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供水服务中心供水设施安全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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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服务中心供水设施安全提示一、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 米内,划定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二、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 动:(一)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四)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 质;(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 施的活动。三、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向供水部门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 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 施。四、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撤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 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撤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部门 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同意并经城市供水、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 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 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 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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