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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工作,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及xxxx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对违规、违 纪的处分决定 不服,向学校提起的申诉。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 生及 其他类型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 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第四条
2、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 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五名常任委员和 五名临时委员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 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从常任委员中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常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室、安 保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
3、任。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3人担任。教师代 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院工会和院学生会推荐,但不能由申诉 人所在二级学院的师生担任。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申诉 处理意见必须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申 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会议。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实行回避制度。申
4、诉 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的,应予以回避。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 主任的回避由学校负责人决定。第三章申诉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 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条申诉人递交申诉书可以当面递交,也可以邮寄 方式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以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签收为准。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 清晰 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诉书。包括:申诉
5、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主 要事实和理由;申诉人的签名;提起申诉的日期;相关证 据材料等;(二)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三)若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在障碍消 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是 否准许,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 日内,对申诉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 诉人;(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
6、面 告知申诉人;(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通知申诉人于 3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 视为申诉人放弃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 期限。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三)超过申诉期限的;(四)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六)接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七)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第十四条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 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
7、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 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章申诉处理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决 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 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 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第十六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 当组成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工作小组通常情况下至少由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3名委员组成。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 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 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
8、和调查,同时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 询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如影响重大又事实不清,可根据 实际需要组织召开有关听证会。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 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处 理终止。申诉处理期间,学校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不影响 申诉处理。但是申诉人撤回申诉的除外。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 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 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作出 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可 分别作出以下复查意见:(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 理或处分
9、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清楚,但情节认定有误、定性不准确, 或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学校应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的程序 和权 限的,学校应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或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 规定作出决定的,学校应予以撤销。第十九条 复查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学校公章, 直接送达申诉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 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方 式要记录在案,送达人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第二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
10、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ft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ft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 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 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重新予以研究, 应变更或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在10日 内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并将情况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原则上不 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 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五章听证第二十三条采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由申
11、诉处 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听证会议。听证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 员到会方可举行。第二十四条申诉人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 应当出席听证会议,并可以依据听证程序在会议上发言。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通知申诉人和 参加人听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 申诉 复查程序终止。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议的,应提前2 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 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 诉人和参加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 由申诉 处理委员会另行安排听证会议时间。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议主持人和记录
12、员由申诉处理委员 会主任指定的委员担当。听证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二)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四)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五)申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六)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并出示对 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依据和事由;(七)听证会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就有关证据进行质 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并组织质证;(八)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和申诉人进行辩 论;(九)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十)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表决,形成书面意见。听证记录员应当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并由听证主持 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记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 名或者盖章。听证记录和评议意见是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应按时参加听 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 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