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草拟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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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草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 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 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异龙湖是具备防洪、灌溉、生态旅游、气候调 节等多种生态功能的珠江水系高原湖泊。异龙湖最高运行水位为国家85基准高程1414. 17米,最低运行水位为国家85基准高程1412. 67米。第四条 异龙湖水

2、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m类水为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异龙湖主要入湖河流、异龙湖流域其他实施生态补水的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证照,不 得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非法转让。第三十四条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异龙湖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原住民村落、传统村落、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设施、科研设施、文物及有 文物价值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他村庄(人口)、建筑物、 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自

3、治州、石屏县人民 政府应当制定退出方案逐步退出。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事项,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 当制定处置方案和存续期间管控措施,强化管理,确需开展 房屋修缮和必要的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的,应当经 相关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经批准可开展地质灾 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环保工程、截污治污 工程、生态补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水质监测工程.、公路、 码头和道路(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十六条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统 一流转、统一管理,不得违法违规改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耕作属性。第三十七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市场 化商品房项

4、目,禁止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出方案,有序退出 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鼓励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文旅农融合项目,开展田园综 合体建设。第三十八条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网箱、围栏(网) 养殖;(二)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 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 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四)擅自采捞水生植物、放生非异龙湖本地水生生物;(五)使用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六)在湖体、湖(河)堤上搭棚、摆摊、餐饮、烧烤、

5、野炊、露营等;(七)在湖体、湖(河)堤上放牧及燃放烟花爆竹、烧 香烧纸、放风筝、孔明灯等;(八)违反船舶入湖许可制度或者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九)在湖体、河道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 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十)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一)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扩大村庄建 设,必要的村庄生态环保设施除外;(二)因开发利用活动减少湿地、林地、草地、耕地、 荒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降低生态功能;(三)在沿湖面山烧荒、开垦、挖沙、采石、取土、打 井、毁林、毁草、挖树根等;(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五)经

6、营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六)毁林开垦、盗伐滥伐林木;(七)猎捕、杀害野生动物;(A)侵占湖堤、护岸,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 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擅自移动界桩、标识;(九)向湖体、河道内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 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十)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第四十条 绿色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湖泊面山区域连片房地产开发;(二)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和自然景观的项目;(三)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 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的污染物;(四)向入

7、湖河道、沟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倾倒、填埋 油类、酸液、碱液、有剧毒废液、废渣等;(五)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倾倒粪便、污水, 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七)无序处置生产生活垃圾;(A)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九)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异龙湖流域范围内的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街区和 风貌建筑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严管控。第三章法律责

8、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政 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异龙湖水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 规定给予处罚;(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的,限期拆除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网箱、 围栏(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三

9、)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 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 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 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船、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采捞水生植物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罚款;放生非异龙湖本土生物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在湖体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 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六)使用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七)向湖体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 具、塑料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A)在湖体、湖(河)堤上搭棚、摆摊、餐饮、烧烤 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野炊、露营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九)在湖体、湖(河)堤上放牧及燃放烟花爆竹、烧 香烧纸、放风筝、孔明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违反船舶入湖许可制度或者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11、在生态缓冲区的违法行为,由石屏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设施的,限期 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界 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二)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和自然景观的项目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停业、关闭、拆除;(三)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的,对单位处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

12、者清洗施 药器械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在沿湖面山烧荒、开垦、挖沙、采石、取土的, 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 元以下罚款;毁林、毁草、挖树根的,依法赔偿损失,限期 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草 地,可以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五倍以下的耨款;(五)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使用国 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六)农药经营者经营限制使

13、用农药、取得限制使用农 药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营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农药,责令 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 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在绿色发展区的违法行为,由石屏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由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

14、务组织和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由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

15、坏株数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 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剧 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碑、辂、铅、氟化物、黄磷等 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16、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 担。(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 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 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 担。第四十六条猎捕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17、依法处罚。第四十七条 毁林开垦、盗伐滥伐林木的,由林业行 湖(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类水标准进行保护。实施生态补水工程补入异龙湖的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以上标准。第五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以异龙湖水体为中心外沿至 地表分水岭之间360. 43平方公里流域范围,以及异龙湖北 侧分水岭以外与异龙湖具有直接水力联系的岩溶漏斗、地下 暗河发育的7.33平方公里碳酸盐岩山区。按照功能定位和 管控要求,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划分为 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区域;生态保护

