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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性案例。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市人民防 空办公室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 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 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 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 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
2、度以及程序 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应当及时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文件:(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案例;(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A)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十)其他情形的案例。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第五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 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
3、选、审核,必要时 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可以在征询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第七条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 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 应当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布,供其参考。但 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 响的,不得公开。第九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立指导性案例库,加强管 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 的使用价值。第十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4、及时废止:(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 抵触的;(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第十一条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实 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 参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得在行政处罚 文书中直接引用。第十二条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开 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 政处罚行为。第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 了解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