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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考问问班刑诉法早课讲义每天早起6: 30-7:30直播Day5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考点一: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区别拘传传唤是否强制措施不同是否强制力不同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 施对象不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 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公、 检)或拘传票(法)传唤多数情况下需要传唤通知 书,但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 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 问笔录中注明注意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考点二:取保候审的义务】L应当遵守的义务:被取保候审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2.酌情遵守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3.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
3、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考点三: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L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保证金的,也可 以监视居住。(刑诉法第74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4、执 行。2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考点四:监视居住的义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L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3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考点五: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 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 .
5、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 为;.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 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2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考点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放弃】L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3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6、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4 .被害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5 .被害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宣判后,若反悔,只能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考点六: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刑事被告人无罪或者公诉人撤诉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1)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 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 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
7、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1 .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1)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 行调解;(2)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Day6立案、侦查、起诉【考点一: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报案举报控告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被害人以外只能是被害人内容石犯罪事实发生事实+人事实+人【考点二: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程序】.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形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 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1 .尚未提请批准
8、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2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检 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院决定,应当通知公 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撤销案件。3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4 .公安机关不接受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 检察院复核。【考点三:通缉】L通缉的条件:(1)符合逮捕条件;(2)处于在逃状态.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
9、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 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5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6 .检察院只能决定通缉,发布通缉令与执行通缉只能由公安机关完成。【考点四:羁押期限】批准或决定机关情形2个月一般情形延长1个月(3个月)上一级检察院案情复杂、不能终结延长2个月(5个月)省级检察院交集流广、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7个月)省级检察院10年以上无限延长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殊原因【考点四: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补充侦查(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对于不批准逮逋的,人民检
10、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a.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 查;b.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c.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d.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补充侦查(1)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 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 自行侦查
11、,可以要求负责侦查的部门予以协助。(2)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均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调 查、补充侦查完毕。(3)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4)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5)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前述 规定执行。(6)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考点五: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
12、在案:(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检察院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检 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审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1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 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13、力的精神 病人;(2)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这些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考点六: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 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 .酌定不起诉(1)一般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 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酌定不诉后,反悔认罪认罚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
1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诉)作出 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 理:a.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 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诉)重新作出不起 诉决定;b.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 决定;c.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 提起公诉。2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诉)(1) 一般证据不足:a.二次补侦: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
15、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b. 一次补侦: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查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也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排非证据不足: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 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 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4 .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
16、重大利益的,经最 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 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 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Day7审判概述、一审【考点一:审判概述原则】.审判公开原则(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 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
17、织可以派代表到场。1 .直接言词原则(1)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 料和证据。(2)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 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2 .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 的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原则。3 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 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不换庭)(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不换人)(3)
18、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不中断)(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不中断)【考点二: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法院级别组成注意一审基层、中级审判员31 .不存在5人庭2 . 7人庭必须有陪审员审判员+陪审员3;7一审高级审判员3; 5; 75人庭不存在陪审员审判员+陪审员3; 7一审最高审判员3; 5; 7不存在陪审员二审、再审中级、高级、最高审判员3; 5不存在陪审员死刑复核高级、最高审判员3不存在陪审员【考点三: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不适用情形】.简易程序适用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建议程序没有异议的。1 .不适
19、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辩护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考点四:速裁适用条件、不适用情形】1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20、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 异议的;(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 协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考点五: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区别】区别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是否适用未成年人适用不适用是否适用可能判处三年以上适用不适用是否需要认罪、认罚需要认罪,无需认罚需要认罪,认罚是否组成合议庭可组合议庭只能独任是否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进行一般不进行是否当庭宣判,般应当应当是否审限相同20日至一个半月10至15日
21、是否程度转化条件相同简易转普通:不构罪、不追 责、不承认、不清楚速裁转普通:不构罪,不追 责,不承认,不情愿是否适用自诉案件适用不适用【考点六: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考点七:法院通知或者建议检察院补充移送、补充侦查和补充起诉的情形】注意法院可否不按照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裁判。若法院发现新的事实,检察院拒绝变更或者补 充起诉的,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只能就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判决,不能更 改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作出判决;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检察
22、院起诉的事实一致,只是在罪 名定性上存在异议,法院有权按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不用受制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审判期间出现情况处理方式补充移送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 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未移送相 关证据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考点八:一审的裁判结果】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1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 出有罪判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 照审理
23、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2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 被告人无罪;3 .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8 .被告人死亡的
24、,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考点九: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判决裁定决定适用主体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适用诉讼阶 段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刑事诉讼各阶段适用对象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少量实 体问题(减刑、假 释)程序问题一案中数量可有多个。但生 效判决只能有一 个可有多个可有多个适用方式书面书面或口头书面或口头生效方式一般不会立即生效(最高法院一 审终审除外)一般不会立即生效(裁定终止审理、终审裁定等除外)一般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救济方式一般可以上诉、抗诉,期限为10天一
25、般可以上诉、抗诉,期限为5天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申诉Day8二审【考点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没有例外。(1)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 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3)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 加刑原则的限制。1 .上诉不加刑具体内容包括:(1)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