18、 缓冲区是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区域;绿色发展 区是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区域。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以及生态保护核心区、生 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应当设置物理标识。第六条异龙湖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七条 异龙湖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石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异龙湖 生态保护无

19、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每平方米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 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每 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

20、制定实施办法。第八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保 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 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投 入机制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第九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异龙湖保护范围 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异龙湖保护管理的宣传 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异龙湖的保护管理。第十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 异龙湖的义务,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的违法行为有检举和 控告的权利。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异龙湖生态环境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异龙湖保护管理的国土空间

21、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第十二条异龙湖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 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 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担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主 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保护治理方案;(二)制定促进异龙湖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三)部署异龙湖保护治理工作,制定异龙湖保护治理 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四)制定异龙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五)审定异龙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 计划;(六)统筹安排异龙湖保护治理项目

22、建设和资金使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石屏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二)实施异龙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保护治理方案 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 实目标责任;(三)落实促进异龙湖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四)实施异龙湖流域水资源调度;(五)组织建设和维护异龙湖保护治理设施;(六)制定实施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方案;(七)制定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A)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 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九)组织实施异龙湖流域的生

23、态修复工作,建设、保 护和管理生态湿地、生态林地;(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异龙湖保护范围内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异龙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下列职责:(一)落实异龙湖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二)具体落实异龙湖保护治理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 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三)控制面源污染和异龙湖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五)承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的清淤、日常保洁和管护工作;(六)开展异龙湖保护治理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 查

24、处违法行为,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居)委员会做好异龙湖保护管 理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异龙湖管理局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组织实施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三)组织开展异龙湖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四)负责异龙湖引水、蓄水、输水的调度和取水的管 理;(五)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登记和检验渔业船舶;(六)对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 及科学考察、影视拍摄活动进行审查;(七)按照批准的权限,在异龙湖水域内相对集中行使 水政、渔政、水上交通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A)承担对异龙湖保护治理规划和

25、保护治理项目实施 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问题移交、约谈、提请问责。第十七条石屏县公安局异龙湖派出所负责异龙湖生 态保护核心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十八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 全力发展绿色低碳种植经济,优化种植业结构,推广生态环 保种植技术,加强农药化肥经营使用管理,科学处置农业废 弃物,防治异龙湖水体污染。第十九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抚育管护等有效措施,有计划地 恢复和保护异龙湖流域以及面山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二十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湿地方面)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 当根据异龙湖生态环境

26、功能需要,因地制宜采取生态环境治 理保护措施,净化异龙湖水体水质,改善生物栖息环境,保 护异龙湖生物多样性。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污染源的治理,建设垃圾、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推进废水、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制 定生态减负的户口迁入限制性政策,引导和鼓励生态保护核 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转移并定居落户, 促进人口分布于资源环境可承载力相匹配。鼓励分散居民点(村庄)逐步迁移至集中连片村落及城镇区。第二十四条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的管理,并做好畜禽废水和粪便的综 合利用工作。

27、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 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 型社会。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异龙湖 及入湖河道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研判及预警分析,完 善异龙湖及入湖河道监测体系建设。第二十七条 严格排污口登记管理。入河、入湖排污口 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和 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应当

28、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九条异龙湖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 使用制度。利用水工程或者其他方式从异龙湖取水的,应当 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异龙湖应当保持本条例规定的运行水位,有序实施湖 泊生态补水工程,有效补充湖泊水量。确需调用最低运行水 位以下湖水的,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限制取水措 施。第三十条异龙湖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封湖禁渔 制度。封湖休渔、开湖日期和禁用捕捞网具种类由石屏县人 民政府公告。第三十一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内引进、推广生物新品种, 应当经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国家 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二条异龙湖实行船舶入湖许可制度。因保护治 理、科研、救援等需要在异龙湖水域内使用船舶和水上飞行 器的,应当报经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入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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