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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总述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淄博市教育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2年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一、前期准备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 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存续 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 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三、
2、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 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 抽查。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第三章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 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 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包括:1 .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 范文本)。2 .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3 .培训教材是否经教
3、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4 .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 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5 .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6 .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 类)。三、检查方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 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具体检查实施的部门为县(市、 区)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四、检查依据(一)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二条规 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 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二)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
4、进条例(2018年9月 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 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 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校外培训 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5、,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5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 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四章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二、检查内容幼
6、儿园办园条件、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安全卫生、教 育质量等内容。三、检查方法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标准和山东省幼 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对抽查的幼儿园现场查验,查验幼 儿园办园条件、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安全卫生、教育质量 等内容是否符合评估标准要求。四、检查依据(一)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 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 .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2 .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 童入园的;3 .在儿童入园前违
7、反规定对儿童进行考试或者测查的;4 .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 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的;5 .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向家长 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的;6 .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 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7,允许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山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一、抽查事项高职扩招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检查。对职业教育工作的 督导评估。二、检查内容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规
8、定学时等的落实执行情况;学 生学籍、课堂学习、成绩考核、实习实训、纪律与考勤等各 项日常管理情况。三、检查方法查阅相关资料,与师生进行座谈交流,随机抽取部分师 生进行个别访谈,下沉二级学院实地检查,通过教育部“学 信网”进行核查。四、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 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 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 协调和督导评估。(二)山东省职业教育条
9、例(2000年12月通过)第 三十一条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 量低下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 12号)。第六章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二、检查内容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道德 法治、思想政治课是否按规定开设;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存在 违规使用境外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10、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在上 学日放学后开展课后服务;小学一、二年级是否布置书面作 业,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时间是否超过60分钟, 初中书面作业是否超过90分钟;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 每天睡眠时间是否分别达到10小时、9小时、8小时;学校 是否出台手机管理规定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学校是否按程 序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是否存在强迫学生 和家长购买课外读物;中小学校是否存在根据考试成绩分 班、开设重点班或实验班。三、检查方法查阅制度建设、过程管理等档案材料,进班实地查看, 组织师生进行访谈,电话访谈家长,发放调查问卷等。四、检查依据(一)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 第五
11、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体系、教师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体系,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 实施素质教育。(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 学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各地各校要按照山东 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 令第255号),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学校违规的,教育 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 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并依 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师等工作人员违规的,教育主 管部门或者学校要责令其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 工作岗位的
12、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县级 政府或有关部门违规的,各市要责令其改正并依规追究责 任。(三)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七章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 查。二、检查内容所有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是否都已 接受义务教育。三、检查方法根据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数据,对 各区县义务教育安置情况、应安置残疾儿童情况进行数据提 取查验。四、检查依据(一)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
13、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省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 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三)关于做好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 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司函202013号)。 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 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 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第八章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抽查工
14、作指引一、抽查事项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1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2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学校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情况,体育课 程开设、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馆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 以及学生健康体检、视力状况检测、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情 况。三、检查方法通过现场查看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 调查卷,随机访谈师生及家长等方式开展检查。四、检查依据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 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
