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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风防治协会自律规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团结全省的麻风防治专业科技工作者,促 进麻风防治工作的繁荣和开展,积极发挥麻风协会的作用, 更好开展麻风防治学术活动,规范麻风防治医疗机构的医疗 服务,加强卫生行业自律,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医药卫生行 业的法律、法规、中华医学会关于开展医药卫生行业自律 活动的通知、加强医药卫生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诚信服 务水平建议书、 加强医药卫生行业自律等文件精 神及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麻风防治协会章程,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麻风防治协会自律规范是指麻风防治协会会 员在医疗、科研和教学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第三条麻风防治协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医师职
2、业道德 和执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调查,会员应予配 合并自觉执行。第二章 会员职业道德基本准那么第四条 麻风防治协会员应当遵循法律,规范医疗行 为,严格依法行医。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照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 麻风防治协会章程的规定,切实认真履行麻风防治协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地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第六条 会员应当老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维护患者的利益。第七条 会员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 业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八条 会员应当珍视和维护医师职业声誉,模范遵 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第九条会员应当保守医疗机密,保守患者
3、的隐私, 对患者实行保密治疗。第十条 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和“百花齐 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 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同业互助, 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十一条会员要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科技工作者行 为规范或守那么,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 自律。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会员在医疗活动中的纪律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是医师的执业机构,医师的执业 活动必须接受医疗单位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会员应当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患者 实际出发,科学、平安、合理、规范地治疗,为人民群众提 供优质、高效、诚信
4、的服务。第十五条不得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医 疗技术操作规范,杜绝医疗事故和过失。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 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十八条合理安排检查,科学处理大型设备检查和 常规检查的关系,确保给病人提供快捷、有效、价廉的检查 手段。第十九条 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执业活动中的各 种纠纷和矛盾,自觉接受学会或相关机构的调节处理。第二十条 遵守医疗纪律,按时出诊,及时完成紧急 医疗任务,按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件,不得推委患者。第二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
5、 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必 须坚决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第二十二条不得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 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不得诱骗或误导患者,对医疗活动进行 虚假承诺和夸大。第二十五条 不得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 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第二十六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第二十七条 出诊时按规定着装,尊重患者,举止文 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第二十八条廉洁行医,不得收取和索取病人红包、 礼品、好处费,不得接受病人任何形式的馈赠。第二十九条拒绝使
6、用假药、劣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 材料、用品。第三十条不开大处方,坚决抵抗各种医疗行为中的回扣。第三十一条不得违反行业和所在单位收费制度和财 务纪律,不得私自提高治疗收费和药费。第三十二条 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第三十三条不得以介绍病人就诊和住院等为名从中 收取介绍费和好处费等。第三十四条 尊重同行,自觉维护医师行业的荣誉和 社会形象,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医师的XX和声誉,不得进 行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五条 不得伪造和冒用医疗服务或技术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第三十六条 会员因执业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医疗行业的监督和 批评,共同抵抗和纠正行
7、业不正之风。第四章 会员在科研活动中的纪律第三十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严肃、 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 决抵抗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第三十九条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 科研成果的行为。第四十条 严禁利用学会名义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 坚决反对和抵抗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 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为其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 利。第四十一条 不得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 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宣传。第四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 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 活动提供场所、经
8、费及其他便利,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 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第四十三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辩论和 评奖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峰持公平、 公正的原那么,如实反映其水平,应当坚决制止各种弄虚作假 的行为。第五章 会员在教学活动中的纪律第四十四条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 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 术水平。第四十五条积极开展麻风防治国际合作和交流。第四十六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会的名义私自办学习 班和印发学习资料以盈利。第六章保障第四十七条麻风防治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 责向成员个人及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
9、行业自律 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 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麻风防治行业自律,并对 成员单位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催促检查。第四十八条 学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对麻风防治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第四十九条学会成员单位之间发生相关医学事务争 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那么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 决争议,也可以由学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第五十条 学会成员个人及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任何 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学会进行检举,要求学会进行调 查;学会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
10、结果向全 体成员单位公布。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会员及单位,经查实 后麻风防治协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 度,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学会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 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违反法律者,应由司法 机关予以处分。以上相应处分决定应记入会员档案,并做工 作纪录。第五十二条本规范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 行本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五十三条本规范所有成员个人及单位均有权对规 范执行机构执行本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 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规范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规范的行为。第五十四条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会将予以表 彰或
11、者奖励(一)麻风防治事业的开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二)临床工作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三)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四)积极组织、参加医疗扶贫、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地区范围内突出的;(五)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 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六)积极参加省麻风防治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 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的麻风防治行业开展做出较大贡献 的;(七)长期在遥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 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的其他情形的。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五条本规范由麻风防治协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