 发现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 门处理。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对当 事人采用电子存证技术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依法予以审查认定。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的检验检测 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范围内可以调用。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等部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化人 民调解组织。知识产权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