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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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实施方案企业是国民经济开展的主体,升规纳统是对企业培育、 成长、入库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也是反映高质量开展的重 要抓手。根据XX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 作机制的通知(X统字(2022) 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企 业升规纳统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抓好 升规纳统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进政府服务方 式、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把培育和扶持企业升规纳统作 为客观、真实反映全市高质量开展的重要抓手。二、工作目标在市、县、乡三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乡镇全面摸排、 行业部门培育、统计部

2、门纳统”的工作体系,对纳统工作实 施闭环管理,对全市所有“准四上”企业(到达纳统标准80% 及以上,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个体户以及建成工程投 产情况等进行全覆盖监测。各级、各相关部门聚焦精准培育, 加快企业开展壮大,对到达“四上”标准的企业及时纳统,全 面准确反映全市高质量开展成效。三、纳统范围“四上”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 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 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 万元及以上在建工程的法人单位。入库标准和申报要求依据 省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四、纳统原那么(一)“先入库再有数”原那么。到达规模的“四上”

3、单位 要申请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企业名录库 才能报送统计报表。(二)“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各部门要负责对主管的行 业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将初核到达纳统标准的“四上” 单位向统计部门报送,以便及时做好升规纳统服务工作。(三)“在地统计”原那么。除了建筑业按照注册地原那么进 行统计外,其他行业按照在地原那么进行统计。五、纳统时间“四上”单位纳统分月度纳统和年度纳统。月度纳统审核工作在2月至12月开展。根据省统计局 要求,2月份,县级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1月8日;3月至12 月,县级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当月6日。符合纳统标准的新 开业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至当年新开业单位)可进行月度纳

4、 统,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至11月,12月月度纳统仅限建 筑业、房地产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工程的法人单位。年度纳统分两批次进行,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至次年1 月,具体时间以当年省统计局下发通知为准。“小升规”企 业仅能通过2月月度和年度纳统申报入库。六、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纳统标准对全市未纳统企业进行合 理分层、分类培育,对已到达“四上”条件尚未纳统的企业, 要抓好原因分析,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及时纳统;对“准四上” 企业,要实时监测成长,重点推进培育,明确纳统期限。统计部门负责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的牵头协调、调度汇 总。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制度,及时调度各县(市、区)和各行 业主管部门

5、的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情况;建立“准四上” 企业季度监测工作通报机制,并及时通报监测情况;组织力 量加强调研,开展纳统工作集中培训,确保全市高质量升规 纳统工作高效衔接、顺畅运行。开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调度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 工程并推送给统计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业企业分类培育高质 量纳统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提供在全市登记的内资企业、个 体工商户名单,包括基本单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登记注 册类型、联系人及联系 等详细情况,并按照“月度更新, 动态维护”的原那么及时提供最新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在全市登记的外资企业,包括注 册地址、经营范围、联系人及联系 等详细情况,提供报 告期内营

6、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的广告、知识产权服务、质 检技术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 销的企业名单,提供报告期内各行业营业收入到达纳统规模 80%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含企业具体营业收入数据)。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1600万元及以 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和个体户、营业收入1600万元及以上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做好工业企业的培育、扶持、 摸排工作;宣传、发动、催促到达规模标准的工业企业及时 申报纳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600万元及 以上的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的驾驶员培训 业、营业收入400万元及

7、以上的机动车维修业法人单位;做 好交通运输服务业企业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 员、催促到达规模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商务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1600万元及 以上的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主 营业务收入16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单位;做好贸易业 单位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发动、催促到达限额 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具有总承包或 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 业资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及营业收入800 万元及以上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 等法人单位;宣传、发

8、动、催促企业申报纳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00 万元及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等行业法人单 位。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的 教育行业法人单位。城管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6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 置、环境卫生管理、城镇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 理等行业法人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600万元及以上 会计行业法人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做好升规纳统企业市 级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600万元及 以上的卫生行业法人单位。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报

9、告期内营业收入400万元及 以上的文化艺术业、文化娱乐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 视、电影和录音制作、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 务、旅游业等行业法人单位。科技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的 研究和实验开展类、科技中介、创业空间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以及所有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 养老机构、福利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婚姻中介服务、殡葬 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负责提供登记单位详细信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 上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行业法人单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 上的兽医

10、服务业、农牧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机械设备租赁等 行业法人单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1600万元及以上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营业收入800万 元及以上的环保咨询、环境与生态检测服务等行业法人单 位。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600万元及 以上的水利管理业法人单位。体育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 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体育中介代理服务、体育健 康服务、体育表演服务、体校及体育培训、体育设备和用品 出租等行业法人单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600万 元及以上的土地管理业,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的测绘地 理信息服务等行业法人

11、单位。海洋开展渔业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00万元 以上的渔业、海洋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开展水产市场单位 主体纳统工作。邮政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600万元及以上 的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其他寄递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国资部门负责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中涉及国有企 业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提供所监管单位名录信息及相 应经济指标信息。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提供的“准四上”单位清单按 时间要求报同级统计部门,并负责对所管辖行业“准四上” 企业的培育、筛选、摸排、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 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及时组织申报;同时做好业务指导及 协调推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做好

12、政策推送,加强部 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升规纳统工作专班,每季度结束后次 月中旬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针对纳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 难,提出改进意见,并部署下一步工作,确保升规纳统工作正 常开展。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专 班,具体负责升规纳统专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市 “一盘棋”思想,研究解决升规纳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事 项,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升 规纳统工作方案,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导调度,强化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二)强化分工协作。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 所辖企业升规纳统工作负总责,

13、要加强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 压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充分 挖掘本部门统计数据、行政记录及互联网信息对主管领域达 到或接近统计入库标准的单位进行初核,协助配合统计部门 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和做好达标单位及时入库纳统 工作。统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 积极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渠道,宣传介绍各种惠企政策, 引导企业充分运用政策实现可持续开展。加大统计法律法规 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依法纳统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广泛支持、 积极配合企业培育升规纳统工作的良好气氛。(四)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专班会 同市政

14、府督查机构要加强对升规纳统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 对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纳统情况进行通报,对真 抓实干、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 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五)鼓励企业升规纳统。继续执行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范围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 (市、区)财政各承当50%;对首次纳统、在库存续期满1年且 成长性良好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 一次性奖补,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里政策给予奖补支持, 推动企业自愿申报纳统。(以上两项市级财政奖励政策实施 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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