15、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 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 设、城乡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 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第九章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 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二、检查内容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 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 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
16、购及管理情况;学 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 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三、检查方法检查采取听取学校汇报、查阅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验收 记录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检查教育装备产品和学校絮 用纤维制品质量情况、必要时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四、检查依据(一)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 5号)(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 (教基2019) 16 号)(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 通知(教基(2018) 5号)(四)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 发(20
17、17) 1 号)(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 2号)纤维制品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 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 76号)(七)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鲁教办字(2020) 10号)第十章学校采光照明检查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学校采光照明检查。二、检查内容检查教室灯具距课桌面的垂直距离、灯具排列采用长轴 垂直于黑板布置、黑板灯照明角度对教师无直接炫光、每个 照明开关所控制
18、灯具数、除黑板灯具外其他灯具应按列分组 控制、黑板灯具单独控制、开关安装在黑板区域同侧、灯具 及其附件安装齐全,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 缺陷、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匀度、教室 黑板维持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光源显色指数等情况。三、检查方法通过现场查看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 调查卷,随机访谈师生及家长,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测 验等方式开展检查。四、检查依据(一)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 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 3号)。(二)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 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
19、1 号。淄博市教育局2022年1月21日第一章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1 .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 检查。2 .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3 .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二、检查内容对教师用语用字的检查:教师普通话达到规定等级;教 师在教学、集体活动和其他学校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规范字;自编资料、教学软件、教案、 板书、作业批改等规范美观。对学生用语用字的检查: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熟练掌握 汉语拼音,达到听说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在教学、集体活动 中使用普通话;学生能
20、区别规范字和不规范字,能正确书写 所学汉字;作业、墙板报、宣传栏等用字规范。对宣传及环境的检查:每年举行推普周宣传活动,内容 丰富,形式多样;张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 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校内醒目位置有长期 性宣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式;宣传栏、校报、板报、广播电 视台(站)等及时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校名牌、路 名牌、标牌、宣传牌、告示等规范美观;公文、印章、证书、 奖状、名片等格式、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三、检查方法听学校汇报、阅档案资料、听课、座谈、查看学校环境 等方式(详见山东省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检查表)。四、检查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
21、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 用语用字。”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 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 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 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 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 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 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
22、培训。”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 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5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 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 况;”6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 的应用情况;(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
23、,组织开 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山东省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检查表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教师 用语 用字32分教师普通话达到规定 等级。(8分)教师普通话水平 100%达到国家规定 等级满分,每降5% 减1分。查看普通 话水平测 试成绩 表、普通 话水平等 级证书。教师在教学、集体活 动和其他学校公务活 动中使用普通话。(8 分)100%使用普通话满 分,每降5%减1分。调查、听 课、座谈 情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规范字。(8分)100%使用规范字满 分,每降5%减1分。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自编资料、教学软件、 教案、板书、作业批 改等规范美观。(8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
24、 扣0.1分,扣完为 止。查看材 料;听课 情况。学生 用语 用字32分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 熟练掌握汉语拼音, 达到听说读的基本要 求。(8分)100%能做到满分, 每降5%减1分。查看测试 档案;调 查、听课、 座谈情 况。学生在教学、集体活 动中使用普通话。(8 分)100%使用普通话满 分,每降5%减1分。调查、听 课、座谈 情况。学生能区别规范字和 不规范字,能正确书 写所学汉字。(8分)100%使用规范字满分,每降5%减1分。作业、墙板报、宣传 栏等用字规范。(8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 扣0.1分,扣完为 止。实际用字 情况。宣传 及环 境36分每年举行推普周宣传 活动,内容丰富,形
25、式多样。(6分)举办活动满分,未 组织活动此项不得分。学校环 境;有关 材料;座 谈情况。张贴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法和山东省 实施国家通用语言张贴“一法一办法” 满分,只有长期性 宣传标语或其他宣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文字法办法。校内 醒目位置有长期性宣 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 式。(8分)传形式得6分,均 没有,此项不得分。宣传栏、校报、板报、 广播电视台(站)等及 时对语言文字工作进 行宣传报道。(6分)一年有3篇(次) 及以上宣传报道满 分,每少一篇(次) 减2分。校名牌、路名牌、标 牌、宣传牌、告示等 规范美观。(8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 扣0.5分,扣完为 止。校园用字 实际情 况。公文、
26、印章、证书、 奖状、名片等格式、 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 规范。(8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 扣0.5分,扣完为 止。文件、印 章、奖状 等实际情 况。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2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3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二、检查内容检查学校人防、技防、物防建设情况,校园安全管理制 度情况,校园内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情况,校 园安全装备配备、设施建设及制度机制落实情况,校园特殊 人员管理情况,校园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校园安全事故处理 和风险化解机制建设情况,校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 况,实
27、施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陪餐制,大宗 食品统一配送情况,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及食堂餐饮卫生情况 等。三、检查方法调阅档案检查研究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班子会议研 究安全工作、隐患排查记录、安全督导检查记录、安全教育 安排及课时、应急演练记录、应急预案文本等情况。同师生 座谈,了解是否切实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了安 全管理责任,是否开展了安全教育。实地检查学校重点部位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查看学校安防建设情况。四、检查依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 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