26、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2)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3)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4)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2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 rm训O【考点二: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检察院抗诉的案件;1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2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
27、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考点三:二审程序的提起】Dayl上诉抗诉主体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 诉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可以提出上诉3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 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 【考点提示】L辩护人、近亲属没有单独上诉权,需要经过 被告人授权。另外,在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 人的近亲属拥有单独上诉权。4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自 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检察院【考点提示】 抗诉权专属于检察院。检察院 的抗诉可以被区分为二审抗诉 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是检察 院对第一审还未生效的裁判抗 诉;再审抗诉是检察
28、院对已经 生效的裁判抗诉。本专题抗诉 是指二审抗诉。方式L 口头或者书面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 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书面理由无需特定理由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确有错误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旦,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 定书的第2日起算程序L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M 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 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 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2.上诉人直接向接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
29、后3日内将 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1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 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 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 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刑事诉讼法概述、刑诉法基本原则、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考点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1)通过明确公检法等专门机关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职权、职责与权利、义务,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 提供了基本架构;(3)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方式与程序,为查清事实
30、、适用刑法提供了有 序性保障;(4)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与程序规范;(5)通过程度系统的设计,可以减少、避免案件实体上的误差;(6)通过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保证办案 效率。1 .独立价值(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度,本身就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刑事司法制 度的进步与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2)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3)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法实现的功能。刑事诉讼法在启动或终结刑法活动方面 作用重大。譬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没有自诉人起
31、诉,就不可能追究被告人在刑法中 的责任(起诉这个程序影响了追究责任这个实体)。又如,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 事程序(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适用的刑事实体法的结果(譬如定罪或量刑方面) 可能会不同。【考点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价值、职能】.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3)诉讼效率与公正。1 .价值(1)秩序;(2)公正;(3)效益。2 .职能(1)控诉;(2)辩护;(3)审判。【考点三: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L含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 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适用于所有
32、刑事案件,贯穿刑事诉讼各个阶段。3 .侦查阶段(1)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期限内申请撤回抗诉,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搂送;抗诉期限后申请撤回抗诉,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 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 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申请 撤回1 .上诉期限内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限后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审 查。(一审事实、法律、量刑正
33、确,准许撤回, 否则不准许)2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 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 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考点四:附民二审】.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且刑事部分正确,二审法院只处理民事部分。1 .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反之亦然,只对刑事部分上诉,附 带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2 .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民事部分生效,但发现民事部分错误,对民事部分进行再审。3 .对民事部分上诉、抗诉,刑事部分生效,但发现刑事部分错误,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 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处理。4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
34、成,另行起诉。【考点五:二审的审理结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1 .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2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款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 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Day9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考点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
35、.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 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2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 重新审判;3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 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 新审判。【考点二:检
36、察院对申诉的受理审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检 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依法办理。1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 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2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检察 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4,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己经 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再复查
37、,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 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考点三: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L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 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3 .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 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 再审
38、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4 .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而接受再者益亲福蒐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4,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 限。5 .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 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DaylO 特别程序【考点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实体要件:(1)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罚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固定的犯罪;(2)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趋势、充分,
39、符合起诉条件;(4)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1 .程序要件:(1)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检查员应 当提起公诉,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 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考点二: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境外的被告(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
40、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已 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4)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 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1 ,患有严重疾病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统一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 已发作出判决。2 ,被告人死亡的(1)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 确认无罪的,应当
41、依法作出判决。(2)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 出判决。【考点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条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向法 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L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置,在通缉一年 后不能到案的:(1)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占有型、 挪用型贪污等犯罪、贿赂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含极端主义),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如 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42、、毒品犯罪案件)。电信 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述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2) 重大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境外的。(2)“逃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脱逃的。拟制逃匿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 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逃匿的规定处理。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红通)。(这就意味着网上追逃、内部通报等措施不属于通缉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包括单位实施刑事诉讼法第298条
43、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后被撤俏、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 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形。(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 情况。2 .审查起诉(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相 关人员对认罪认罚相关问题的意见;(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置认罪认罚具结书:a.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的b.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
44、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c.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 料。3 .审判阶段(1)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法院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3)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 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a.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b.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c.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d.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e.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5、情形(4)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 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4 .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 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考点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 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
46、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考点五: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 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Day2管辖【考点一: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监察机关管辖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由监察机关管辖)(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1 .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 弊以及浪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