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 第32讲 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第三节民事诉讼保障制度-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法律顾问 第32讲 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第三节民事诉讼保障制度-讲义.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三)普通共同诉讼人(P268)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 理,而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形成普通共同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几个当事人具有同一 种类的诉讼标的,这是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实质条件;(2)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3) 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4)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三、诉讼代表人(P269)(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 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
2、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局部当事人推选 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 可以另行起诉。(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那么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 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 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3、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三)代
3、表人的权利限制代表人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成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 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09【例题单项选择题】兴隆市供电局辖区内用户增多,为抢修改造设备需要停电,由于供电局未提前通知,给供 电区域内的许多用户造成损失。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42名用户联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因 临时停电所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进行中,经过人民法院通知与公告,152名用户到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并 推选甲、乙、丙3人为诉讼代表人。以下诉讼权利中,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甲、乙、丙3人不能行 使的是()o (2009年)A、提供证据证明所造成损失的权利B、在庭
4、审中进行辩论的权利C、与供电局进行和解的权利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权利答案:C四第三人07 08(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P27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特点如下:1、参诉根据: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2、诉讼地位:原告地地位,可以撤回参加之诉,但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3、参诉方式: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P270)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 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特点如下:1、参诉根据原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5、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 务有所增加或者减少。通俗而言就是第三人和案件的原告一方或者是被告一方有实体法律关系,根据这一 实体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败诉,第三人要承当某种法律上的责任。2、诉讼地位:不完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附条件的上诉权。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 诉。3、参诉方式:申请或者追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6、有两种方法:(1)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2)他自己申请,两种方法都是可以的。4、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08 11(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 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 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
7、加诉讼。(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 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节、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一、财产保全(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P272)1、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开始保全程序。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保全属于例 外情况。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责令提供担保。(诉前保全要求一定提供担保)3、判决生效后到申请再审之前,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4、接到申请后,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此裁定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二)诉前保全的程序(P272)1、当事人必
8、须提出申请,而且提供担保。2、管辖法院财产所在地法院。3、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解除保全。4、保全后,申请人没有及时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应当赔偿。提示:如果是国内民事诉讼,法院起诉期限是15天,涉外民事诉讼30天。(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1)法院对有归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2)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处理或由法院变卖, 并由法院保存价款
9、。(3)法院在对被保全的财产清点后,可以责令当事人或其他人保管,不得擅自使用。(4)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可以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 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5)对于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限制其支取,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提示:依申请而采取的保全措施有错误的,由申请人赔偿,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有错误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赔偿。二、行为保全(P274)1、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2、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3、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4、发布海事强制令三、先予执行(P276)(一)先干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1、对以下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10、、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2、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以下案件属于情况紧急案件:(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阻碍的;(2)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 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先予执行申请
11、。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 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四、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P278)(一)拘传1、对被告拘传适用应具备的条件:拘传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必须是被 告无正当理由拘不到庭。2、拘传的程序: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交法警执行。(二)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 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三)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那么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解释:训诫与责令退出法庭不是很重要,这两种措施都是对违反法庭
12、规那么的人实施的,不是很严厉,不涉 及人身自由问题,不需报院长审批,合议庭可以自己决定。(四)罚款1、罚款的程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不 能提起上诉,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2、罚款数额是:对个人1万元以下,对单位1万至30万元。(五)拘留1、这里的拘留是司法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目的是排除阻碍,一旦阻碍得以排除, 拘留措施就要解除。2、拘留的程序比拟严格,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当事人对拘留决 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P280)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13、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法定代理 权根据监护权的取得而取得,法定代理权根据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2、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1)在我国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比拟广泛,不仅限于律师,除律师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近 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的 人数最多以2人为限。(2)授权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对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的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该国的使领馆
14、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4)涉外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者是律师,如果委托律师,必须委托中国的执业律师。如果其授权委托书是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证明,并且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 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05【例题单项选择题】王某为法籍华人,为继承其父遗产,与其同父异母的哥哥王明发生纠纷,现王明到中国A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应诉,并准备委托法国律师史密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史 密斯()。A.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B.可以以非律师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C.由于是法国律师,所以他既不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也不可以以非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D.只有经中国外交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